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78-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简介:
HJ 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是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水处理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工作。这项规范主要涉及对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环节,以及对这些环节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表的填写,污染源的识别,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评估,污染控制措施的制定,以及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环保设施、管理能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符合性等进行审查。
此外,HJ 978-2018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如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等。这有助于提升水处理行业的环保管理水平,推动其绿色、可持续发展。
由于此规范为试行版,可能在实施过程中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水处理行业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最新的环保要求。
HJ 978-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 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
7.3.2.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 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7执行
表7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进水总管总磷、总氮日注: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7.3.2.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8执行。表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进水总管总磷、总氮日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无工业废水混合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HJ819中废水总排放口要求确定。注1: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注2:工业废水混合前废水监测结果可采用废水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或自行开展监测,7.3.3出水监测7.3.3.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9执行。接纳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139-2010》,应参照表10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频次。若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9调整自行监测方案。表9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处理量≥2万m/d处理量<2万m²/d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b自动监测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月季度废水总排放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口a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季度半年烷基汞半年半年GB18918的表3中纳入许可的指标半年半年其他污染物“半年两年雨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日d废水排入环境水体之前,有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混入的,应在混入前后均设置监测点位。b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接纳工业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排污单位废水处理量根据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确定,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日均排水量,未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取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监测频次。15
7.3.3.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仅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按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 术指南的,按照HJ819执行。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按照纳入排污许 可管控的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点位及频次按照表10执行。 若排污单位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10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表1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
7.3.4废气排放监测
7.3.4.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1执行。
7.3.4.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照表12执行
表1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 处理后污泥农用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3执行。污泥出厂后有其他用途的,按照相关用途标准 要求开展监测。
表13污泥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4采样和测定方法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执行。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16157、HJ/T397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55执行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 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真实记录污 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8.1.4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8.2热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1 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 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 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8.2.1.2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 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 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1.3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提交李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李度,报告周期为当李全季(自然李度): 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 季度热行报告,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944执行。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表格参见附录(
8.2.3.2季度执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 情况说明等内容。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 许可证中明确
[浙江]多层建筑扣件式双排脚手架计算书20198.2.4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出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 放量之和。排污单位若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 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且各行业实际排放量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 算方法核算。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 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出水总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废气中的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即烟尘)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 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的出水污染物和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证中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要求采 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依次采用实测法中不符合监测方式要求时的核算方法、产污 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均按产生量进行核算。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 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 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污泥排放量优先采用环境管理台账核算;无环境管理台账时,产生量采用公式(15)核算,厂内贴 存量、自行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和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按零计
9.2出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1符合监测方式要求的排放口或污染物
a)首动监测 出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公式(7)核算污染物排放
C;一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在第i日的自动监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i日的流量《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 “iD” GB 12476.4-2010》,m²;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下, 应按照HJ/T356补遗。 b)手工监测 出水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采用公式(8)核算污染物排放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