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CECS3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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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CECS 334:2013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30号


关于发布《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冶金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34: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近年来集装箱的用量随着物流业蓬勃发展而大大增加,同时,作为其应用的一个分支,集装箱组合房屋也在国内外有了一定的应用,特别是经一定年限使用后的既有集装箱再回收用作箱房,更符合资源再利用和低碳经济的要求。此外,由于集装箱耐用性好并具有通用模块和便捷组合等特点,适用于快速建造的多种用途低(多)层房屋。本规程的编制符合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和技术政策要求,对指导和推广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应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设计基本规定、模块化设计、外围护结构构造、内部构造和内装修、建筑防火和防腐蚀、结构设计基本规定、结构设计、结构节点设计、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冶金分会归口管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负责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 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主要起草人:柴昶 贺明玄 肖俭 卞宗舒 王明贵 刘迎春 李元齐 李春田 刘万忠 张王丽 杨保同 姚谷 何思东 查晓雄
    主要审查人:陈禄如 郁银泉 鲍广鉴 朱茜 陈志华 刘琼祥 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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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860271489.html

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329682397.html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07ec62e09ec3d5bbfc0a7415.html?from=search

1 总则


1.0.1 为在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1.0.3 本规程中有关设计、施工和选材的原则与基本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等制定的。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块化、工业化和优化集成的原则,并保证完善的使用功能。

1.0.4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以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箱体作为一个建筑单元模块,组合构成的房屋。简称集装箱组合房屋。

2.0.2 建筑体形系数 building shape coefficient
    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

2.0.3 既有集装箱 existing freight container
     经过一定使用周期后仍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

2.0.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5 叠箱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by piled containers
    由多个集装箱叠置并在角件处相互连接组成的多层箱体结构。

2.0.6 箱框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with containers an frame
    集装箱箱体与框架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0.7 箱体结构 container structure
    由侧梁、端梁、角柱与壁板等部件组成的集装箱整体结构的总称。

2.0.8 角柱 corner post
    箱体四角连接顶角件和底角件的立柱,是箱体结构传递竖向荷载的重要部件。

2.0.9 角件 corner fittings
    与箱体四角角柱顶部及底部连接的方形铸钢件,具有支承、堆码、吊运和紧固集装箱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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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用于以集装箱自然开间为主要功能间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其建筑设计应符合模块集成性、组合多样性和功能实用性的原则,有效地利用空间和便于建造施工。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时,箱体宜采用既有集装箱。

3.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造场地与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

3.1.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满足下列使用要求,各项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2 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功能要求。
    3 满足防火、疏散、防护等使用安全要求。
    4 满足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5 具有环境艺术效果。

3.1.4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与结构设计相协调,壁板开孔或箱体的大悬臂布置,应符合结构安全性的要求。

3.2 模数协调


3.2.1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应以集装箱的基本尺寸作为设定模数的依据。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的规定。

3.2.2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选用通用型集装箱(图3.2.2-1、图3.2.2-2),其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1-顶板;2-鹅颈槽;3-顶侧梁;4-侧板;5-前墙板;6-前楣;7-角件;8-前角柱;9-顶侧梁;10-通风器;11-前槛;12-底侧梁;13-角件;14-后角柱;15-门(门封胶条);16-锁杆;17-角件;18-门槛;19-门楣


图3.2.2-2 通用型集装箱的底部结构图
1-防撞槽;2-地板中梁;3-底横梁;4-底侧梁;5-鹅主梁;6-短底横梁;7-鹅背梁;8-鹅盖板

表3.2.2 通用型集装箱箱型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

箱型

外部尺寸

最小内部尺寸

额定质量(kg)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IAA

2591

0
  -5

2438

0
  -5

12 192

0
  -10

2393

2352

12 032

3640

ICC

2591

0
  -5

2438

0
  -5

6058

0
  -6

2393

2352

5898

2180


3.2.3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轴线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立面为单列箱时,宜以箱外皮作为轴线[图3.2.3(a)]。
    2 投影立面为多列箱时,宜以含连接构造的中线作为轴线[图3.2.3(b)]。
    3 角件错位时,宜以角件中心作为轴线;当利用角件孔连接时为孔中心线[图3.2.3(c)]。

3.2.4 箱体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箱高为层高[图3.2.4(a)];当有连接垫件时,宜取箱高与垫件高度之和为层高[图3.2.4(b)]。

