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14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1145-2019 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用管理规范简介:
DB31/T 1145-2019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全称为“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用管理规范”。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在提供评审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通用管理规定,以确保其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机构设立与运营:规定了评审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运营模式等。
2. 评审人员管理:对评审人员的资质、能力要求、培训、考核及行为规范等进行了明确。
3. 评审程序与方法:规定了评审的启动、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处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4. 质量控制:明确了评审机构应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内部审核、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5. 保密与利益冲突管理:要求评审机构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避免利益冲突影响评审公正性。
6.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规定了如何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以及如何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申诉。
通过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提升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升社会对第三方评审服务的信任度。
DB31/T 1145-2019 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用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3.3.1.1应设有满足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评审工作负责人、内设部门工作人员、技术 评审人员等。 3.3.1.2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评审人员,评审机构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技术 评审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多个评审机构。 3.3.1.3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基本业务素质,可独立、客观、公正、准确、严谨地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3.3.2评审机构负责人
3.3.2.1应由评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担任,负责批准签发“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 单”(参见附录A)。 3.3.2.2应熟悉本机构开展的技术评审工作,了解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标准等。
3.3.2.1应由评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担任,负责批准签发“评审机构技术 单”(参见附录A)。 3.3.2.2应熟悉本机构开展的技术评审工作成本眼看设计_设计阶段成本控制要点2020版,了解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件、标准等。
3.3.3技术评审工作负责人
3.3.3.1应由评审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核《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单》及
3.1应由评审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资审核《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单》及相关材料。 3.2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3应熟悉本机构开展的技术评审工作,了解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3.3.4内设部门工作人员
3.3.4.1负责编制“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单”,并在技术评审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3.3.4.1负责编制“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单”,并在技术评审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3.3.4.2应熟练掌握与本机构开展的技术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熟知 技术评审工作要求,了解相关国家政策和行业状况,
3.3.5技术评审人员
3.3.5.1技术评审人员包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 一计量标准考评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考评员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的,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考核、确认,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的人员。 3.5.2技术评审人员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应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考核、确认或接受定期培训; 一应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 平的技术能力: 应有从事技术评审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管理或标准计量等工作经历5年及以上; 一身体健康,适合开展技术评审,通常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应有良好的口头语言表达和沟通交流能力,书面表达能力; 一应掌握并熟练运用与所从事技术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一应熟悉和了解与技术评审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及相关的考核规 范等,并能根据技术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一无违法、违规记录。 3.5.3技术评审组长在符合3.3.5.2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应参加10次以上技术评审,
3.4场所、设施、设备
应有满足如下要求的固定日常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储存场所: 日常办公场所应配备满足技术评审工作要求的设备或设施,用于技术评审工作的设施应有利 于技术评审工作的开展,用于技术评审工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打印扫描设备、办公 网络、档案装订成套设备等; 档案资料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八 防”要求。
3.5.1技术评审档案
3.5.1.1应形成技术评审档案,归档技术评审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或电子文件,保证其具有真实 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
3.5.1.1应形成技术评审档案,归档技术评审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或电子文件,保证其具有真实
3.5.1.2应保管技术评审档案,保管期限按以下要求,分为30年、10年:
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0年(含)以上或未注明有效期,保管期限为30年 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0年以下,保管期限为10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5.1.3技术评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评审过程中形成的结论、报告单等; t业t
3.5.2技术评审工作资料
应保管与开展技术评审工作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员聘用合同及培训考核记录等; 日常监督、工作自查、年度考核文件资料等; 工作制度中包含的各类输入、过程、输出文件等
4.1评审机构工作要求
4.1.1应在发证机关公示的技术评审专业范围内,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准确、严谨的原则,严格依据 技术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开展工作。 4.1.2应当做好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计划、组成评审组、套阅申请资料、准备评审工作 文件等。 4.1.3应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及被评审单位情况组织评审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组由技术评审人员 组成,设技术评审组长1名,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能力充分覆盖行政许可事项要求,且保证人员的技术 评审工作量合理。 4.1.4应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 4.1.5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评审机构技术评审报告单”。 4.1.6应定期对技术评审工作进行汇总并上报管理部门,填报“评审机构技术评审业务汇总表”(参见 附录B)。 4.1.7应及时跟踪并更新与技术评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维持与技术 评审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4.2技术评审组长工作要求
1应根据技术评审计划,协调、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结询 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处理异常、争议等特殊情况并及时向评审机构报告
4.2.3应对评审组其他成员进行协调、管
4.2.3应对评审组其他成员进行协调、 评价 4.2.4开展与技术评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4.3技术评审组员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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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应协助技术评审组长,并在其分工安排下开展技术评审。
4.3.1应协助技术评审组长,并在其分工安排下开展技术评审。 4.3.2应如实填写技术评审记录,及时向技术评审组长报告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不符合,并对所 承担的技术评审负责。
5.1评审机构行为规范
5.1.1不得转包分包技术评审工作。 5.1.2不得聘用不满足3.3.5要求的人员开展技术评审。 5.1.3不得从事技术评审工作咨询或代办行政许可事项。 5.1.4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1.5不得介人与技术评审工作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5.1.6不得擅自以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等名义对外发布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5.1.7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工作之便,向被评审单位推销产品、设备或者技术资料,发放具有广告或者推 销性质的宜传资料。 5.1.8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1.1不得转包分包技术评审工作。 5.1.2不得聘用不满足3.3.5要求的人员开展技术评审。 5.1.3不得从事技术评审工作咨询或代办行政许可事项。 5.1.4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1.5不得介人与技术评审工作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5.1.6不得擅自以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等名义对外发布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5.1.7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工作之便,向被评审单位推销产品、设备或者技术资料,发放具有广告或者推 销性质的宜传资料。 5.1.8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助任何费用
5.2.1不得无故不服从评审机构派遣。 5.2.2不得偏离技术评审要求。 5.2.3不得无故缺席技术评审人员培训。 5.2.4不得刁难被评审单位。 5.2.5不得索取、收受财物。 5.2.6不得索要与技术评审无关的技术资料。 5.2.7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2.8不得介入与被评审单 中袋利竞
6.1.1评审机构应根据技术评审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行政许可相关方反馈的工作质量监督情况,结合 “评审机构工作自查表”(参见附录C的表C.1)进行工作自查,并形成“评审机构工作报告”(参见 表C.2)。
情况按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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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应根据评审机构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行政许可相关方反馈的工作 情况,对评审机构进行日常工作监督,一般每年应不少于2次,如有特殊情况按发证机关或管 要求进行。
6.2.2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监督中发现评审机构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GB 50828-2012 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应要求评
6.3.1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评审机构的年度考核,并填写“评审机构年度考核表”(参见 附录E)。 6.3.2评审机构的年度考核存在整改项的,应整改并填写“评审机构监督整改记录表”(参见附录D), 并会同形成的整改材料上报发证机关或管理部门。
评审机构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如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将其从目录中取消并公示 同时列人不再使用名单: 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技术评审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执行,严重影响技术评审工作质 量的; 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评审机构应将技术评审工作制度、内设部门设置、技术评审人员等相关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相 表参见附录F;相关备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评审机构目录应由发证机 公开的信息平台上公示CECA∕GC 3-2007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评审机构名称; 技术评审专业范围; 服务时限; 联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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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证机关 和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9.2发证机关和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有效的回应,如调查属实,应根据投 诉举报内容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作出整改、取消目录等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