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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T 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标准适用于化工类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肥、农药、染料、医药、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等工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规定了化工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开始,应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生态保护措施、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等方面。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设施的总体布局、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废处理、噪声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环境监测和管理等。通过遵循此标准,可以确保化工建设项目在满足生产工艺需求的同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完整版的《GB/T 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通常包括详细的条文、图样、计算公式和指南,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版权原因,清晰无水印的完整版标准可能需要从官方渠道或授权机构获取。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6.5.5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指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 求采取除湿和脱硫措施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
全厂区域保洁及现场维护项目招标文件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6.5.8回用水处理场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非污染雨水。
6.5.10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 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5.13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 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 时间计算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 下列措施: 1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 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置)。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敌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人应急 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宜采取地下式; 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 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 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 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 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6.5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 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 控制。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
6.7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 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 件要求。
态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设
置地下水污染监测并,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 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并并 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C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 防护设施。监测并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并措施,防止污染 地下水。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土壤受到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二
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配以相应图(表)注明其组分、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 去向。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7.1.3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如 有二次污染产生,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化工废渣生产民用建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5固体废物堆存与处置污染控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和《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 规定。
7.2.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
.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物及其浸 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排人下水 道和地面水体。
7.3.1应根据化工固体废物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 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 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物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 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宣先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所 应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固体废物处理(置)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组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 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宣优先采用企业 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7.4.2可燃性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
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 规定;对危险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危险废物梵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配套设置综合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现 行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置): 1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
7.4.5含有汞、、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其处理
7.4.5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其处理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 的规定。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研石等应优先综合禾
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 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规定。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降
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分类,要善处理(置),宜采取浓缩、 脱水、焚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物堆存或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
8.1.1噪声控制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建(构)筑物等声屏作用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1 50087的规定。 8.1.2噪声防治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
8.1.2噪声防治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
JT∕T 1210.1-2018 公路沥青混合料用融冰雪材料 第1部分:相变材料8.2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8.2.1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 设备。 8.2.2 化工工艺设计中除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外,还可采取下列 措施: 1 设备进出口安装消声器; 2 设置隔声罩; 3 修建封闭式隔声室; 4 出气口与管道采用挠性连接; 5 管道包扎隔声、吸声材料; 6 设置设备减振垫和独立减振基础。
8.2.3火炬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不宜大
8.2.3火炬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
于100dB(A),无法满足时应选择低噪声火炬头
DBJ 50∕T-134-2017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3.1生产装置区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生产装置区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化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
8.3.2化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