3.2.5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宜采用模数网格法,其中箱模块组成网格宜采用图3.2.3所示轴线为网格线;箱内平面网格宜采用自定义网格轴对称布置,并对大、小网格间非模数区进行协调处理。


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3.3.1 使用通用型集装箱的房屋空间净高不应小于2.3m(整体式卫浴间除外),地(楼)面和吊顶宜采用紧凑型做法。

3.3.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门窗可通过切去箱壁板设置,室内有大空间需要时,可通过切去相邻两箱部分壁板扩大开间,切除壁板的范围及补强措施,应满足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3.3.3 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集装箱与框架组合的方式实现。

3.4 室内环境


3.4.1 集装箱组合房屋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结合箱体特点,采取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

3.4.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空气声隔声设计应充分利用双层钢板分隔的既有条件,采取适宜的构造措施满足功能空间的隔声要求。

3.4.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进行隔振设计。对可能由冲击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门、楼梯、厨房操作台等,应采取隔声、隔振的构造措施;对可能由设备运转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空调室外机、电梯、风机、水泵及外延管道等,应分别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和隔振的构造措施,其中隔振材料与元件应根据震动的固有频率选用。

3.4.4 当室内净空较低时,不宜使用深型吸顶灯具。采用IAA型集装箱做大进深设计,而侧面采光系数最低值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但总照明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照度标准值的1.5倍。

3.5 建筑设备


3.5.1 集装箱组合房屋各设备专业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设备及其系统的选用和配置应符合节能和节水的要求。

3.5.2 设备、管线宜利用金属箱体吊挂与固定,集装箱模块内部的设备和管线宜连同装修工程预设预装,并在现场完成系统连接;预装于箱体外侧的管线,应采取防水、防腐和防撞击的防护措施。

3.5.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平面、空间布置及其构造,应满足管线设置和维修的要求。

3.5.4 设备立管需要穿过集装箱顶板、底板时,应预先定位开孔,孔径应考虑安装误差,封口应满足防火、防水和隔声的有关要求。

3.5.5 集装箱组合房屋配电系统应利用组合后的钢结构进行总等电位连接。小型集装箱房屋供电的外线接口宜采用专用的插座,并符合该插口所规定的额定电流。

3.5.6 工作接地、PEN重复接地、防雷接地及弱电设备接地等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宜采用自身钢构件和基础钢筋作为联合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对个别有特殊接地要求的设备可设置独立人工接地体。

3.6 环保与节能


3.6.1 集装箱组合房屋建造全过程中,用材、设计和施工各环节均应遵循环保、节能的原则,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环保、节能的专项内容。

3.6.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设计宜合理地采用新能源、节能灯具、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中水设施、复合墙体、遮阳和屋顶绿化等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技术措施,并实现一体化设计。

3.6.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按其使用类别和所处气候分区,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流动或季节性使用的集装箱房屋,当建筑体形系数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时,宜采取构造措施,降低能耗并满足舒适度要求。

3.6.4 既有集装箱被拆解的材料(钢材、木材)应合理地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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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模块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基本模块为单箱模块或组合箱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主要功能空间宜使用基本模块。
    2 同一使用功能的基本模块宜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3 模块化组合宜体现建筑构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4 模块与其他构件组合后,应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
    5 模块组合后,建筑设备的配置应具有系统性。

4.1.2 基本模块在工厂完成的内部装修和设备配置,宜采用标准化设计。

4.1.3 基本模块以外的构件宜设计为标准化或模块化的组件,与箱模块配套使用。

4.1.4 设备使用集中的功能空间,如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间、洗衣间、变配电间、水泵间、厨房操作间、电梯机房等宜设在集装箱模块内。

4.2 模块组合

4.2.1 集装箱房屋模块应在箱体尺寸范围内,按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地进行空间设计,其基本模块单元可按表4.2.1采用,集装箱居住、办公模块设计可按附录B的示例确定。

4.2.2 集装箱模块组合可采用下列典型布置方式:
    1 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
    单个集装箱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具有功能独立性,可用于营地式单层房屋(表4.2.1)。



    2 廊式组合:
    箱模块竖向叠置,平面组合为廊式房屋,通过内(外)廊连接成为整体,并配置设备系统。可用于宿舍、旅馆、住宅、办公等多层建筑(图4.2.2-1)。


