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961-2020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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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961-2020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简介:

JT/T 961-2020《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是中国交通运输行业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该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稳定。

该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依据:明确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强调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2. 基本原则: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要求行业单位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机制。

3. 风险评估:规定了对交通运输系统可能面临的恐怖威胁进行风险评估,以便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4. 安全措施:对交通工具、运营场所、人员管理和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强人员培训、安装监控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5. 信息共享:倡导行业内外的信息共享,提高反恐怖防范的联动效果。

6. 监督与评估:明确了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实施JT/T 961-2020标准,有助于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反恐怖防范能力,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JT/T 961-2020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管理要求 技术要求 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总体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应急预案与应 对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港口营运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连锁混凝土预制桩墙支护技术规范 CECS436:2016》,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46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JT/T620 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 JT/T732.2 船舶卫星定位应用系统技术要求第2部分:船载终端 JT/T766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JT/T768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技术要求 JT/T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1240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JT/T1241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 ITGD70/2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电子防范electronic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防 护手段,又称“技防”。 [GB 50348—2018,定义 2.0.4 3.4 管理单位 managementunits 交通运输企业及公共交通设施运营和管理单位的统称。 3.5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 根据恐怖活动的整体形势、本单位的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安 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对本单位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进行预估。

4.1反恐怖防范工作应综合运用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宜引进先进、成熟的反恐怖防范理念、方法和 手段。 4.2反恐怖防范工作宜与本单位应急管理、综治维稳等工作相结合。 4.3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守保密规定,单位或个人应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防范和应对处置事项予以保密。 4.4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根据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反恐怖防范等级指令,采取相应等 级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4.5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简称“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 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5.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指定相关机构或人员,明确机构或人员的反恐怖防范职责。相关责任人 员应接受反恐怖防范相关培训,具备履行其岗位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5.2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 施,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调整工作 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5.4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5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础信息和重要动 态,定期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6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参与其组织 的相关活动。 5.7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与相关联单位签订安保协议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反恐怖防范工作 职责。 5.8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基础档案。 5.9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 理制度。

5.10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 善相关反恐怖防范工作管理制度

6.2周界防范和通道控制

2.1周界防范措施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间断、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应无破损或缺口; b 道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栅栏、石墩等防止车辆冲撞的设施; C 物理隔离设施内、外两侧距离地面的净高均不宜低于2.0m; d 周界的外侧存在较高可攀爬的物体处应增设铁丝网、栅栏等物理隔离; e) 围栏或围墙的顶部宜结合实际或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玻璃碎屑、带刺铁丝网、脉冲电子围栏、周 界入侵报警系统等防止攀爬设备、设施,脉冲电子围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T7946的相关 技术要求,人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A/T368的相关技术要求; 当水体为周界防范的组成部分时,宜采取物理隔离措施进行隔离;对于不能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的开放水体,应采用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其进行警戒。 2.2 重点目标的对外出入口处应设置用于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的大门、闸机或栏杆等隔离设施。 2.3 管理单位内部重要的出人口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以及门禁出入口控制系统

6.3安防器材配备和使用

6.3.2确定为重点目标的道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 备爆炸防护装备。 6.3.3安防器材的使用和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关器材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需要告知公众的,应在 醒目位置标示出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GB50395的相关技术要求

GB50395的相关技术要求

6.6.1管理单位应依照有 天规定对运 定位系统实行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应按规定接人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在运行期间不得关闭卫星定位 系统。 6.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设置应符合GB/T19056、JT/T794、JT/T808的相关技 术要求。 6.6.3船舶卫星定位系统船载终端的设置应符合JT/T732.2或JT/T766、JT/T768的相关技术 要求。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考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6.8.1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做到:

6.8.1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做到: a) 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 b) 售票时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c) 客票上记载有旅客的身份信息; 在旅客乘车/船前,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3.1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做到: a 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 b) 售票时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C 客票上记载有旅客的身份信息; d)在旅客乘车/船前,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e)对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和乘车/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6.8.2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宜选配身份证件识读设备、车/船票扫描设 备、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打印设备等电子信息采集和存储设备,引进具有“票、人、证”自动比对功能的检 票设备

6.8.3道路、水路货运业务经营者应加强源头实名制管理,在货物受理环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

b) 托运人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C 对托运人身份信息和运输货物相关信息应进行登记,登记信息留存应不少于6个月。 6.8.4 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JC∕T 2602-2021 预应力混凝土U形板桩,并做到: a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 b) 承租人为单位的,查验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 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标明承租人、驾驶人员身份证件信息。 6.8.5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货运和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在业务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到: a)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名录; b)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不为其提供服务; ) 对于登记采集的实名制信息,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GB/T34316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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