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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05-2017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GB50405-2017《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旨在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高效利用、节能减排和环保设计。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利用原则:强调在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应优先考虑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2. 能源利用:规定了钢铁工业中能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包括热能、电能、燃料等的使用效率和减排措施。
3. 废弃物管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炉渣、废水、废气等,提出了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方案,以实现废物资源化。
4. 环境保护:规定了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控制要求,以及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5. 设计要求:对钢铁工业的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GB50405-2017条文说明》是对该规范的具体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帮助设计人员理解和应用规范中的各项规定,确保设计符合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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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号 为GB50405一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2、 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 用设计规范》GB50405一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压水堆核电厂主给水系统调试导则 NB/T25037-2014》,由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策及标准等要求,修 订细化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50405一2007(以 下简称原规范)中的基本规定要求以及钢铁工业各工序资源综合 利用设计相关内容。 (2)根据国家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稀土金属生产属于有 色金属行业,并已颁布有《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一2014,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与稀土金属资源综合利用 设计的相关内容。 (3)在采矿的资源综合利用设计中,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 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矿渣的综合利用作为主要设计内容。 (4)修订细化了各工序生产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等 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设计内容。 本规范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序 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学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
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管理组,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100176), 共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单位:中治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治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治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肖莹邢芳芳刘锟熊樱周玉莲 王冬郑绥旭武剑陈健刘剑平 朱慧玲任海霞梁凯丽王树生夏克斌 主要审查人:郭启蛟黄导李友琥牛京考郑文华 苍大强张启轩卢忠飞王丽英郭俊才 吕杰
总 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工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 4.1采矿 4.2 选矿 4.3 原料场 4.4 烧结、球团 4.5 焦化 4.6 炼铁 4.7 炼钢、连铸 4.8 轧钢、金属制品 9 4.9 冶金石灰、耐火材料 (10) 4.10 铁合金 (10) 4.11 炭素 (11) 4.12公用、辅助设施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4) 引用标准名录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 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节 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制 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钢铁工业包括 铁矿、锰矿、铬矿采选和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铁合 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 的综合利用和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矿渣和各种废渣、废水、 废液、废气、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综合利用。 1.0.3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 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节 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制 定本规范。
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艺及相关配套工艺。钢铁工业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 的综合利用和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矿渣和各种废渣、废水 废液、废气、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综合利用。
1.0.3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设计除应
onandsteelindustryresource
本规范所指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进行综合利用;对钢铁企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渣和各种废渣、废水、废液、废气、余热、余压、 可燃气体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secondaryenergy
由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加工或转化得到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 能源。
某一热工艺过程中未被利用而排放到周围环境中的热能。 本形态可分为固态载体余热、液态载体余热和气态载体余热
wastepressure
某一有压工艺过程排出流体所具有的压力(指与标准 的差值)。按流体形态可分为气态余压和液态余压。
2.0.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2.0.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在报告期内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工序 回收并使用的能源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总量。
3.0.2资源综合利用设计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 艺、技术、设备。
3.0.3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3.0.5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少用水、不用水的节水工艺
3.0.5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少用水、不用水的节水工艺、技术 设备。
3.0.6建设项自设计用水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全部或部分 供水水源
3.0.6建设项自设计用水水源宜采用城市中水作为全部或部分
3.0.7建设项自设计应根据各生产工序水处理系统及其排水的 水量、水质建立相应的循环水系统;并应在此基础上,建设工序间 的串级水系统和全厂性集中污水处理厂,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废 水资源。
3.0.8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
3.0.8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 余热、余压。
4.1.3无毒废石宜作为露天采坑、地下采空区、开采塌陷
4.1.4露天采坑水、地下矿井涌水经收集处理后,净化澄清水和
4.1.5排土场产生的淋溶水宜净化处理后回收利用。
1.6废弃露天采场、排土场应采取土地复垦措施,因地制宜 行土地再利用
4.2.1选矿的尾矿综合回收设计应根据选矿试验研究部门提供 的选矿试验研究报告书进行。尾矿综合回收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规 模应由设计单位与研究部门共同确定。
4.2.2重介质选矿工艺应设置介质回收设施,分离出的稀相废液 应循环使用。
4.2.3湿法选矿的精矿滤液、精矿输送管道冲洗水、尾矿浆浓缩 溢流水、尾矿库澄清水应回收循环利用,尾矿库坝前渗水宜收集 利用
4.2.3湿法选矿的精矿滤液、精矿输送管道冲洗水、尾矿
清水应回收利用,沉淀污泥可根据含矿品位因地制宜地回收
4.2.5选矿作业工序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以及磨矿、选别、脱水 作业事故、检修时排放的矿浆应返回工艺系统回收利用。
4.2.6焙烧回转窑、竖炉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余热利用。
宜进行尾矿再选,暂时无条件再选的尾矿应单独妥善堆存
4.3.1原料场产生的含铁尘泥、含煤尘泥、石灰石粉尘应分类 回收。 4.3.2原料场应设有尘泥贮存、混匀、输送设施,污泥应经脱水后 送往原料场
4.3.3设备间接冷却水应冷却后循环使用,冲洗废水及其他浊废
4.4.2烧结机头电除尘器三、四电场除尘灰宜单独收集、综合
4.4.3烧结、球团厂(车间)冲洗地坪排水和湿式除尘器排
应串级使用和循环利用
4.4.7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应采用副产物能综合利用的烟气净化 技术。
4.4.7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应采用副产物能综合利用的烟气净化
4.5.1焦化厂宜采用自动配煤炼焦。
4.5.8煤气净化装置应设有焦油氨水分离和煤气脱硫脱
4.5.9脱硫脱氰单元产生的废液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回收下 列化工产品:
4.5.9脱硫脱氰单元产生的废液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
4.5.11粗苯蒸馏单元的洗油再生残渣、溶剂脱酚单元的溶剂油
4.5.13从工业萘蒸馏单元和精萘装置的结片包装捕集的升华萘 应返回工艺系统。
4.5.14酚盐分解单元宜采用二氧化碳分解工艺,产生的含碳酸
4.5.16可收集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4.5.18经生化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可用于炼钢闷渣、烧结
湿、炼铁冲渣。在无法全部消纳的情况下,应进行深度处理 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
4.5.19生活污水宜作为酚氰废水处理站的工艺用水。
理能力应达到年处理无水焦油15万及以上。
4.5.22焦炉煤气应采取减少煤气放散的措施,并应对焦 进行综合利用。
4.5.22焦炉煤气应采取减少煤气放散的措施,并应对焦炉煤气
4.6.1炼铁工艺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措施降低焦炭消耗,应回收
4.6.3炼铁炉渣应全部综合利用DB37∕T 3577-2019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应采用炉前水淬技术处理,用
4.0.10煤气净化直设十法煤气净化系统,煤气余压利用
4.7.1钢渣应全部综合利用。钢渣宜采用热闷、滚筒处理工艺粒 化,应设钢渣磁选分选线,分选出的金属应返回生产利用,尾渣宜 资源化深加工利用。
4.7.3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4.7.4连铸二次冷却水处理后应循环使用,收集的氧化铁皮应综 合利用。
4.7.3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4.7.8电炉应设置炉内排烟的余热回收利用设施
DG5301∕T 23-2017 园林绿化工程验收规范4.7.9连铸火焰切割机、火焰清理机熔渣及金属废料应送炼钢 炼铁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