图4.2.2-1_2.jpg

1-基本模块;2-箱内预制楼梯;3-构件组装楼梯;4-外装钢楼梯;5-调整箱ICC;6-暗柱(必要时设);7-走廊;8-阳台


    3 局部大空间组合:
    当集装箱房屋首层或局部有较大空间需要时,可采用集装箱模块与框架组合(图4.2.2-2)。
    4 错位组合:
    集装箱竖向错位组合,可取得部分较大空间并节省用箱(图4.2.2-3)。
    5 不同箱型组合;
    当箱源类型不一致或有其他设计创意时,可采用不完全对角的组合(图4.2.2-4)。

    6 局部悬挑:
    因造型或使用需要,部分集装箱可从组合中挑出,但应满足本规程第8.1.5条的要求(图4.2.2-5)。

    7 支撑体组合:
    以箱体为支撑体的组合布置,可以取得较大空间(图4.2.2-6),可用于厂房、库房、餐厅、活动场馆等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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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围护结构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与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相适应,并通过采取下列技术措施,满足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和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1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部分寒冷地区需兼顾夏季防热时,围护结构宜设计为外保温(隔热)构造;
    2 夏热冬冷地区应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围护结构宜设计为外隔热(保温)或外部隔热、内保温构造;
    3 夏热冬暖地区应充分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其北区可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围护结构宜设计外部遮阳;
    4 温和地区A区应考虑冬季保温,A、B区可不考虑夏季防热;
    5 有保温要求的地区,围护结构各部分应满足本类别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规定的传热系数限值要求。采暖地区的围护结构有金属件连通或设计有外伸金属构件时,应进行露点验算,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
    6 有防热要求的地区,当采用轻质围护结构,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遮阳、通风空气间层、反射构造等综合措施;
    7 某些建筑类型,当采用箱体结构外露的建筑方案时,可设计为内保温(隔热),所用集装箱的外表面应完好无损,涂装完整。

5.1.2 当集装箱组合房屋以箱模块预制、现场组装时,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围护构造不得妨碍箱结构的运输、吊装与安装,并应满足运输、开箱检查(出口项目)、堆放和吊装各阶段对变形、防水、防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围护单元的接缝构造应使围护功能具有连续性;
    3 预制箱模块因开口不能满足吊装、运输和堆码要求时,应设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加固措施;
    4 对因拼装需要,在预制时已外装连接板件、水电管线和接口器件的箱模块,应有相应保护措施;    5 集装箱原有的通气孔在运输阶段应予以保留。

5.1.3 集装箱组合房屋围护结构中宜采用轻质、高效、预制装配的保温、隔热材料,形成的构造应满足本规程表7.1.1中相应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与燃烧特性可按附录D确定。

5.1.4 当以箱壁板为外墙表面时,内部连接应采用焊接、栓钉焊接和粘接等紧固件不穿透箱壁的做法。

5.1.5 当采用集装箱与底层框架或者局部框架的组合房屋时,非箱部分外围护的构造与功能要求应与箱体围护结构相协调,并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5.2 外墙与外门窗


5.2.1 采暖地区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采用外保温做法,构造中宜选用轻质保温材料,具体做法可按表D-1、表D-2采用。

5.2.2 以隔热为主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可采用带有可流动空气层的幕墙做法(图D-4)。

5.2.3 集装箱箱体壁板宜作为墙体材料的支撑体,且可作为隔汽层使用,壁板内侧空腔宜设透气口。

5.2.4 既有集装箱组合房屋外侧壁板,当其平面变形不大于15mm时,宜利用龙骨找平;大于15mm时应修理整平。

5.2.5 集装箱上预装的外门窗与箱体洞口构件间宜设变形缝,其变形量应满足运输、吊装的要求,对门窗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5.2.6 门窗框口宜选用带有外泛水和滴水构造的框料,框料厚度宜与墙厚相匹配。

5.2.7 外门应设置减振构造(图5.2.7),外门的保温、隔热、防盗、防腐等功能应依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8 采用箱壁外露方案时,门窗两侧被切割壁板宜对称位置(图5.2.8)。

