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99-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 199-2018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简介:
《DB31/199-2018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并实施,于2018年发布并取代了之前的DB31/199-2009版本。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上海市各类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限值要求,以及监测和管理规定,是上海市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SS)等主要污染物。对于不同行业,如工业、医疗、餐饮、洗车等,标准中都设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
同时,该标准还强调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建立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进行监测并上报数据,以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要求。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上海市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DB31/199-2018是上海市水污染控制的重要工具,其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各单位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水环境。
DB31/ 199-2018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1.2GB18918、GB18466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 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 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3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适用范围内的排 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 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4.2.1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将第二类污染物执行标准分为三级 4.2.2向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2的一级标准。 4.2.3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2的二级标准 4.2.4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2的三级标准,
4.3.1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50334-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追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b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苯系物总量: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及苯乙烯的总和;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有机磷农药指:二嗪磷、异稻瘟净、杀硫磷、水胺硫磷、稻丰散、杀扑磷、速灭磷、甲拌磷和溴硫 磷: 标准限值为多氯联苯单体均不得检出: 标准限值为滴滴涕单体均不得检出; 标准限值为六六六单体均不得检出。
4.4.1当排污单位以密团管道的形式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排水系统排放污水,且 亏水处理厂具备处理此类污水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时,可以选择执行本标准 或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商定排放限值。 4.4.2排污单位执行商定限值,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4.4.3排污单位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应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许可事项纳入依证监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4.4.3排污单位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限值,应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许可事项纳入依证监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的放限值 不得协商排放
4.6.1禁止将污水排向地下水环境。 4.6.2水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外,还应达到国家或本市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6.3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 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4.6.3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1、表2申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GB/T8170规 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5.1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进行。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源监 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执行。 5.3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4排污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5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表3所 列污染物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 污染物的测定
表3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6.1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呆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 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 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将消解处理过的试样直接加入石墨炉 形成的基态原子对特征电磁辐时产 吸收,将测定的试样吸光度和标准溶液的吸光度进行比较,确定试样中被测元素的浓度
A.2.1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废水中总锡的测定
测量范围与能用仪器的特性有关。通常情况下方法最低检出限为0.02mg/L,仪器的测量 范围为0.02~0.30mg/L
废中的共存离子和化合物在常见浓度下不干扰测定,但与锡的浓度为0.05mg/L,而砷、 钙、镍和磷酸根的浓度超过800mg/L,锌的浓度超过700mg/L,铵的浓度超过520mg/L,碳酸 根的浓度超过250mg/L,氟离子浓度超过200mg/L,镉和锰的浓度超过150mg/L,铅的浓度超 过125mg/L,铜和锑的浓度超过100mg/L,镁的浓度超过50mg/L,铝的浓度超过25mg/L,硫 酸根的浓度超过2mg/L,硒的浓度超过1mg/L。以及硝酸根浓度超过3%(v/v)时,将会明显干 扰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的辅助设备,配有石墨炉和背景校正器,光源选用空心阴极 灯或无极放电灯。仪器操作参数参照厂家的说明进行选择
A.4.1锡标准贮备液:1.000mg/mL
用10%盐酸稀释锡标准贮备液配制。 A.4.3硝酸(HNO3):p=1.42g/mL,优级纯 A.4.4盐酸(HC1):p=1.19g/mL,优级纯。 A.4.5高氯酸(HC103):p=1.67g/mL,优级纯。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GB 5237.4-2008》A.4.7重铬酸钾溶液:15mg/mL
称取15.000g重铬酸钾(G.R级),溶于适量去离子水中,用水稀释至1000mL
金属总量:未经滤膜的样品消解后测得的金属,或样品中溶解和悬浮的两部分金属的含
用聚乙烯塑料瓶采集样品。分析金属总量的样品,采集后立即加硝酸(A.4.3)酸化至pH 2,正常情况下,每升样品中加入2mL硝酸(A.4.3)。
经酸化的试样CJ∕T 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常温下可保存一个月
A.6.1.1取50.0mL混合均匀试样,置于100mL烧杯申,加入5mL硝酸(A.4.3),在电热板上 加热至近干,再加入1~2mL高氯酸(A.4.5),加热冒烟至近干。若试样仍混浊不清,颜色较 深,再补加1mL高氯酸(A.4.5)继续消解至试液清澈透明,呈浅色或无色,并蒸至近干。取 下稍冷,加10mL硝酸溶液(A.4.3)溶解可溶性盐类。若出现沉淀,用中速滤纸滤入50mL容 量瓶中,用去离子水稀释至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