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7-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322.2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7部分:煤矿简介:
DB11/T 1322.27-2018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7部分:煤矿》。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定方法,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以此推动煤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煤矿的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安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设定不同的安全生产等级。
2. 安全生产评定指标体系:明确各项评定指标,如生产工艺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能力等,并给出具体的评分标准。
3. 评定程序和方法:规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复核等流程,以及如何依据评定指标进行打分和等级判定。
4. 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不同等级的煤矿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如等级提升的措施、降级的处罚等,以促进煤矿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状况。
5. 监督与检查:规定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的监督和检查方式,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
请注意,具体的条款内容需要参考该标准的原文,以上仅为一般性解读。
DB11/T 1322.2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7部分:煤矿部分内容预览:
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b)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c)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应共杆架设; d)矿井电源线路上不应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6.2.3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应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 口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确室应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6.2.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6.2.5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 自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6.2.6井下供电线路除符合3.6.1.2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 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b)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 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6.2.7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2.8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除符合3.6.1.2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并下不应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b)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应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保证配 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c) 井下接地和漏电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应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2) 每日应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3)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 线的电阻值,不应超过12; 4)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 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22。 d)并上、下应装设防雷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对金属 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6.2.9并下机电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央变电所应采用砌确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1)从碱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2)碉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b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应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 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d) 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室内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碉室内应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碉室内的设备, 应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6.2.10井下电缆的敷设除符合3.6.1.2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并巷申,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b 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 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质量,并不应损伤电缆; C 水平巷道或者倾斜并巷中悬挂的电缆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QB-CNCEC J050201-2004 室内雨、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施工工艺标准,在电缆坠落时不 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d)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应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应超过6m e)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套管; f)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应遭受淋水。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 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g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 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i) 并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 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3.6.2.11电继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立并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因并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 内; b)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应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 设备进行连接; c) 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应直接连接,应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d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 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应经浸水耐压试验,合 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e)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 准。
3. 6. 2. 12并下照明除符合 3. 6. 1.2 外,应符合
3.6.2.13并下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 的种类和用途; b)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DB11/T 1322. 27—2018
C)并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6.2.14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应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b)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c)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应打开 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d)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 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不应继续使用; e 矿并应按表2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筹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2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3.7.1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2木料场、研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应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研石山不应小于50m。不应将 研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 内。 3.7.3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 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应保持不少 于200m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7.4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门,防火门应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 定期维修。
3.7.5并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应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3.7.6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3.7.7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 备碉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7.8井下不应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7.9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3.7.10井下使用易燃、可燃物品时DB1311∕T 006-2021 公路路基路面施工安全检查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井下使用汽油、煤油应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应运 回地面,不应在井下存放:
3.7.6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井下使用汽油、煤油应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应运 回地面,不应在井下存放:
DB11/T1322.272018
b)并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应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 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应乱放乱扔。不应将剩油、废油泼洒在 井巷或者碉室内; c)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应在专用碉室进行,并应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3.7.11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b)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c)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应挪作 他用。 3.7.12井下消防器材设置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室、检修碉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 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符合 本企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 b) 井下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c)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碱室、检修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3.7.13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8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8.1.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 3.8.1.2煤矿对井定时间等应符合AQ1020的规定。 3.8.1.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8.1.4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应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 、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 等地点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JGJ 74.2-1991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并安设支管和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