5.3 屋顶


5.3.1 集装箱顶板不应直接作为承重屋面使用,其上宜采用有檩屋面压型钢板的轻型屋面构造,其防水、隔声、抗风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1 压型钢板宜选用咬边型彩涂压型钢板,其性能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的规定;
    2 压型钢板的连接宜采用隐藏式连接,在屋面负风压较大部位,其连接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坡屋面坡度应大于5%;
    4 溢水天沟采用彩涂钢板制作时,应牢固连接,其厚度不应小于0.8mm;非溢水天沟宜采用钢板制作,其截面应按泄水容量和承重条件计算决定,表面的除锈涂装应按室外条件加强防护;
    5 檩条(或椽条)宜采用镀锌冷弯型钢,并牢固地固定在箱体上。

5.3.2 当采用瓦坡屋顶时,可按附录D采用下列分层构造:
    1 型瓦,符合防水、防雷、检修要求;
    2 檩条或椽条加望板;
    3 梁或支架,防雷引下连接要求,采暖地区其下部连接构造应采用断桥方法;
    4 中空层;
    5 保温(隔热)层,设有铝箔时铝箔表面向上;
    6 保温(隔热)层宜采用玻璃丝棉或岩棉等不燃材料,设有铝箔时铝箔表面向上;
    7 连接构造应防止热桥和电化学腐蚀的发生。

5.3.3 小型集装箱房屋当采用轻型金属瓦平屋面时应采用长尺度整板,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在低端设置滴水构造(图D-7、图D-8)。

5.3.4 当采用卷材(不上人)平屋面时,屋顶可按附录D图D-9、图D-10,采用下列分层构造:
    1 机械固定或粘铺卷材;
    2 望板及支撑结构;
    3 保温(隔热)填充。

5.4 架空地板


5.4.1 当设备管线设计为下部接口,有安装和检修需要时,架空地板下方净空不应小于0.6m,若不能满足可另行设置安装、检修沟;架空地板下方空间宜为通风层,当有实体勒脚时,宜开设通气口,空腔中的地面宜硬化处理并作好找坡、排水(图5.4.1)。
5.4.2 架空地板层的保温层应与墙体、屋顶的保温位置一致。

5.4.3 当采用保温地板时,保温材料与构造应满足防潮要求。

5.5 外部附属构件


5.5.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外部构件如屋顶、阳台、外走廊、雨棚、遮阳、室外钢楼梯和设备支架等,除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防腐、防雷、隔热、隔振和外观的要求。

5.5.2 当利用集装箱门打开后下方铺板设置阳台时,箱门与立柱应有可靠连接,不得利用门铰链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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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内部设计应考虑集装箱在运输、吊装过程中产生的变形影响,连续的装修平面和装修转折面宜设置明缝或软接缝,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6.1.2 在需要防白蚁的地区,装饰材料应避免使用木料,当使用人造板时,应采用防蚁饰面严密封闭。

6.1.3 箱体六面的内装修宜薄型化,以利取得最大净空。

6.2 内墙


6.2.1 由箱壁板(单层或双层)组成的内墙,宜利用壁板为骨架进行装修;当为分户墙时,应满足隔声要求;当为防火墙时,应满足本规程第7.1.7条的要求。

6.2.2 箱内隔墙宜采用龙骨面板类隔墙或非脆性整装板。

6.2.3 设备管线宜设置在内墙中空层。

6.2.4 内门窗框应与墙体构造匹配,与壁板连接处应设有缓冲材料,避免形成声桥。

6.2.5 内门应设置减震构造(图6.2.5),在相邻两箱壁板上开孔安装内门窗时,门窗框宜固定在一侧壁板上。

6.3 楼(地)板和吊顶


6.3.1 既有集装箱原装木地板经修复可用时,宜作为楼(地)板基层使用。

6.3.2 室内预装的设备管线,除排水管外,宜设置在底梁空间(图6.3.2),并延伸至波纹墙板槽内;严寒、寒冷地区采用内保温围护时宜采用整体卫浴间,给排水管线宜设置在室内。
6.3.3 当集装箱角件处的结构连接需在室内操作,或有管线连接操作要求时,楼(地)板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局部留置现场完成。

6.3.4 吊顶构件宜采用轻质板材并利用箱顶板吊挂,其上方需检修时,应设置检修孔。

6.3.5 集装箱组合房屋楼(地)面做法可按附录D表D-1、D-2执行。

6.4 卫浴间


6.4.1 集装箱组合房屋内小型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浴间,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体卫浴宜优先采用侧排水方案。当采用侧排水方案时,应设置可安装、检修的管道空间;当整体卫浴采用下方排水方案时,下部箱顶板应开设检修人孔。
    2 整体卫浴采用无外窗方案时,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采用有外窗方案时,宜设置通风装置。

