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75-2017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

SL 375-2017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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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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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75-2017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简介:

"SL 375-2017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一项技术标准,它详细规定了缆索起重机在水利水电建设中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SL 375-2017标准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设计要求:对缆索起重机的结构形式、承载能力、工作范围、稳定性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其在水利水电建设中能够安全、高效地工作。

2. 制造要求: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材料选择、加工工艺、装配质量等技术参数,以保证产品质量。

3. 检验与测试:对缆索起重机的出厂检验、安装后的调试检验、运行中的定期检查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使用要求: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使用环境条件、维护保养方法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寿命。

5. 安全管理:强调了缆索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总的来说,SL 375-2017标准是保障水利水电建设中缆索起重机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技术依据。

SL 375-2017 水利水电建设用缆索起重机技术条件部分内容预览:

动作。 5.12.6.4应设置通信中断保护,并具有通信中断的自诊断功能。当检测不到数据或载波信号时,应 实现被动急停功能,应在1.5s内切断通道电源。当通道的突发噪声干扰超过1s或在1s检测不到正 确的地址码等,应切断通道电源。

5.12.7.1电动机保护

电动机应具有短路、内设热传感元件、过载三种保护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 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5.12.7.2线路保护

所有外部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GB/T 37989-2019标准下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的 装置应能分断线路。

5.12.7.3失压与欠压保护

5.12.7.4缺相与相序保护

5.12.7.5零位保护

缆机各传动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 中因故障停机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应自动动 作,应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

5.12.7.6超速保护

起升机构应装设超速开关,超速开关整定值应为下降额定速度的1.15倍。

起升机构应装设超速开关,超速开关整定值应为下降额定速度的1.15倍。

5.12.7.7限位保护和行程保护

起升机构和牵引机构至少应装设一套限位开关,牵引机构还应设置用手检修的非工作区限位。宜 利用起升和牵引位置传感器设置减速和停机用的软限位。主、副塔(车)运行机构应在两端装设限位 开关,行程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保证其相应的机构在达到极限位置前即停止运动。对于平移式缆机 应考虑主、副塔(车)位置校正,防止主、副塔(车)偏斜。当主、副塔(车)运行偏斜超限时应先 减速报警,后停机。

5.12.7.8直流他励电动机

直流他励电动机应设有失磁保护。

流他励电动机应设有失础

5.12.7.9高压隔离开关与高压断路器

高压隔离开关与高压断路器之间应有机械联锁装置,且动作灵活可

5.12.7.10缆机电控设备

缆机电控设备中各电路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Q

5.12.8照明与信号

5.12.8.1缆机机房、电气室、塔架、平台和司机室等均应设置合适的照明。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 应大于220V。司机室、机房、电气室、通道、扶梯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01x。 5.12.8.2照明电源应单设电源开关,不受缆机主电气线路的影响。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5.12.8.3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方。 5.12.8.4缆机主、副塔(车)应在其最高点装设红色障碍灯

5.12.9接地与防雷

5.12.9.1缆机轨道与接地系统间的连接不少于两处。轨道要装设接地极,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Q,轨道钢轨间电气连接应可靠。 5.12.9.2缆机主、副塔(车)均宜设专用接地滑触器,滑触器与缆机轨道应可靠滑接,使之导电接 触良好。缆机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专用地线滑触器用接地电缆可靠连接。主、副塔(车)车轮不能替 代必须的导电连接。应保证缆机各部分都有可靠的接地。 5.12.9.3缆机所有电气设备、导线管、线槽等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采用多处重复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2。 5.12.9.4接地电缆及用作接地设施的电导,不宜小于本线路中最大的相电导的1/2,但接地铜导线 截面最大不应大于50mm。 5.12.9.5严禁用缆机金属机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 5.12.9.6缆机的牵引绳应通过专用的导电体与接地网连接。 5.12.9.7缆机应设置完善的防雷击设施,在电气设备的高压和低压部分进线端应装设避雷器,必要 时对控制回路装设浪涌吸收装置。避雷器的接地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主、副塔(车)顶部宜装设 避雷针,主、副塔(车)避雷针与专用接地滑触器之间应用接地电缆连接

5.13.1涂装前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其质量等级应符合GB/T8923.1的规定,手工方式除锈 应达到St2级,化学和抛(喷)丸或其他磨粒方式除锈应达到Sa21/2级。 5.13.2保护性涂层宜涂刷两层防锈底漆,两层面漆。涂层总厚度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5.13.3漆膜附着力应符合GB/T9286规定的一级质量要求。 5.13.4涂漆颜色可在缆机采购合同中规定,未做详细规定时,应符合GB/T3181的规定。 5.13.5箱形构件内部涂防锈底漆不应少于一层。

