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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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2/T 117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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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7.4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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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171-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简介:

DB52/T 1171-2017 是《烟花爆竹安全规程》的地方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实施。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以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施布局、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的安全要求,包括原材料的储存、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同时,也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规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比如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装卸、运输工具的选择等。对于燃放环节,规程也规定了安全燃放的场所、时间、人员资质等要求,以及燃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总的来说,DB52/T 1171-2017 是烟花爆竹行业的重要安全法规,对于规范行业行为,提升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7.8.16防护设施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设施高度; b)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不宜小于1.5m。 7.8.17不宜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采用隧道运输方式

DB22∕436-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9危险性建筑物安全疏散设置

7.9.1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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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b)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c)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a) 每一间1.1级和1.3级工房的建筑面积大于18㎡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b) 每一间1.1级和1.3级工房的建筑面积小于18m,且同一时间内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 设1个安全出口; c)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 d)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e)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工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附近。 7.9.3生产区1.1级和1.3级工房外墙上可以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 出口的数目。 7.9.41.1级工房内宙最远工作位置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 7.9.51.3级工房内由最远工作位置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8m。 7.9.6亮珠、引火线、含药半成品和成品等危险性大, 且作业面积较大的自然干燥晒场,在不同方向 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7.9.7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 应小于1.0m。 7.9.8 危险性建筑物或场所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应装插销。应有防风固定措施; b) 当设置门半时, 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c) 危险性工房的门口外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以防人员撤离时跌倒。 7. 10 企业内部危险品运输通道 7.10.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护设施时可不小于12m; b)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实墙面可不小于6m; c)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构筑物不应小于35m。 7.10.21 危险品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10.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内,由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6%;采用 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2%。 7.10.4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不应设有台 阶。

7.10企业内部危险品运输通道

.10.5危险品运输廊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廊道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b)廊道应采用散开式或半散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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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廊道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材料; d)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廊道,其地面标高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标高相一致。

7.11消防与火灾报警设置

7.12.1危险品生产区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房,应设计水冲洗设施及排水沟汇集系统。废水经排水 沟全部收集于污水池沉淀。 7.12.2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不低于三级的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沉淀及过滤的沉渣 应定期挖出晾干后焚烧销毁。污水沉淀或过滤池的设计应满足污水固体物的沉淀规模和便于清除固体废 查。 7.12.3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无害化、无 污染净化处理。治理后的废水宜实施循环利用,减少排放。对外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业废水排 放标准。

7.13危险场所的电气

7.13.1电气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与防雷类另

a)FO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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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c)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风险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d)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房、工作间、建筑物为单位。 7.13.1.2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房、工作间、建筑设施等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应符 合表B.15的规定。 7.13.1.3临时存药间、中转库和危险品仓库等储存危险品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应符合 表B.16的规定。 7.13.1.4危险场所内既存在烟火药、黑火药等危险品,又存在易燃易挥发液体时,电气危险场所类别 的划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058中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 7.13.1.5危险等级不同的工房或场所,由设通道门的密实隔墙相连的,当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除有 人出入外)时,该工房或场所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可按照表B.17确定;当门经常处于开状态时,电 气危险场所类别应与危险场所的危险类别相同。 7.13.1.6有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a) 为FO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服务的排风室,划为F1类危险场所;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7.13.1.7 为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危险性物质不可能进入送风室时,该送风室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7.13.1.83 运输危险品的散开式或半散开式通廊,其危险场所类别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7.13.1.9 雷雨天存放危险品的晒场,宜设置防直击雷装置,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60m。 7.13.2电气设备安全 7.13.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1.1 级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防爆型电机,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 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c)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135℃); d) 采用的电缆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e) 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5中第二章电动机的规定: f) 生产时严禁人员进入的工作间,电气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部,且应将电气设备 的启停与工作间的门联锁,门关闭后电气设备才能启动; g)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 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接插装置还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爆炸性粉尘进 入和防爆面损坏; h)不应使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各类无线遥控设备。 7.13.2.2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设备安装工程图施工,与危险品工房内 相关设备的安全距离、基础几何尺寸和场地空间布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满足安全稳 定运行。

7.13.2电气设备安全

7.13.2.3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JTG G10-20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B52/T11712017

c)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 启。 7.13.2.4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确需安装生产用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将电气设备安装于生产时严禁人员进入的隔爆间内,设备的开、停装置或控制柜应安装在便于操作 的安全场所。隔爆间内设置的视频监控和检测仪表(黑火药除外),选型应符合第7.13.2.5条的规定。

2.5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以下

I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灯具及控制按钮可采用增安型; b)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 7.13.2.6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 备22区DIP22、IP54。 7.13.2.7危险品生产场所、危险品仓库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及运行维护应符合GB50161 GB3836.1~GB3836.9、GB3836.11~GB3836.21、GB3836.23和本标准的要求。危险场所的电气设 备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型和安装。 7.13.2.8调度室与各值班室应配备应急照明,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应急广播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的应急电源。 7.13.2.9危险品工房中电气设备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工房外墙上易于操作的位置,并采取防止误操作 措施。1.3级工房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工房的外墙外侧。 7.13.2.10机械装混药工房的机械传动部分,如齿轮、皮带轮等宜设置防护或防尘设施。 7.13.2.11工房和设备如采用正压通风防尘,电动风机应设置在清洁空气区域,安装的位置应高于地 面1m。 7.13.2.12变电所、配电室和电气及照明设备、室内外电气线路,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本规程的 规定进行规范设计和设置。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和配电开关等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 意自制。 7.13.2.13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可根据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危险性预兆,选择性地设置自动报警、 自动停机、自动喷淋等安全自控装置。 7.13.2.14抗爆工房的门与抗爆工房内的生产设备启动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7.13.2.15危险区域的控制和检测信号电缆、动力电缆过墙体或穿过楼板时,应分别采用金属管护套 并严密封堵。 7.13.2.16所有供配电和电气设备应有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和静电接地设置,并定期检测

7.13.3室内电气线路

7.13.3.1危险场所室内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

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DB52/T 117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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