6.4.2 非整体的卫浴间应设置地面防水层,并宜采用柔性防水层,有淋浴的卫浴间地面防水层应上延至墙面1.8mm高处。连续焊接的金属板地面、墙面可作为防水层使用。

6.5 管线空间


6.5.1 多层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竖向和水平设备干管,宜设在箱外的室内空间或外廊处(寒冷和严寒地区水暖干管除外),避免或减少干管连续穿箱,竖向干管宜设管井或设置在适宜位置,布置方法可按图6.5.1采用。
6.5.3 当设备管线外径不大于110mm时,经结构专业确定位置,可在集装箱底盘梁腹板处开孔穿过,必要时采取补强措施。

6.5.4 气候条件允许时,给排水管线可设置在室外。

6.5.5 预制箱模块内的设备管线应完成预装,与外线接口的位置与形式应符合设备各专业系统设计和连接操作的规定。

6.6 楼梯、电梯


6.6.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楼梯可采用箱模块内预制楼梯、构件组装楼梯或外装钢楼梯,楼梯的形式应满足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6.6.2 楼梯构件宜利用箱体结构承载,减少竖向附加支承构件。

6.6.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电梯可采用箱单元内预制电梯井、独立预制电梯井或构件组装电梯井(图6.6.3)。

6.6.4 电梯井道和机房应采用隔振、隔声措施。

6.7 内装修


6.7.1 预制的集装箱模块宜在工厂完成内装修,在对装修成品有保护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箱内空余容积,装运室内物品和现场使用的材料,提高运输效率。

6.7.2 内装修工程应满足本规程第6.1节~第6.6节的有关要求,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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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7.1 建筑防火


7.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各部位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表7.1.1确定。

表7.1.1 集装箱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类别

耐火等级

箱体结构

非箱体结构

前角柱、后角柱及角件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1.0)

底侧梁、前槛、门槛及角件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1.0)

底横梁、地板中梁、鹅背梁、地板


  (组合)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0.5)

侧板、前墙板、门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0.50
  (0.75)

燃烧体
  (0.75)

楼梯间墙、电梯井墙、住宅单元间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1.0)

疏散走道

两侧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两箱侧板中间防火填充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7.1.2 当集装箱组合形成的空间已使部分构件被隔离时,应按实际情况对火源方向进行封堵,并补足保护不足的部分,使构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其防火构造如图7.1.2-1、图7.1.2-2所示。


图7.1.2-1_2.jpg
图7.1.2-2_2.jpg
7.1.3 当楼面有防火保护层,耐火极限达到1h条件时,其下部底横梁(次梁)可不做防火处理。

7.1.4 以集装箱侧板、前墙板和门为外墙面时,其外部可不做防火处理。

7.1.5 预制集装箱房屋梁、柱构件需要做防火处理的,其非暴露面宜预涂防火涂料,现场部分宜以防火板、岩棉等耐火材料封堵并兼顾隔声的要求。

7.1.6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室外构件,如不封闭的外廊、不封闭的阳台、室外疏散钢梯等,可不做防火处理。

7.1.7 需要设置防火分区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应设置防火墙,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防火墙宜利用箱间缝填充防火材料构成(图7.1.7)。


7.2 建筑防腐蚀


7.2.1 设计文件中应有除锈涂装设计的专项内容,包括侵蚀作用分类、除锈质量等级和涂层构造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

7.2.2 集装箱箱体表面应有完整的涂层防护;既有集装箱表面涂层有损伤时应进行局部整修,并以长效涂层涂装防护。

7.2.3 进行箱体表面局部整修和新构件的除锈涂装时,其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½或St3级,涂层宜选用富锌底漆配套的复合涂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

7.2.4 集装箱组合房屋部分使用新制箱时,其涂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集装箱涂料》JT/T 810的有关规定。

7.2.5 钢构件涂装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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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或25年时,其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0或0.95。

8.1.2 结构的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当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其风荷载和雪荷载标准值可按50年重现期的取值乘以0.9计算。