5.14.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T3766的相关规定。 5.14.2 液压系统功能应满足用户以及缆机在安装、主索调节等特殊工况下的使用要求。 5.14.3 液压系统元器件选型应考虑工地用电负荷的不稳定因素。 5.14.4 液压系统试验压力,可取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 5.14.5油缸耐压试验压力:当最高工作压力P≤16MPa时取1.5P,P>16MPa时取1.25P,保压 时间为2min以上。 5.14.6液压油清洁度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达到GB/T14039—2002中的16/13~18/15级 要求。 5.14.7 液压泵站工作噪声不应大于85dB(A)

6.1.1固定式缆机出厂前应将主、副塔(车)、起升、牵引及张紧机构分别预装,各机构应能分别空 运转,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1.2摆塔式缆机出厂前应将主、副塔(车)分别预装,起升、牵引及张紧机构应分别空运转,空 运转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1.3平移式缆机出厂前应将主、副塔(车)、起升、牵引、行走及张紧机构分别预装,各机构应空 运转,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1.4辐射式缆机出厂前应将主、副塔(车)、起升、牵引、行走及张紧机构分别预装,各机构应空 运转,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1.5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产品图样基本标准进行逐项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验收,并向 用户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达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2.2型式检验项目按第7章规定的试验内容进行试验。 .2.3定型、改型或复产的缆机应对首台进行检验。 .2.4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为:本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型式检验综合类 格天刷物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1试验现场应配备用于试验的试重块或重物件,以及相应的吊装工具。

7.2.1试验现场应配备用于试验的试重块或重物件,以及相应的吊装工具。 7.2.2在轨道上运行的缆机,运行轨道铺设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7.2.3试验时地面2min内平均风速不应大于8.3m/s。

7.3.7平衡重、配重的重量及固定位置准确,与设备的连接可靠。 7.3.8各润滑点(含减速器)所加的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7.3.9能用手转动的机构,应用手转动高速轴上的联轴器或制动盘(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 轴、卷筒轴等)旋转一周,不应有卡滞现象。 7.3.10大车轨道与埋件、各构件基础预埋件应牢固可靠并符合要求。 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件,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如 有必要,在检查时,可借助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自测检查还应包括检查必备的证书是否已提供并经过审核

7.4.2分别开动各机构,应工作正常;车轮无卡轨、卡道现象;各制动器、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 置动作应准确、可靠;电气系统、液压与润滑系统应工作正常;试运转在各机构全行程范围内往返不 应小于3次。 7.4.3如机构间有联动要求,应试验联动动作及联动保护的正确可靠性;无联动要求的机构,不应 有发生联动动作的可能,

7.4.3如机构间有联动要求,应试验联动动作及联动保护的正确可靠性;无联动要求的机构,不应 有发生联动动作的可能。 7.4.4数据传递、通信、信号及仪表显示应符合要求, 7.4.5对于多台缆机之间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应试验各机间联动动作及联动保护的正确可靠性

7.4.4数据传递、通信、信号及仪表显示应符合要求。 7.4.5对于多台缆机之间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应试验各机间联动动作及联动保护的正确可靠性

经过2~3次的逐渐加载直至额定起重量,在标准电压及电动机额定转速时作正反方向的动作试 验和测试沿街商业及别墅方案,缆机主要参数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缆机主要参数允许偏差

7.6载荷起升能力试验

缆机的载荷起升能力试验应包括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同时应检测承载索垂度、塔架挠度及电动 机电流电压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6.2静载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2.1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缆机及其部件的结构承载能力

7.6.2.2稳定性试验目的是为了检验缆机抵抗倾覆力矩的能力。 7.6.2.3稳定性试验应在最不利工况下进行。 7.6.2.4静载试验应在主要构件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试验载荷应为额定起重量的 1.25倍。 7.6.2.5试验时,先提升额定载荷离地100~200mm,再无冲击地加载至额定起重量的1.25倍,持 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卸去载荷。如此至少重复3次。 7.6.2.6一次静载试验不能使每一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天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时,应进行附加的 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 7.6.2.7试验结束后,应全面检查缆机DB62∕T 25-3104-20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如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连接松动或损坏、 对缆机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则认为试验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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