DA/T 68.2-2020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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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 68.2-2020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简介:

DA/T 68.2-2020《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是中国档案行业的技术标准,其第二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是对档案服务外包工作中的档案数字化环节进行规定的。该部分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范围:明确了档案数字化服务的定义,即通过计算机技术和设备,将纸质、照片、影片等各种形式的档案转换为数字格式的过程,包括扫描、OCR文字识别、图像处理等。

2. 流程与要求:详细描述了档案数字化的整个流程,包括档案的接收、预处理、扫描、OCR处理、质量检查、存储和归档等环节,强调了每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

3. 技术标准:规定了档案数字化应遵循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图像分辨率、色彩深度、文件格式等,以保证数字化档案的质量和可读性。

4. 安全管理:强调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包括数据备份、权限管理、加密传输等,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5. 服务质量与监控:规定了外包服务商应提供的服务质量,以及档案管理机构对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6. 合规性:要求档案数字化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的来说,DA/T 68.2-2020 第二部分为档案数字化服务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指导,旨在确保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DA/T 68.2-2020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部分内容预览:

DA/T68《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 第3部分:档案管理咨询服务; 第4部分:档案整理服务; 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 第6部分:档案销毁服务;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档案数字化服务; 第3部分:档案管理咨询服务; 第4部分:档案整理服务; 第5部分:档案保管服务; 一第6部分:档案销毁服务; 本部分为DA/T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经科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延溪、姚维冰、蔡盈芳、王蕾、沈琛、郝华锋、徐拥军、韩承洁、袁瑞、张晶晶

本部分为DA/T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经科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延溪、姚维冰、蔡盈芳、王蕾、沈琛、郝华锋、徐拥军、韩承洁、袁瑞、张晶晶

DA/T68的本部分规定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中的发包方工作规范、承包方工作规范、信用 评价与质量监督工作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DB2101/T 0003-2018标准下载,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43缩微胶片数字化技术规范 DA/T62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68.1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 DA/T71纸质档案缩微数字一体化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档案数字化服务archivesdigitizationservice 承包方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发包方的档案由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的处理、服务过程 注:本部分中档案数字化服务,不包含档案数字化软件开发或实施。

发包方应按照DA/T68.1的规定,坚持合法、安全、可控原则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 4.2发包前期准备工作 4.2.1明确工作要求 4.2.1.1发包方应按照DA/T31、DA/T43、DA/T62、DA/T68.1、DA/T71的要求,确定档案数宇 化服务外包的范围、内容、流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等要求

发包方应按照DA/T68.1的规定,坚持合法、安 、可控原则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 4.2发包前期准备工作 4.2.1明确工作要求 4.2.1.1发包方应按照DA/T31、DA/T43、DA/T62、DA/T68.1、DA/T71的要求,确定档案数字 化服务外包的范围、内容、流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等要求

4.2发包前期准备工作

人隐私的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应慎重。利用率高的档案应作为数字化的重点对象。价值珍贵的档案, 面临字迹消褪、载体脆化等危险的历史档案,具有特色的档案,以及与重要专题相关性高的档案应优先 数字化。 4.2.1.3发包方应根据DA/T31、DA/T43、DA/T62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档案数字化操作 规范、验收标准及工期

4.2.2.1发包方应按照DA/T68.1的要求对承包方进行筛选。列人政府采购范围的档案数字化服务 外包项目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4.2.2.2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身份、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核实,掌握承包方公司 背景。 4.2.2.3发包方应将承包方的财务状况、项目经验、员工素质、技术能力、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实施方 案、工期控制、风险控制、售后服务等纳入对承包方的评价体系, 4.2.2.4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资质、信用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确定承包方后,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DA/T68.1的要

