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28-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Q 4128-20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AQ 4128-20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是一部由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主要针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设立、布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烟花爆竹零售环节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零售店(点)的设立条件:对零售店(点)的选址、周边环境、距离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等都有明确要求。
2. 布局与设施:规定了零售店(点)的室内布局,如储存区、销售区的划分,以及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的设置。
3. 安全管理:要求零售店(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4. 产品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的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包装、标识等。
5. 监督检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零售店(点)的监管职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总的来说,AQ 4128-2019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是烟花爆竹零售环节不可或缺的重要规范。
AQ 4128-20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
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禾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选址及外部距离 面积和存放限量 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 消防和电气 经营行为 安全管理
本标准第4章至第10章中,除7.1.1、7.1.6、7.1.7、7.2.1、7.2.2和8.2.3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他 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宜兴市 万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常州平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宪华、柏立金、王金朝、李江龙、樊宝有、李谦、黄海辉、李增义、 巢雍俊、谢仕纯。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ECS183:2015》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干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目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烟花爆竹零售店fireworksretailshop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 2 烟花爆竹零售点fireworksretaillocation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 3 专店销售storesales 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 4 专柜销售thecountersales 在商店内划定区域依法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3. 5 产品储存仓productstorangebin 专门用于储存零售烟花爆竹的设施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 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表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且不应天于200m。 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
5.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5.2.2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 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 定。
表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5.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a) 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 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1.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 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 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 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 .5m 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1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1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2.4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人的措施,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 b) 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 00 h; d) 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DB22∕T 5057-2021 抹灰石膏应用技术标准,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 实体隔挡。 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 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 置点。
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3.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 实体隔挡。 3.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 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 置点
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 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 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 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 标识。 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充填层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 铁建设[2009]90号AQ 41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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