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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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简介: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是成都市为了规范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文件。这部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划原则:强调了市政工程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如科学性、前瞻性、协调性、环保性等,以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环卫、绿化等市政工程的规划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等。

3. 设计要求:对市政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设计规范、设计深度、设计阶段等,确保设计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4. 建设管理:规定了市政工程的建设程序、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以保证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工程的质量。

5. 后期维护与更新:强调了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随着城市发展,设施可能需要的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要求。

6.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划规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这部规定是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促进成都市的市政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市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部分内容预览:

面宽度应留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机动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2.2的规定确定。

表 2. 1. 2. 2 城市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3.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 市支路、居住区道路、自行车专用道和城市绿道共同组成, 4.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2.3的规定确定

JG∕T 206-2018 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表2.1.2.3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 齐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5.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 设施,人行道宽度规定见表2.1.2.4。各级道路人行道应连续贯通,在 路侧若有宽度≥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统筹布置。 人行道宽度由人行通道和设施带(包括公共设施带和道路绿化设施 带)组成,其中设施带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及本市相应地方规范

表2. 1.2.4人行道宽度表

注:①旧城区道路改建中,受特殊条件限制,人行道最小宽度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 极限值20米

注:①旧城区道路改建中,受特殊条件限制,人行道最小宽度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可采用

②对通道(道路红线小于12米)条件受限时可单侧设置人行道。

第2.1.3条道路绿化 1.40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12米宽的绿化带(防 护绿地或公园绿地),并结合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临街集中布置绿地,形 成公共开敬空间。 2.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路侧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 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 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四)。 3.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 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 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4.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 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设计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 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整体。 5.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 慢行交通结合,设置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和可达性

各类城市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 行空间相联通,形成完善的慢行交通系统。 第2.1.4条旧城道路改造时,除考虑道路交通的功能需要外,还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印记;在城市建设中, 对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妥善保护;对 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 案。 第2.1.5条城市道路竖向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竖向控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应统筹考虑道路平面 线形、已建道路、沿线建筑、河道防洪等多种因素。 2.道路竖向控制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管线理设覆 土等要求

2.2城市铁路、桥梁、隧道

第2.3.1条 道路交叉 1.道路交叉形式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见表 2.3.1.1:

表2.3.1.1各级道路交叉口形式

注:A立体交叉口;B信号灯控制交叉口;C无信号灯控制交叉口;D右进右出T型

路口。 2.道路平面交叉 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 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 见附录二)。 3.道路立体交叉 (1)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周边用地、相交道路性质、 交通流特性、地形地貌、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应考虑近远期

实施需求。 (2)立体交叉主线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标准应与路段标准 致。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DB62∕T 3020-2018 地下工程防水施工工艺规程,在 穿越住宅区时,应根据相关环评结果设置相应的防噪隔音设施,其边缘 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时,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 20米时,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2.3.2条慢行交通 1.城市地面快速路宜设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 通行需要: 2.城市主干路当灯控路口间距大于800米、过街行人高峰小时流量 大于5000人/小时、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同时具备 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3.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2.3.3条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 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 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设置进口时 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 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后确 定;次十路上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道路交义口红线切 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3.1 的规定。

表2.3.3.1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之间最小距离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4.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 口宽度不宜天于7米,开口宽度最大不应大于12米。 5.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到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 7.5米,有条件时车库应尽量将匝机设置在地下车库内,且不得利用规 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6.机非分隔带(即两侧分隔带)原则上不设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 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结论确定,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7.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 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2.3.4条公共交通设施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公交线路条数达到一定标准时 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 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3.2米。 2.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公交车站宜采用岛式公交站。 第2.3.5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1.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满足现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 的相关规定。

2.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不应设置于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 3.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设在专用停车区域,确实困难时可设置于树 池之间的区域。 4.地铁车站、有轨电车车站及快速公交车站应结合站点,配套设置 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

第2.4.1条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现代有轨电车新建工程设计。 2.现代有轨电车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轨电车 线网规划。 3.在规划有有轨电车线路的路段,对道路新建或扩建时应预留有轨 电车建设空间。 4.现代有轨电车设计除遵循本规定外,尚应参考国家现行的《地铁 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并应符合国家现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4.2条线路 1.线路走向应依据成都市现代有轨电车线网规划确定 2.线路设计应在确定线路走向的基础上,首先稳定线路起记点、接 轨点和换乘点。 3.车站布设应充分考虑与城市轨道交通或其他交通枢点的衔接

第3.1.1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 规划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3.1.2条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 应遵循保护空间资源GBJ 113-1987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市政设施、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 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的原 则。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点为节点,以车站综 合开发推进局部或连片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 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 态。 第3.1.3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根据具体项目作专项论证。 第3.1.4条城市公共开敬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 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顶板上方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 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第3.1.5条中心城区的地下空间应包括: 1.地下街 2.城市轨道交通 3.地下人行通道 4.地下综合管廊 5.地下人防设施

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地面公共设施的 使用及管理。 第3.2.2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 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 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 第3.2.3条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 (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第3.2.4条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 按500米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 用,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3.2.5条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时,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跨位公共厕 所,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公共厕所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 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来。 第3.2.6条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 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 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 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3.2.7条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 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6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 街宜按保证行人过街的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 第3.2.8条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 机动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3.2.9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 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3.2.10条地下街宜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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