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CTAS 33-2022、T/BJITS-JH2022-2 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规范.pdf简介:
T/CCTAS 33-2022和T/BJITS-JH2022-2这两份技术规范都是关于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的技术指导文件。它们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CCTAS)和北京市交通信息科技发展中心(BJITS)制定,分别针对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系统设计和实施提供详细的规则和标准。
1. T/CCTAS 33-2022(假设是2022版):这份规范可能涵盖了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的整体架构、硬件设备要求(如收费站、车牌识别系统、车道控制器等)、数据采集与处理、收费算法、网络安全、系统维护与管理等方面。它旨在确保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2. T/BJITS-JH2022-2:北京市的这份技术规范可能更侧重于北京市高速公路特定环境下的匝道收费系统设计,可能会考虑到北京地区的交通特性和环境因素,如车辆流量、气候条件、交通管理策略等。它可能对系统的适应性、兼容性、能源效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的来说,这两份规范都是为了规范和优化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系统的建设与运营,提高公路交通的智能化和便利性。
T/CCTAS 33-2022、T/BJITS-JH2022-2 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规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ETC预交易的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系统的总体要求、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电 子不停车收费(ETC)专用车道、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出口自助缴费/ETC车道、人工半自动收费 (MTC)/ETC混合车道、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设施、智能移动服务终端、收费网络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基于ETC预交易的匝道收费系统建设,主线收费站预交易系统可参考使用,
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件。
ETC门架ETCgantry
在高速公路沿线断面建设的JTS/T177-2021 海港锚地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pdf,具备通行费分段计费、车牌图像识别等功能的专用系统及配套
智能移动服务终端intelligentmobileserviceterminal 用于MTC/ETC应急收费、特情处理等的便携式智能读写服务设备
4.1.1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设计应符合公路路网规划,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收费服务水平。 4.1.2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建设应符合系统开放兼容、资源配置合理、信息安全可靠、运行 维护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 4.1.3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应与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运行。
4.2.1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的收费制式应按JTGD80中的要求采用封闭式。
4.2.1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的收费制式应按JTGD80中的要求采用封闭式。 4.2.2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设施包括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ETC专用车道设施、入口自助 发卡/ETC车道设施、出口自助缴费/ETC车道设施、MTC/ETC混合车道设施、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设 施、智能移动服务终端设备等,建设时应按需设置各类车道。
4.2.3 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中, 收费岛上机电设备应集中布设, 整体布局应简洁美观
4.3.1新建收费广场自广场中心线向边侧,宜依序布置ETC专用车道、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或出口 自助缴费/ETC车道、MTC/ETC混合车道,收费广场平面布置示意图参见附录A图A.1。改扩建收费广 场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4.3.2收费车道数应根据交通量、收费服务时间、收费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新建和改扩建收费广场 车道建设规模不宜小于3入3出。 4.3.3收费广场ETC专用车道、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出口自助缴费/ETC车道、MTC/ETC混合车 道、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等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设置要求应符合JTGD82中有关规定。
5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
5.1.1新建收费广场应设置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布设示意图参见附录B图B.1。改扩建收费广场 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5.1.2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包括预交易天线及其控制器、高清车牌识别设备、补光灯、数据通信及 供电设备、机柜、车辆诱导设施等及配套软件,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1.3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软件宜采用平台化管理,支持远程部署和升级,实现版本控制、运行监测等 功能。
