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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355-2021 电站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技术导则.pdf简介:
DL/T 2355-202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中的一个技术导则,其全称为《电站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技术导则》。这个导则主要针对的是在电站运营中,如何安全、有效地将城镇污泥掺入煤粉锅炉进行燃烧的技术指导。
该导则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明确说明了本导则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电站煤粉锅炉,以及哪些类型的城镇污泥可以掺烧。
2. 技术要求:对燃煤锅炉掺烧城镇污泥的燃烧设备、操作流程、技术参数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确保燃烧效果良好且环保。
3. 安全规定:强调了掺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如粉尘控制、有害物质排放控制、锅炉运行稳定性等,并提供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环境影响:关注了焚烧污泥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减少污泥的环境危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5. 运行维护:提供了关于运行维护和污泥掺烧后锅炉的检查维护建议。
总的来说,这个技术导则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燃煤电站采用城镇污泥作为掺烧燃料的实践操作,推动能源和废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DL/T 2355-2021 电站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技术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文件规定了电站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时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技术要求以及锅炉主辅 机运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的方案制定和实施。
污泥在干化设备中与热烟气或热风等干燥热源直接接触干化,水分降低到要求水平后与燃煤在煤
4.1 电站煤粉锅炉燃煤类别按GB/T5751的规定划分。 4.2 2 设计为中储式制粉系统的锅炉不宜掺烧城镇污泥。 4.3 设计为直吹式制粉系统的锅炉可掺烧城镇污泥。 4.4 电站煤粉锅炉掺烧城镇污泥应进行掺烧试验拉森钢板桩施工工艺,以确保锅炉的安全、稳定、环保运行。
5.1 城镇污泥应通过封闭防漏装载设备运输,避免“跑冒滴漏”。 5.2城镇污泥应在专门的料仓中储存,料仓应配备密封门。城镇污泥储存、上料、干化(如有)系统 应采用负压设计,并配备污泥臭气集中与处理系统。 5.3城镇污泥储存场地宜选择在电厂下风处,并增设环境监测装置,
6.1.1利用电站煤粉锅炉高温低氧烟气作为热源,在污泥干化设备内与污泥直接接触换热,污泥水分 降低。干化后的污泥送入制粉系统,干化后的废气(含污泥蒸发的水分以及恶臭气体)独立送入锅炉 炉膛或污染物处理系统。 6.1.2城镇污泥干化用烟气抽取位置、参数与流量的选取应通过锅炉热平衡与热力校核计算,通过分 析抽取烟气对机组在不同负荷条件下的锅炉效率、燃煤量、烟气温度等影响综合确定。 6.1.3城镇污泥干化后的废气回送位置应综合考虑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回送后对锅炉燃烧、传热及污 染物排放等影响。
6.2.1利用电站煤粉锅炉机组汽轮机抽气作为热源,在污泥干化设备内与污泥间接接触换热,汽轮机 抽气放热变为凝结水后返回机组汽水系统,污泥干化后送入制粉系统,污泥干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 除尘器除去大部分固体颗粒,再进入冷凝器与冷却水换热,不凝结废气送入锅炉焚烧或尾部污染物处 理系统,凝结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6.2.2城镇污泥干化用蒸汽抽取位置与参数、流量应通过锅炉热力校核与机组热力系统计算,通过分 析抽取蒸汽对机组在不同负荷条件下对汽轮机效率、发电煤耗、受热面壁温等的影响综合确定。 6.2.3城镇污泥干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送入锅炉适宜位置焚烧处理,送入位置应经计算分析后综合
确定,产生的废水应考虑完善的处理工艺。
城镇污泥对锅炉主辅机运行性能的影响
7.1对输煤及制粉系统的影响
7.1.1污泥直接掺烧可能造成原煤仓、给煤机等设备堵塞以及制粉系统干燥出力不足等问题;污泥干 化后掺烧对输煤及制粉系统影响相对较小。 7.1.2应通过制粉系统热力计算确定掺烧城镇污泥对制粉系统干燥出力的影响。
7.2.1污泥直接掺烧对锅炉运行安全性影响较大;污泥直接干化后掺烧与污泥间接干化后掺烧对锅炉 运行安全性影响相当,可能影响锅炉入炉燃料的着火、稳燃以及炉内结渣。 7.2.2污泥直接(间接)干化应考虑尾气的处理及其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影响。 7.2.3应通过掺烧试验确定各运行参数,必要时进行针对性优化调整。
7.3对锅炉运行经济性的影响
