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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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简介: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8月发布的,是对湖南省内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工程消耗量评估的一套重要规范性文件。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旨在统一湖南省内建设工程的计价规则,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主要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计价依据、计价程序等内容,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规则,以及特殊工程、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的计价规定,为工程造价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则主要规定了各类工程的消耗量标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资源的消耗标准,是计算工程直接费的重要依据。这份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类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相应的消耗量,为准确计算工程量提供了参考。

这两份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对于从事湖南省内建设工程的造价工程师、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学习资料一般会包括这两份文件的全文解读、案例分析、操作指南等内容,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和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部分内容预览:

本条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不含系 赔是因为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条文)第146条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 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 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 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 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 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 承(发)包人认可。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实程序。 本条对“09计价办法”第104条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核实程 序,发承包人对此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后果。 【条文】第147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 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出现不同意见后的履约义务。 【条文】第148条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由于索赔和现场签证的费用经发承包确认后,其实质是导致签约合同价发生变化。因 此,本办法将索赔与施工签证的费用归并定义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之一,由此将“09计 价办法”第96~第104两条合并修改,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合同价 款的支付方法,即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 15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 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 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峻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 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概述】本节共2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97条基础上改写的,对因法律法规变化 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作了原则规定。 【条文】第149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 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 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 价款。

【概述】本节共3条,在“09计价办法”第99、第100条的基础上改写。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基于签订时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为前提的,发承包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前提被打破,则 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或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 公平和合理。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 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 的公平。因此,本节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第151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 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 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 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 费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 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 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量发生变化 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与“09计价办法”比较,将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或小于10%,依据国家“13规 范”规定修改为15%。小于15%按原综合单价确定:大于15%以上部分或新增项目时,其

综合单价应按规定予以调整。 【条文】第152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 周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 页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 地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办法第151条 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单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4.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本办法第151条 (二)款的规定确定。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 页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 提交给发包人确定,7天内发包人没有确认的视为已经同意该方案措施项目费按实调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 普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条文】第153条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 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 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 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 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 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 的工作转由自已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困此,出现本 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概述】本节共2条,在“09计价办法”第98条的基础上改写。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重要意义有3点: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 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 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便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 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 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 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 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条文】第154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 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特征被改变为止。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 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 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 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条文】第155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 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三节相关条款 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 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概述】本节共3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99条基础上改写的。导致工程量清单缺 项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由于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因此,本条针对工程量清单缺项 的价款调整作了规定。 【条文】第156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项目的GB∕T 36269-2018 平板玻璃中微量镍的测定方法,应按照本章第15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 【条文】第157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 本办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调价原则。 条文】第158条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 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价原则

概述本节共3条,是在“09计价办法”第100条基础上改写的。施工过程中,由于 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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