5.2.1应按照匝道的车道数量对应配置预交易天线、补光灯,按需配置天线控制器、高清车牌识别设 备。 5.2.2预交易天线应具备与多个车载单元(OBU)并发通信、工作参数和状态监控在线更新、设备自 检等功能,并避免邻道干扰, 5.2.3高清车牌识别设备应具有获取通行车辆全景特征图片和车牌图片、自动识别通行车辆车牌颜色 和车牌号码等功能。
5.3.1.1预交易天线应布设于收费站匝道区域,也可在收费广场的渐变段衔接区域设置。 5.3.1.2预交易天线布设尽量选取长直线段,保证不与非本匝道行驶车辆发生交易。 5.3.1.3预交易天线前方直道距离不宜少于40m,且无其他交通设施遮挡。 5.3.1.4预交易天线与高速主线直线距离不应少于150m。 5.3.1.5预交易天线与收费车道天线距离不宜少于50m。 5.3.1.6预交易天线前方直线距离150m内应避开市政道路、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非出、入口匝道路段
5.3.2.1应采用门架或悬臂杆件形式,应充分考虑材料轻量化、高耐候要求,支撑杆件应满足天线及 其他设备安装要求,应充分考虑今后设备易维护性,不应侵入建筑限界。 5.3.2.2收费广场至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应设置专用电缆和专用光缆
T/CCTAS36—2022
5.3.3.1设施布设应避开5.8GHz相近频点干扰源。
5.3.3.1设施布设应避开5.8GHz相近频点干扰源。 5.3.3.2设施应做好防雷接地,共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
5.5.1.1新建和改扩建收费广场宜根据条件布设车辆诱导设施。 5.5.1.2车辆诱导设施包括可变情报板、配套标志标牌、供电设施、诱导辅助设施及配套软件等。 5.5.1.3诱导辅助设施包括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清摄像机等车辆跟踪识别设备,以及定向音柱、 车道引导灯等辅助设备。 5.5.1.4车辆诱导设施布设时应至少设置1套可变情报板及配套设备,按需设置诱导辅助设施。 5.5.1.5车辆诱导设施应接入收费系统,具备引导信息输出控制及运行状态检测等功能。 5.5.1.6车辆诱导设施应显示车辆车牌号等具体特征和明确的收费车道指引信息,可按需同时播报车 辆车牌号等具体特征和明确的收费车道指引信息
5.5.2.1车辆诱导设施宜布设于收费站匝道或收费广场。 5.5.2.2可变情报板宜设置在道路上方或右侧,有需要的可在收费车道上方或收费岛头设置。 5.5.2.3可变情报板应布设在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后方,配套的标识标牌按要求就近设置。 5.5.2.4可变情报板与前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距离不宜小于150m,可视距离不应小于100m。 5.5.2.5可变情报板、标识标牌应避免被其他物体遮挡。 5.5.2.6车辆跟踪识别设备宜从跟踪起始位置开始布设,直至信息发布末端,以具备持续远距离跟踪 能力。
变情报板的安装要求,应充分考虑今后设备易维护性,不应侵入建筑限界。 5.5.3.2设置在收费车道上方时,可变情报板应采取门架形式安装,预留足够的净空高度。 5.5.3.3设置在收费岛头时,可变情报板应采取单立柱形式安装,不应侵入收费车道。
5.4.1诱导软件应具备明确的车辆信息诱导功能,仅对确定的异常/正常车辆输出准确车牌信息 示诱导,按需提示异常原因或交易结果。 5.4.2诱导软件应具备可变情报板等诱导设施的运行监测功能,可根据监测情况,自动生成相 监测数据。
6.1.1ETC专用车道应实现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成功和经系统判别需要二次交易的ETC车辆,验证通 过后快速放行,对无法二次交易的车辆,引导进入其他车道。 6.1.2新建ETC专用车道不宜设置收费亭、岛上机柜。 6.1.3ETC专用车道软件宜采用平台化管理,支持远程部署和升级,实现版本控制、运行监测等功能
6.2.1ETC专用车道不宜设置车道工控机,车道工控机功能通过收费站设备实现。 6.2.2ETC专用车道不宜设置显示器、收费键盘、打印机、亭内摄像机、语音对讲、报警等收费亭内 设备。 6.2.3ETC专用车道设备应包括车道天线及其控制器、车辆检测器、自动栏杆机、费额显示器、车牌 识别摄像机(车道摄像机)、LED车道指示屏等,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设备布设示意图 参见附录D图D.1。 6.2.4ETC专用车道设备应具备网络通信及网络监测功能,
6.3.1ETC专用车道软件应具备5.4中的功能。 6.3.2ETC专用车道软件应具备判断ETC车辆匝道自由流预交易状态的功能。 6.3.3入口ETC专用车道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成功的车辆,应显示车牌号直接放行。 6.3.4出口ETC专用车道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成功的车辆,应显示车牌号及匝道扣费金额并直接放行, 6.3.5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失败,经系统判别需要二次交易的车辆,应显示车牌号并进行二次交易。 6.3.6对匝道自由流预交易失败,经系统判别无法二次交易的车辆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进行相应处理。
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
7.1.1收费广场入口宜设置自助发卡/ETC车道。 7.1.2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不宜设置收费亭,收费土建和机电设备应做相应调整。 7.1.3新建和改扩建收费站8车道及以下规模的收费广场可设置自助发卡机嵌入式一体化收费亭。 7.1.4自助发卡机设备及软件在入网前应通过国家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组织的联网测试,并将 所用软件版本登记报备。
T/CCTAS36—2022
7.2.1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设备应包括自助发卡机、车/轴型识别设备、车牌识别摄像机(车道摄像 机)、自动栏杆机、手动栏杆、车道天线及其控制器、LED车道指示屏等新成大厦施工组织设计,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设备布设示意图参见附录D图D.2、图D.3。 7.2.2采用自助发卡机嵌入式一体化收费亭的车道应同时符合入口MTC/ETC混合车道设施要求,
7.3.1自助发卡机应具备客货车发卡、坏卡自动回收功能。 7.3.2自助发卡机应具备语音提示功能,支持语音合成。 7.3.3自助发卡机应具备按键求助、声光报警、实时语音对讲或视频交互等功能。 7.3.4自助发卡机应具备剩余卡数/工作状态显示功能。 7.3.5自助发卡机应支持机械手发卡或者伸缩面板发卡。 7.3.6 自助发卡机应支持基于网络的传输控制协议。 7.3.7自助发卡机在使用前应提供相关软件二次开发接口协议。
7.3.1自助发卡机应具备客货车发卡、坏卡自动回收功能。 7.3.2自助发卡机应具备语音提示功能,支持语音合成。 7.3.3自助发卡机应具备按键求助、声光报警、实时语音对讲或视频交互等功能。 7.3.4自助发卡机应具备剩余卡数/工作状态显示功能。 7.3.5自助发卡机应支持机械手发卡或者伸缩面板发卡。 7.3.6自助发卡机应支持基于网络的传输控制协议。 7.3.7自助发卡机在使用前应提供相关软件二次开发接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