3.1污泥直接掺烧方式会使大量水分直接进入炉膛,造成锅炉局部烟气温度降低,影响炉内传 炉效率;污泥直接干化后掺烧方式需要抽取锅炉部分烟气作为热源,干化后的废气回送锅炉会 的传热和效率产生影响;污泥间接干化后掺烧方式对锅炉传热影响较小,但会影响机组效率。 .2 应通过掺烧试验或热力校核计算确定污泥掺烧对机组锅炉运行经济性的影响。
7.4.1污泥直接掺烧、污泥直接(间接)干化后掺烧方式对锅炉运行环保性的影响相当。 7.4.2掺烧城镇污泥后可能对SCR催化剂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城镇污泥中的碱金属,应通过试验 确定其影响。 7.4.3除排烟中NOx、SO2、粉尘浓度指标外,排烟中的二英、氟化物、氯化物等需满足排放要求, 飞灰、大渣、脱硫石膏以及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及浸出液毒性等均需满足排放和回收利用要求。
掺烧城镇污泥煤质参数计算及推荐控制值
掺烧城镇污泥后入炉燃料煤质参数计算公式
入炉燃料的煤质参数MZ(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碳、氢、氧、氮、硫、氟、氯、 等)计算公式见式(1)
汞等)计算公式见式(1)。
式中: mmCC 城镇污泥的质量分数; 入炉煤的质量分数; 城镇污泥的煤质参数; 入炉煤的煤质参数。
式中: As一一城镇污泥的灰分质量分数; A一入炉煤的灰分质量分数; Z一城镇污泥的灰中某组分的质量分数; Z一入炉煤的灰中某组分的质量分数 8.1.3具备条件的,宜采用化验检测的方法测得实际掺混城镇污泥后入炉燃料的煤质参数和灰熔点等。
掺烧城镇污泥后入炉燃料煤质主要参数推荐控
掺烧城镇污泥后入炉燃料主要参数推荐控制值
掺烧城镇污泥方式的选
表2 入厂污泥特性对掺烧方式的适应性
9.2.1电厂煤场储存过程中掺配
也称为煤场直接掺配,即将入厂煤摊开铺平,然后按比例在煤层上面铺一层污泥,为了确保无环 境异味污染,在污泥上再铺一层入厂煤。入炉混合燃料由横断面取:从而达到污泥与煤按比例掺烧的
目的,属静态掺配。此种掺配方式适用于湿污泥、半干化污泥、干化污泥掺混
9.2.2上煤过程中皮带掺配
按不同的掺烧比例调整取料机速度,将入炉煤、污泥同时输送到同一条皮带机上,利用多条带式 皮带输送机在输送过程中进行动态混合,混合均匀,属于动态掺配。此种掺配方式适用于半干化汽 泥、干化污泥掺混。
仅投入单台磨进行污泥掺烧,为保证锅炉入炉燃料中污泥掺烧比例【辽宁省】《现浇轻质复合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DB21/T 1794-2010》,单台磨污泥掺烧比例大 在15%~20%),对制粉系统干燥出力影响较大,要求制粉系统有一定干燥出力裕量,适应于干 干化污泥掺烧,掺烧过程对锅炉整体影响较小。
将污泥分别掺混到多台制粉系统中进行掺烧,多台磨掺烧污泥掺烧比例小(一般在5%~15 制粉系统干燥出力影响较小,适应于干化、半干化污泥掺烧,对湿污泥掺烧也有一定的适应性,
10.1应制定约束条件,包括最低入炉燃料热值、最大收到基水分,采用式(1)、式(2)的计算方法 计算污泥与煤混合煤质参数。 10.2应根据污泥与煤燃料特性、锅炉设计参数、煤场掺混条件、制粉系统干燥出力确定入炉燃料中污 泥掺烧比例。 10.3应按照DL/T1106的规定开展污泥与煤混合燃料沾污、结渣特性试验,确保锅炉运行安全。 10.4应根据污泥不同含水率,确定不同掺烧方式,结合污泥掺烧对制粉系统干燥出力、锅炉运行安全 经济性等影响,按照DL/T1445的规定通过掺烧试验综合确定污泥最佳掺烧比例,并应在锅炉额定负 荷或经济负荷下经过考核试验。 10.5污泥掺烧比例的确定应考虑机组的负荷率影响。
11.1.1电厂应建立全封闭式污泥存储系统,污泥与煤掺混后应及时输送至原煤仓,煤场不宜长期存放 大量污泥。 11.1.2湿污泥不宜直接在皮带输送机上掺混,避免污染皮带。 11.1.3对封闭或半封闭式输煤系统,应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并建设完善的除臭系统。
11.2.1单磨掺烧污泥时,应重点观察磨煤机出力、电流以及出口风粉温度,防止堵磨。 11.2.2污泥与无烟煤、贫煤掺混时,应对磨煤机入口一次风混合风温、出口风粉温度进行控制。 11.2.3掺烧污泥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最佳位置,避免污泥掺烧后对后期燃烧造成不利影响。 11.2.4钢球磨煤机掺烧污泥时,应当采取足够的防爆措施。启停磨煤机时,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入口 次风混合风温,正常停磨时应抽空余粉,紧急停磨时,应投入情化蒸汽。
11.3.1应加强入厂污泥管理,准确掌握污泥含水率、热值、灰含量、重金属等主要参数SY/T 4202-2019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储罐工程,并及时提供 给负责污泥掺混人员以及锅炉当班运行人员。 11.3.2污泥掺烧推荐采用“现掺现用”,避免长期堆放污染环境。 11.3.3建立完善的污泥掺烧制度,并设立专人进行污泥掺烧全过程管理。
11.4.1掺烧污泥时,应测量全炉膛温度,对照污泥与煤混合燃料灰软化温度,判断炉膛结焦风险,防 止高温腐蚀与结渣。 11.4.2掺烧污泥前、后应对除渣、输灰、脱硫等系统进行出力和效率试验,评估系统对污泥掺烧的适 应性。 11.4.3采用单磨或多磨掺烧污泥时,宜根据电厂安全管理要求、制粉系统状况以及锅炉效率,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最佳掺烧方案以及优化配风策略。
12.1加强城镇污泥指标控制,应按照电厂入厂煤采制化要求对每批次到厂污泥进行取样、化验。 12.2应定期对城镇污泥、锅炉飞灰、大渣、脱硫石膏以及脱硫废水中的有害元素(氟、氯、砷、汞、 镉、铅、铜等)进行检测,飞灰、大渣、石膏中有害元素含量应满足GB5085.3排放限值要求。 12.3应定期对掺烧城镇污泥后排烟中的二英、氟化物、氯化物等进行检测,相应指标应满足GB 18484与GB18485中规定的排放要求。 12.4掺烧城镇污泥后排烟中的烟尘、SO2、NO排放指标应满足《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一2020年)》中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