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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简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和加强在建筑施工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通过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提高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
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定义范围:明确哪些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地下暗挖、高支模、大型悬挑构件吊装、爆破等。
2. 专家论证要求:规定在实施这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前,必须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当涵盖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措施、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
3. 专业性与独立性:强调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在论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4. 责任与义务:明确专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方能够积极配合,确保施工安全。
5. 实施与监督:规定了实施流程、监督机制以及后续的跟踪检查,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6. 反馈与修订:鼓励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反馈和实践经验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程实践需求。
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通过提高工程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部分内容预览: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相关活动;
YB∕T 5020-2002盛钢桶用高铝砖(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三)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危大工程所涉专业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第十三条 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流程合规性、专项施工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
(一)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
(二)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三)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
(五)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六)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七)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监测方案是否合理;
(九)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十)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但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中所列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第二十条 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论证工作:
(一)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二)存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主动回避;
(三)不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
(四)不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
(五)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和论证结论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由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一)拒不履行第九条规定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告诫;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工作要求的,给予告诫;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四)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五)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六)专家一个任期内,告诫累计2次的,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告诫累计3次或暂停专家资格达到18个月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专家进行履职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和专家业绩,对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专家任期届满前,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连任。定期资格评定、任期综合评定结果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危大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归集本地区专家信息、诚信记录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1.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1.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1.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1.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7无危大工程检验与验收要求。
1.8无应急处置措施。
1.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10无相关施工图纸。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1.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2.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2.2无支护体系施作过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撑工程与围护结构没有实现有效连接。
2.5支撑工程没有明确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3. 模板及支撑体系工程
3.1爬模无附着支撑或承载体、滑模无支撑节点设计构造。
3.2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3.3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3.4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5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西安市延长住宅小区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4.8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5.1 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DB42∕T 1715-2021 桥梁多点同步顶升施工技术规范5.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