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386.2-2022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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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386.2-2022 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重型商用车辆(如货车、客车等)的电动汽车性能进行测试。它规定了电动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能量消耗(如电能消耗、燃料消耗等)以及相应的续驶里程(即单次充电或加满燃料后车辆能行驶的最远距离)的测定方法。

这个标准对于电动汽车的性能评价、技术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确保了电动汽车的能耗和续航里程测试的公正、准确和一致性,对于推进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升电动汽车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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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纯电动汽车,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 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测 量方法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 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JB/T 10345-2019 块偏心式自同步水平筛.pdf,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18352.6一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38146.2—2019中国汽车行驶工况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GB7258、GB/T19596、GB18352.6—2016和GB/T38146.2—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4.1.1推荐环境温度为(23土5)C,经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环境温度范围可放宽至 5C~35C。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开始、结束时,温度不能超出此范围,实际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 注明。 4.1.2 相对湿度应小于95%。 4.1.3大气压力应处于91kPa~104kPa。

4.2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GB18352.6一2016中CD.1、CD.2及CD.5的相关要求。 4.2.2 表1规定了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GB18352.6一2016中CD.1、CD.2及CD.5的相关要习

GB/T 18386.2—2022

表1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要求

4.3.1.1对于城市客车,应在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按照GB/T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进行,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道路负荷的设定也可以基于 GB/T27840规定的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插值计算进行,或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 负荷的设定按照GB/T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对于其他重型商用车辆, 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按照GB/T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 系数推荐方案进行。

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按照GB/T27840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 系数推荐方案进行。 .3.1.2乘员质量及其装载分布需符合GB/T12534的要求。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4.3.2.1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3.2.2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 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3.2.3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3.2.4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2.5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在正常运行温度下 工作。 4.3.2.6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REESS行驶300km。 4.3.2.7如果车辆有制动能量回收的功能,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应采用与实车相同的控制 策略。如果车辆配备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驱动力控制系统(TCS)或电子制动系统(EBS),并且在 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这些系统有可能会误把未安置于转鼓轮鼓上的不转动的车轮当作 故障系统,此时应进行屏蔽以获得正常的系统工作

4.3.3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按照GB/T27840中的规定。在进行道路和底盘测功机

为滑行试验时,均应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功能屏蔽。道路和底盘测功机滑行试验,汽车的其他部件 于相同的状态(如空调关闭等)。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3个步骤: a)对REESS进行初次充电(见5.4); b)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5.5); c)试验后再次为REESS充电,测量从外部电源充人的电量(见5.6)。 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车辆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要求车辆 用不大于30km/h的车速尽量以匀速的方式在两者之间移动(尽量减少电能的消耗),车辆每次在两者 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应超过3km。试验应在充电结束后12h之内开始。

5.2.1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4.4.1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图1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为 土3km/h,时间公差为土1s。在每个试验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5s。在试验 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5.2.2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应按照4.4.2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时间公差以及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按照5.2.1的规定进行。对于超过车辆最高车速的 部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速度公差上限,但应满足速度公差下限的要求。

5.3.1进行5.5规定的试验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停止试验: a)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不能满 足5.2.1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停止试验; b)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CHTC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 5.2.2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停止试验; c)按照5.5.3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车辆在试验循环段DS,和DS2中需满足5.2.1或5.2.2 规定的公差要求。当车辆在恒速段CSSE连续4s不能满足5.2.1规定的速度公差下限时停止 试验。 5.3.2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挡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5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停车。

5.4REESS的初次充电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REESS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5.4.2和5.4.3 的规定进行。 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 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5.4.2REESS的放电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在进行REESS的充电前可先对REESS进行放电,放电程序应根据汽 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放电结束后REESS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荷电状态 (SOC)的20%或汽车生产企业设定的SOC故障报警值。

5.4.3REESS的充电

5.4.3.1常规充电

应使用传导充电的方式对REESS进行充电,若车辆同时存在直流和交流的充电方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REESS推荐在4.1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使用正常模式。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汽车 生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程序。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 电策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4.3.2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者外部仪器发出 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X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REESS能 ·h)/供电功率(kW)。

在REESS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12h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在此 月间混凝土及抹灰表面施涂油漆涂料施工工艺标准,确保车辆在4.1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放置。 试验流程按照以下两个选项之一进行: a)按照5.5.2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 b)按照5.5.3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5.5.4的要求测量REESS的电流和电压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GB/T38146.2一2019规定的CHTC循环连续进行试验;直到达到5.3规定 的要求时停止试验。在移动和试验过程中应实时测量并记录电池端的电压和电流值。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4个试验循环允许浸车一次,时间应不超过10min,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 关应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5.5.3.1速度片段

缩短法速度片段由2个试验循环段和2个恒速段组成,示意图见图2。其中DS和DS2为试验循 环段,各包含2个由4.4规定的试验循环;CSSM和CSS为恒速段,由较高的恒定车速构成,用以尽快放 电,减少测试时间。通过2个试验循环段,按照6.2和6.3.2的规定分别计算得到车辆的能量消耗量和 续驶里程。

5.5.3.2.1速度要求

图2 缩短法速断片段构成示意图

恒速段的最低车速设置,城市客车为40km/h;客车(不含城市客车)为80km/h;货车(不含自卸 车)为70km/h;自卸汽车为60km/h;半挂牵引车为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 构确定,2个恒速段可以分别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辆的30min最高车速小于推荐车速金地网球馆桁架施工组织设计,则恒速段! 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30min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直至达到恒速段车速。车辆在进行恒速段CSSM的 行驶过程中,可根据5.5.3.2.3的规定进行浸车

5.5.3.2.2里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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