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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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简介:

GB/T 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化工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它的目的是为了在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化工生产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涵盖了化工建设项目从选址、设计、施工到运行的全过程,对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等。它规定了化工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应采取的环保技术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环境的污染。

通过执行这个标准,可以促进化工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推动行业的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提升。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部分内容预览: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

6.5.9下列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非金属及复合风管 JG/T258-2009》1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非污染雨水。

6.5.11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置计量与监控设施。

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 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5.13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 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 时间计算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人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 下列措施: 1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 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置)。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入应急 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宜采取地下式: 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内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 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 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 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6。6。4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可燃、有毒、污染 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 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 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6.5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 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 控制。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核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

6.7地下水、士壤污染防控

6.7.1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 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 件要求。

6.7.2防渗措施应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类别确定,并

6.7.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

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 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井井 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0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 防护设施。监测井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防止污染 地下水。

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 配以相应图(表)注明其组分、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 去向。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7.1.3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如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 审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和《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 规定。

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物及其浸 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排人下水 道和地面水体。

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7.3。2两种及以上固体废物混合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 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物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 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宜先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所 广平阳密酒城泪饰拼t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组 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优先采用企业单 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7.4。2可燃性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 规定;对危险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危险废物梵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配套设置综合利用设

7.4.4对含贵重金属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 的规定。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研石等应优先综合

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 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规定。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

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 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分类,妥善处理(置),宜采取浓纟 脱水、梵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物堆存或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堆(理)场服务期满后应按要求封场。

8.1.1噪声控制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建(构)筑物等声

木产 地移(物年 屏作片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 8.1.2噪声防治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 降噪措施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 50087的规定。

。1.2噪声防治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 释噪措施。

8。1.2噪声防治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

8.2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8.2.1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 设备。 8.2.2 化工工艺设计中除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外,还可采取下列 措施: 设备进出口安装消声器; 2 设置隔声罩; 3 修建封闭式隔声室; 出气口与管道采用挠性连接: 5 管道包扎隔声、吸声材料; 6 设置设备减振垫和独立减振基础。 8.2.3 火炬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不宜大

8.2.1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

8.2。3火炬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

8.3.1生产装置区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生产装置区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化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

8.3.2化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损

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功能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 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 并宜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主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 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 置仓库、料场等; 3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与高度应有利于 隔声。 8.3.3化工建设项目的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主要噪声源宜 低位布置,噪声敏感的建筑宜布置在隔声屏障的声影区中。 8.3.4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噪声卫生限值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并宜采取下列控 制措施: 1合理布置发声源方位; 2门窗设在背离强声源方向; 3修建隔声室。

JC∕T 545-2020 玻璃纤维工厂能量平衡通则.5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制值[dB

4。1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其限制值应按表 4.1执行,超标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厂界噪声限制值[dB(A)7

8。5。1机器设备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规范》GBJ122执行,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执行。

规范》GBJ122执行,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一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执行。 8。5。2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位置和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监测标准执行。凡未制订测试标准的,宜按表 8.5.2 执行。

8。5。2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位置和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监测标准执行。凡未制订测试标准的,宜按表 8.5.2 执行。

表8.5.2噪声测量位置和高度

续表 8. 5. 2

DBJ 13-255-2016 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9.0.1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宜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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