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1-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是环境保护部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推动企业实现污染源的有效管理,保护环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
这个规范详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各项信息和数据,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污染源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同时,也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环保要求方面,该规范对电子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应急预案、自行监测方案等,以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总的来说,HJ 1031-2019是电子工业进行环保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执行该规范,企业可以明确自身的环保责任,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实现绿色生产。
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部分内容预览: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根据GB16297的相关规定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 测点位,该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7.3.2.3废水排放口
日本树木标准支撑的制作和施工7.3.2.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者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内部设置 点,监测与污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 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热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HJ732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 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应按照GB8978、GB16297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领 法标准执行;《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等另 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的要求,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 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丈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 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 致。
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示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也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见资料性附录C。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 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3.1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主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 编号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及对应的产品名称、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数量、编 码、设施规格参数、累计生产时间、对应产品或半成品的实际产量等。参见附录C中表C.2。 b)主要原辅料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累计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 占比,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参见附录C中表C.3。 c)燃料信息:燃料名称、累计用量、品质等。参见附录C中表C.4。
d)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信息: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产品名称、使用原 辅料及燃料名称、起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参见附录C中表C.5。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号、规格参数、控制污染物因子及其排放情 况、对应排放口情况等。参见附录C中表C.6~C.7。 b)非正常情况: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设施名称、编号、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原因、应对 措施、是否报告等。参见附录 C中表 C.8。
8.13.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参见附录C中表C.9~ C.11。 监测记录按照HJ819执行,待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83.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检查、维护记录情况等。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
8.1.4.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
8.1.4.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每月记录1次。 2)主要产品或半成品实际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次/月。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 期记录,1次/周期。 3)原辅料:每月记录1次。 4)燃料:每月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a)正带工元: 1)运行状态:每月记录1次。 2)主要产品或半成品实际产量:连续生产的,按 记录,1次/周期。 3)原辅料:每月记录1次。 4)燃料:每月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4.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每月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4.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3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1.4.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月记录,1次/月。具体内容见8.1.3.5和6.4.1.2。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8.1.3.1~8.1.3.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原则上 对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每日记录1次。具体内容见8.1.3.5。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8.1.5记录存储及保存
a)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者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 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 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b)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6 简化管理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依循本协准地方生态念工 化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仅记录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8.1.3.4监测记录信息。记 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6~表C.1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为每季度1次,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7.3中所确定的 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 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 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 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报告分类及周期
8.2.2.1报告分类
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实行重点管理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电子工 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 度/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8.2.,2.2 报告周期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
同超过三个月的年度GB∕T 15928-2008 不饱和聚酯树脂基增强塑料中残留苯乙烯单体含量的测定,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944执行。
8.2.4.1 一般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 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 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编 写提纲参见HJ944。
DBJ∕T 13-69-2013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规程8.2.4.2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 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 标准附录D
8.2.4.3季度/月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