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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S571-2022 液化天然气应急供应技术规程.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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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CECS334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液化天然气应急供应liquifiednaturalgasemergencysupply 以液化天然气瓶组、罐式集装箱或槽车作为气源,利用气化 装置将液化天然气转变为气态后,经调压、计量、加臭YD/T 3465-2019 应用防护增强型防火墙技术要求.pdf,用于燃 气设施抢修、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用户特殊时期、临时供气,并 在有限时间内向用户供应天然气,简称应急供应,
用于液化天然气应急供应的设备设施,一般由工艺设备、辅 力生产设施、消防与安全设备设施组成
子液化天然气应急供气设施的工艺设备集成于一个整体底座 可以整体安装、移动的一种集成撬装箱体,简称箱体。
西时围堰 temporarycofferdam
integralheatedvaporizer
4.1当应急供应工程用于燃气设施抢修时,燃气供应单位应 做好抢修方案记录;用于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用户特殊时期、 临时供气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应符合 设计文件要求,变更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 同意。 4.2通过应急供应工程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其质量应符合 GB17820的规定。 4.3应急供应工程可采用液化天然气瓶组、罐箱或槽车作为气 源,所使用的瓶组、罐箱或槽车不得向其他容器卸液。 4.4以液化天然气瓶组作为气源时,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², 单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表1应急供应工程的规模等级划分
4.5.2应急供应工程的规模应综合考虑用户用气量、现场场地、 气源运输、使用时间等情况确定。 4.6应急供应工程自投产运行开始,使用时间不应超过180d; 当超过180d时,其设计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4.7应急供应工程应在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运行区域设置 有警示作用的安全标志,对于三级规模及以上的应急供应工程, 用于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用户特殊时期、临时供气时,还应设置 专用标志。标志的设置和制作应符合CJJ/T153的有关规定。 4.8应急供应工程的噪声应符合GB3096的有关规定。 4.9应急供应期间,应全程有人员值守。
a)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馆、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b)地势应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天然气; c)应具有交通、供电、通信等条件; d)场地内不应有与本工程无关的地上管道或线缆,地下管 道、管沟和线缆等宜满足最小埋深要求,当不满足最小埋深要求 时,应避免占压地下管道、管沟或线缆; e)应远离排水系统人口或其他地下设施出人口。
5.1.3用于区域性临时供气时,应急供气设施宜设置在应急需
T/CAS 5712022
求位置附近的燃气厂站内;商业、工业用户专用的应急供气设施 可设在其商业或工业场地内
求位置附近的燃气广站内;商业、工业用户专用的应急供气设施 可设在其商业或工业场地内。 5.1.4场地地面应满足应急供气设施的设置要求,宜为混凝土 干沙、湿沙、砾石地面。 5.1.5用于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用户特殊时期、临时供气时 三级及以上规模的应急供应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面处理,满足车辆 行驶、停靠与操作的要求。 5.1.6应急供应工程应设置固定围栏或方便拆卸移动的临时围 栏。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所设置的围栏。影响交通时,还应设 置路障警示装置。 5.1.7当采用罐箱、槽车作为气源时,应设置固定车位;罐箱 槽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有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
5.2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
5.2.1采用液化天然气瓶组作为气源时,瓶组与周边建(构 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2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2.2液化天然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大于1m”,且同时满足以下
5.2.2液化天然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大于1m”,且同时满足以下
5.2.2液化天然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大于1m”,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情况下可与三类保护物毗邻设置: a)液化天然气气化装置的气化能力不大于200m²/h;
条件的情况下可与三类保护物毗邻设置: a)液化天然气气化装置的气化能力不大于200m²/h; b)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
c)瓶组气化装置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d)毗邻侧建筑外墙无门、窗、洞口,距其他侧门、窗、洞 口不小于3m; e)毗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f)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非用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 于本文件表2的规定; g)瓶组气化装置周边设置8kg十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 5.2.3采用液化天然气罐箱、槽车作为气源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a)罐箱、槽车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的规定;
罐箱、槽车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注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注3:防火间距计算应符合GB50156附录A的有关规定
b)与郊区公路的防火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 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十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 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c)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应急供气设施工艺设 备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应急供气设施工艺设备与该 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表3规定的防火间距的70%。 5.2.4放散管管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下列 规定: a)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放散管管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 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注2:防火间距计算应符合GB50156附录A的有关规定
b)与郊区公路的防火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 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 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c)放散管管口与应急供应工程围栏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表4的三类保护物的 防火间距的80%; d)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应急供应工程场地内槽车、罐箱及以 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距地 面不小于5m;应急气化供应场地周边不应有高大树木、建(构) 筑物、罩棚等遮挡物。
员康复设施、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物和重要公共建筑毗邻 述建筑供气除外),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表4中重要公 筑一栏的规定
5.2.6气化器与应急供应工程围栏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5.2.6气化器与应急供应工程围栏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3.1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与明火、散发火花地 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5.3.2气化器与液化天然气瓶组、罐箱或槽车的间距应满足工 艺及操作的要求。 5.3.3液化天然气罐箱之间、槽车之间及罐箱与槽车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2m。 5.3.4以液化天然气瓶组作为气源时,临时围堰至围栏的防火 简距不应小于3m。以液化天然气罐箱、槽车作为气源时,临时
6.1.1液化天然气瓶组应符合TSG23、GB24159及相压 的有关规定
6.1.2液化天然气罐箱、槽车应符合TSGR0005、GB/T 150.1~GB/T150.4、NB/T47059的有关规定,其使用管理应 符合TSG08的有关规定。
6.1.2液化天然气罐箱、槽车应符合TSGR0005、GB/T
6.2.1气化装置宜成撬构成一体化集装箱体,箱体尺寸、质量 宜符合GB/T1413和GB/T35201的有关规定。箱体宜采用车 载形式,车辆整体尺寸、质量应满足GB1589的有关规定。 6.2.2箱体内部应合理布置液化天然气气化、调压、计量、加 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控制箱等设备部件,液化天然气瓶组可 放置在箱体内;箱体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 6.2.3箱体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其围护结构宜具备在运行时 完全开的条件:当采用非顶的箱体时,应在箱体顶部设不小
完全开的条件;当采用非顶的箱体时HJ 1151-2020 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pdf,应在箱体顶部设不 于4%箱底面积的通风口
6.2.4箱体应设地脚螺栓孔及吊耳(或吊装孔),吊耳(或吊装 孔)应有足够的强度
6.3.1应根据用户情况、气象等条件选择气化器,气化器可选 用空温式气化器、水浴式气化器或具备防爆条件的整体加热气 化器。
T/CAS 571—2022
6.3.5气化器的进出管道阀门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进液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与出口处的 天然气测温装置连锁; b)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切断阀; c)并联气化器的进出口宜分别设置切断阀。 6.3.6气化器或其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 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a)空温式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应满足在1.1倍的系统 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5倍; b)水浴式气化器、整体加热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应满 足在1.1倍的系统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 量的1.1倍。 6.3.7空温式气化器的基础宜采用防冷冻及排水措施。 6.3.8水浴式气化器热源可由锅炉撬提供,锅炉撬功率应满足 水浴式气化器热负荷需求,并应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外。
6.4调压、计量和加臭设备
人挖孔桩施工方案6.4.1调压、计量装置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1调压、计量装置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6.4.2应急供应工程向居民用户供气时应加臭,加臭剂质量及 添加量应符合CJJ/T1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