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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修编)(郑政办[2019]3号 郑州市政府2019年1月)简介:
郑政办[2019]3号文件是郑州市政府于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修订版。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和指导郑州市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的系统性评估,以促进交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具体来说,该办法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停车场等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评价内容:包括环境影响(如噪声、空气污染等)、社会影响(如交通拥堵、居民出行便利性等)、经济影响(如投资效益、运营成本等)的评估。
3. 评价程序:规定了从项目立项、设计到施工、运营各个阶段的评价要求和流程。
4. 监督管理:强调了对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以确保评价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法规遵守:强调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环保、交通法规和政策。
这个暂行办法的修订,旨在提升郑州市交通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
郑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修编)(郑政办[2019]3号 郑州市政府2019年1月)部分内容预览:
(三)对研究范围内的用地、交通设施现状和规划进行分机 ,并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根据城币综合交通规划的交通及交通数据库,按 价指标要求对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和时段的背景交通、项 生成交通进行预测,使预测结果能够反映评价范围内交通运 征; (五)评价项目建成后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按照推荐措施进行交通改善后新增交通的影响是否可接受 需要调整技术经济指标; (六)对项目平面布局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措施。 三、附图 (一)项目区位及评价范围图 (二)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三)用地规划图 (四)项目总平面图及平面布局评价图 1.项目原版总平面图 2.项目完善后总平面图 3.项目平面布局评价图 (五)目标年评价范围内背景交通量及负荷度图 (六)目标年评价范围内道路总交通量及负荷度图 (七)项目新增交通量图 (八)项目机动车及慢行交通组织流线图 (九)外部交通改善措施图
郑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
(一)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围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新 生成的交通需求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1.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按 照表1.1.1的规定:
DB34∕T 3753-2020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表1.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 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临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 路围合的范围;
(3)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其他类和 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临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 路围合的范围。 2.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1条 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系统的状 兄,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3.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调整评价范围。 (1)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凤景名胜区、快速路出 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 围; (2)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 价范围; (3)当项目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应适 当护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二)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建设项 目的规模和分类确定。 1.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年限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國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 2. 1. 1 的规定:
表2.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表2.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备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 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 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其他 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 第5年。 2.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 上述1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三)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1.评价时段 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 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自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为交通影响 评价时段; (2)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 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评价日 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
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 评价日; (2)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二、交通需求分析 (一)交通需求预测 1.交通需求分析 交通需求分析的内容应包括: (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 求; (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主管部门公布的数 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 通特征调查取得。 2.背景交通需求 背景交通量指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 成交通需求外的其他交通需求,包括起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 过性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当评价范 围涉及到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时,背景交通量应以郑州市综合 交通为基础进行预测。 3.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 新生成交通需求指建设项自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 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
产生和吸引的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 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分类、建筑 面积、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因素,通过交通预测进行预测 其中不同建设项自的出行率参照附件3的规定,不同建设项自出 行方式划分比例参照附件4的规定。 4.静态交通预测 静态交通需求预测包括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的需求预 测。 静态交通预测方法包括需求预测法和配建指标法。需求预测 法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性质,结合项目引发交通规模 车位周转率等因素,分析确定项目的停车需求。配建指标法是依 据居单位配建指标,结合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性质,综合测算确 定项目的停车配建规模。停车位配建指标参照附件9。 (二)路段通行能力 1.道路通行能力简化后计算方法见公式(1): N=Nc· :n· n 公式(1) 其中: Nc一单车道考虑交叉口折减的实际通行能力; 一非机动车影响修正系数; 一车道宽度影响修正系数; n一车道数影响修正系数。
具中: Nc一单车道考虑交叉口折减的实际通行能力; 一非机动车影响修正系数; m一车道宽度影响修正系数; n一车道数影响修正系数。
2.单车道考虑交叉口折减的实际通行能力、车道数影响修 系数、车道宽度影响修正系数及非机动车影响修正系数推荐值 详见附件5。 (三)交叉口通行能力 1.信控交叉口通行能力可用公式(2)和公式(3)进行计算:
CAP一交叉口通行能力(pcu/h); CAP;一交叉口某进口道通行能力(pcu/h); S;一进口道某车道通行能力(pcu/h); 入;一进口道某车道对应的绿信比; Φ一折减系数,取0.9。
CAP =ZCAP, = ZSΦ
其中: Sb一进口道某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见附件5; f一综合折减系数。左转、直行综合折减系数取1,右转综 合折减系数f二一个信号周期右转机动车有效通行时间/一个信 号周期右转机动车绿灯时间。 2.无信控交叉口次要道路的车辆每小时可穿越主要道路的 数量可参照公式(4)计算:
其中: Q主一主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次一次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Q /3600 (pcu/s); to一临界间隙时间,对停车待机通过者,to=7一9s,对减速 寺机通过者,to=6一8s; t一次要道路上车辆跟驰的车头时距,t=3一5s。 (四)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 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采用公式(5)计算,非机动车单车道 通行能力参照附件5。 C=n X 公式(5) 其中: C一非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 n一非机动车道数; 中一单车道通行能力。 三、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一)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 所有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均应首先进行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 确定机动车交通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自新生成交通使评价 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TD/T 1046-2016标准下载,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 1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
其中: Q主一主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次一次要道路上的交通量; q一Q± /3600 (pcu/s); to一临界间隙时间,对停车待机通过者,to=7一9s,对减返 待机通过者,to=6一8s; t一次要道路上车辆跟驰的车头时距,t=3一5s。 (四)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 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采用公式(5)计算,非机动车单车迁 通行能力参照附件5。
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 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 不降低。 1.路段、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 交叉口显著性判定标准,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 表 3.1.1、3.1.2 的规定。
表 3.1.1一类区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表3.1.2二类区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1)服务水平分级见附件6。 (2)分区:一类区为三环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即北三环一西三 环一南三环一107辅道围合区域。二类区为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地区。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性判 定标准,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3.1.3的 规定。
T/CEC 170-2018标准下载表3.1.3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 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 定。 4.无信号多环道交又口交通显著性判定标准,应根据环道 交织区服务水平判断其机动车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的规定。 5.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机动车交通显著性判 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 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 术标准》(CJJ/T141一2010)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 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建设项自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一2010)的规定。 (二)限定比例显著性评价 所在片区控规未批复的项目应在服务水平显著性评价的基础 上进行限定比例评价。评价单元为整街坊,评价标准为采用整街 坊高峰小时交通量占路段/交义口通行能力的比例来评价,当该 比例大于表3.1.4的限定比例时,应判定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
表3. 1. 4不同等级道路及交叉口限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