4. 2. 4选定场所

4.2.4.1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一般应选择在发包方的办公地点。 4.2.4.2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设在相对独立的、封闭的区间。 4.2.4.3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满足防水、防潮、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 物、防火、防盗等要求。 4.2.4.4发包方应自行或要求承包方在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 盖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的出人口、档案存放区、信息存储区和工作区,实施全方位监控。视频监控系统 般应由发包方专人负责,由承包方负责的应接受发包方监管。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设于发包方办公 地点之外的,发包方应定期检查视频监控系统,并要求承包方将视频监控数据及回放记录移交发包方保 存。视频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发包方应定期对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在删除视频监 控数据之前,要留存视频回放记录

4.2.5.1发包方应根据档案数字化加工需要,自行配置或要求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 系统。 4.2.5.2承包方提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经发包方或受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查合格后方可 使用。

4.3档案数字化过程管理

4.3.1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控。 4.3.2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将直接参与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的员工名单向发包方备案。 4.3.3发包方应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敏感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档 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地记录或标记 4.3.4发包方应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出库,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分批接收归库。调档出库与接收归

4.3.1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控。

4.3.1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控。 4.3.2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将直接参与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的员工名单向发包方备案。 4.3.3发包方应对拟数字化的档案进行敏感性、完整性、有序性及档案实体与目录的一致性检查。档 案实体破损、残缺的要进行登记与处理,档案实体与文件目录不对应的要进行必要地记录或标记 4.3.4发包方应按照工作计划分批调档出库《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分批接收归库。调档出库与接收归

5%。对于数据库条目与数据内容对应的准确性,抽检合格率应为100%,其他内容的抽检合 低于95%。抽检合格才能通过项目验收,抽检不合格则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抽检合格。 4.4.1.2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将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相关的各种工作文件、日志、记录、元数 移交给发包方

1.4.3.1发包方应对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对不符合法规、标准、合同的交付成果,应要 求承包方限期整改 4.4.3.2经数据检验、安全确认、验收评估之后,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办理档案、数据、硬件设备、软件系 统及其他相关记录的交接手续。 4.4.3.3发包方应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归档保存,并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4.4.3.1发包方应对档案数字化外包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对不符合法规、标准、合同的交付用

.1在开展档案数字化加工之前,承包方应对发包方的具体实际需求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拟数宇

加工的档案的数量、质量和管理状况,明确档案数字化服务的工作目标,以及完成目标所需的条件。 5.2.2承包方应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工作内 容、服务范围、操作流程、软硬件配置、人员组织和职责分工、主要技术指标和方法、验收依据、安全管理 措施、进度安排、风险控制等

5.3.1承包方应保证参与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的工作人员,已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与公司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签订保密承诺书。 5.3.2承包方应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的项目经理和员工,并保证项目团 队成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5.3.3承包方应对项目组成员进行不少于5天的操作培训辽2004G307 钢筋混凝土过梁,相关成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5.4.1档案数字化加工所需的计算机各种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档案装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要求。其中,软件系统应为正版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须通过国家安全认证。 5.4.2除必要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杀毒软件、档案数字化加工软件、数据库软件和第三方安全管理软件 外,禁止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5.4.3档案数字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 的信息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封闭的装置或端口要定期 进行检查。 5.4.4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要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5.4.5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及信息管理软件应建立身份鉴别、访问权限设置等安全保密措施,根据员 工类型及岗位职责赋予相应的访问权限。 5.4.6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 功能的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档案数字化成果流向等信息。 5.4.7用于档案数字化加工的设备、存储介质严禁与其他设备、存储介质交叉使用,非数字化加工专用 的设备、存储介质严禁带人数字化加工场所, 5.4.8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必须送外维修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并由发 包方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5.5.1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人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作业之后,不得在档案数字 化加工场所内停留。 5.5.2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应设有储物箱柜,供工作人员和访客存放物品,并与工作区相隔离。严禁 将水杯等私人物品以及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带入工作区域。 5.5.3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内严禁存放除档案和必备的工具器材设备之外的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 亚禁将火柴、打火机、饮料、食品、动物等带入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 5.5.4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内作业完毕后,除必须开启的监控、报警、消防等电源外,包括照明在内的 其他电源必须关闭。 5.5.5承包方应建立现场上下班物品清点值班制度,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内的物 品带离现场。下班后,移动存储设备应存放于专柜、上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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