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29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0298-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简介:
《GB/T 50298-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是中国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一项重要标准,其全称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范》。这个标准于2018年发布,替代了2003年的版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规定了标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划原则等。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定了总体规划应包括的各个方面,如资源评价、保护规划、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保障等。
3. 规划编制:对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单位、编制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4. 规划审批:对规划的审批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5. 规划实施与管理:对规划的实施、监督、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6. 附则:包括标准的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科学合理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提升风景名胜区的品质和效益,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级政府、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机构等相关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GB/T 50298-201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5.2.4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超
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 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各类新建筑,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风景、建筑服从自然 环境的总体原则,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 观和景点。 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 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对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 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 级控制措施。
2.5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 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自然条件、社会状况CJJ 15-1987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历史传 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 3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 活动和专题游览
5.2.6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 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 环境。 2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 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 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 同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 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 同自然景物过度人工干预和建设。 4溶洞的石景与王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水排水工程、交通 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
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览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 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 措施。
5.2.7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2.7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
1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 宜建设硬化驳岸 2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 景观。 3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 游赏活动
5.3游览解说系统规划
5.3.1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 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 5.3.2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 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 5.3.3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 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
1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为解说牌、导向牌和安全标志牌 提出标牌建设与设置要求 2解说中心纳入游客中心建设,其规模应与游人量相匹配 3电子设备应规定设置的内容、位置与要求
6.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1.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 测,旅游服务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服务基地组织 与相关基础工程,旅游服务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四部分
6.1.1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
6.1.2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 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 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6.1.2的 规定。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表6.1.2游人统计与预测
6.1.3旅游服务设施配备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 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旅游服务设施包括旅行、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 乐,文化、休养和其他等九类相关设施。 2旅宿床位是旅游服务设施的调控指标,应限定其规模和
6.1.5旅游服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 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餐饮、购物、娱 乐、休养、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 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防灾等基础工程条 件,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应依托现有旅游服务设施及城镇 设施。 3应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6.1.6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应根据风景区的 性质特征、布局结构和环境条件确定,旅游服务设施既可配置在 各级旅游服务基地中,也可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分 级配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表6.1.6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服务基地分级配置
禁止设置:△表示可以设置:表示应该
6.2.1风景区道路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应 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 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交通应快速便捷,宜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方便可靠,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 网络系统。 3对内部机动交通的方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 设施,均应提出明确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产格限制客运系道及其他特交通设施建设,难以避免 时应优先布置在地形坡度过大、景观不敏感的区域。 6.2.2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所处景观环境相 结合。 2应合理组织风景游赏,有利于引导和疏散游人。 3应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难以避让的应采取有效防 护、遮蔽等措施 4道路等级应适应所处的地貌与景观环境;局部路段受到 景观环境限制时可降低其等级,以减少对景观环境的破环。 5应避免深挖高填:道路边坡的砌筑面高度和劈山创面高 度均不得天于道路宽度,并应对边坡和山体创面提出修复和景观 补救措施。 6应避升易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 7当道路穿越动物迁徙廊道时,应设置动物通道。 6.2.3风景区内过境车辆和社会车辆交通应服从游览交通组织 的要求,过境道路应避让核心景区及重要游览区域,其道路设置 应与游览道路系统分离。不能分离的路段应完善相应的交通管制 设施与措施。
4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
1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 半径与纵向坡度 2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 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环。 3在坡度天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 用悬架式道路:最天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 和视线。 4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集中的 地段。
6.2.5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段中的机动车道
自行车道、步行道之间宜有交通标线作安全分隔
列、游程与游览时间、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统筹安排,选定路线。 6.2.7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 处,可结合风景区内外城镇、乡村进行安排。
6.2.7风景区停车场应设置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
6.3综合防灾避险规划
6.3.1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 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 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
好《防静电手套 GB/T22845-2009》,依店风京 舌付属削 6.3.2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自标,协调防 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 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手国家 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
梳理防灾避险空间布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森林防火等 规划措施,安排防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设施。坚持平时功能和 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实施保障。 6.3.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调查研究地质灾害类型,分析地质 灾害的危害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6.3.5防洪规划应收集洪水信息:确立防洪标准,提出风景区 水系清理、整治的措施,提出洪水防范的技术措施。 6.3.6森林防火规划应针对风景区的特点构建森林防火救灾体 系,提出森林防火的管理措施。 6.3.7严禁在地质断裂带、洪灾区等危险地带安排居民点、旅 游服务设施、重要工程设施等建设,已有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6.3.8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游览安全,各类设施建设应 符合安全标准。
6. 4 基础工程规划
6.4.1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供
6.4.1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邮电通信、给水排水、
电、环境卫生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包括供热、燃气等内 容。风景区内的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 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标准进行编制
6. 4. 2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
1应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应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 环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应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自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 协调。 4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应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核心景区及景区景点范围内不应建设高速公路、铁路、 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 6.4.3邮电通信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信设施的容量、线 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备能与国内外联系的通信网络设施。 2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 工程。 6.4.4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用水量、排水量预测 水源地选择、输配水管网布置、给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及其他配套 设施09BD5内线工程2,确定排水体制、划定排水分区、布置排水管网、确定污水 处理措施等内容。给水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 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处理程度 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6.4.5风景区供电规划应包括: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 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用电负荷中心的服务建筑、居民 村镇及其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