8.1.3 结构的计算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8.1.4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宜规则布置,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按抗震设计的不规则多层集装箱房屋结构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8.1.5 箱体板壁有开孔并引起箱体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采用有孔箱与无孔箱错列对称布置等措施。集装箱采用悬挑布置时,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悬挑部分不应有开孔。

8.1.6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保证在使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与刚度;结构连接和节点构造应便于安装。

8.1.7 箱体顶板为非承重板,当有其他使用荷载作用时应进行验算补强;当作为承重屋面使用时应于其上另行布置有檩轻型屋盖。

8.1.8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防火和防腐蚀的技术要求与防护措施。

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8.2.1 集装箱组合房屋采用既有集装箱时,该箱体应为按现行国家标准《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检修合格的集装箱。箱体梁、柱部位不应有缺损,角件应完整并连接可靠。所有进场集装箱应有质量证明书或检修合格证明书。

8.2.2 箱体结构钢材的质量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中焊接耐候钢的相关规定。

8.2.3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中非箱体构件(框架、连梁)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Q235B级钢或Q345A、B级钢。

8.2.4 箱体结构薄壁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非箱体构件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及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栓钉与焊条等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8.2.5 集装箱角件应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列1 集装箱 角件》GB/T 1835的规定。其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可取为180N/mm²;抗剪强度设计值可取为105N/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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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设计


9.1 结构计算


9.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布置和组合应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箱体叠置的低层房屋结构可组成叠箱结构体系[图9.1.1(a)],其层数不宜超过3层;箱体与框架组合的多层房屋结构可组成箱框结构体系[图9.1.1(b)、(c)],层数不宜超过6层,其框架可采用纯框架或中心支撑框架。

9.1.2 叠箱结构体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超过3层的叠置箱体房屋,当箱体无开孔、无悬挑且箱间连接可靠时,可不进行叠箱结构整体承载力与变形的验算。
    2 叠箱结构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以箱体结构角柱的作用力进行角件间连接的计算,此作用力应计入箱体结构因倾覆作用而产生的角柱附加轴向压力或拉力。
    3 进行叠箱结构体系抗震计算时,可按底部剪力法计算层间剪力,并以此剪力验算箱体的连接和层间位移。

9.1.3 多层箱框结构体系应按箱体和框架整体结构进行内力计算,箱体结构和框架结构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层间剪力应按各自的抗侧力刚度进行分配。当为叠箱与底框架组合结构体系时,底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2。

9.1.4 叠箱结构或箱框结构布置不规则或局部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按空间模型进行结构计算,此时屋盖或楼盖的连接构造应符合平面刚性铺板的要求。

9.1.5 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集装箱房屋结构的抗震计算时,阻尼比可取0.04。

9.1.6 多层箱框结构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宜超过1/4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不应超过1/300。

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9.2.1 进行结构计算时,6m和12m无孔箱箱体结构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120kN/mm取值;当箱体顶梁经加强,顶盖结构平面刚度可视为无限大时,6m和12m箱体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分别按式(9.2.1-1)和式(9.2.1-2)进行计算。

6m集装箱   k=440-450α         (9.2.1-1)
12m集装箱   k=700-650α         (9.2.1-2)

式中:k——无孔箱箱体结构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KN/mm);
          α——集装箱开孔率,α=a/L,且不大于0.6;a为洞口宽度,L为集装箱长度。

9.2.2 箱体侧壁有开孔时,其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在壁板中部对称于中线开孔(图9.2.2),且开孔率不大于60%时,6m箱和12m箱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式(9.2.2-1)进行计算。

式中:k0——未开孔箱体纵向刚度,对6m和12m集装箱,k0取120kN/mm;
      η——刚度折减系数,对6m和12m集装箱,可分别按式(9.2.2-2)和(9.2.2-3)计算:
    6m集装箱:
    12m集装箱:
式中:β——洞口偏移率,β=b/L;b为洞口中线到集装箱中线的距离。
    2 当箱体两侧壁板开孔率不同或一侧开孔一侧未开孔时,箱体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取两侧开洞率所得抗侧刚度的平均值。

9.2.3 沿箱体纵向在箱顶承受水平力的承载力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无孔及开孔率不大于40%的6m箱体结构,承载力设计值可取为600kN;开孔率大于40%并小于60%时可取为450kN;
    2 对无孔及开孔率不大于60%的12m箱体结构,承载力设计值可统一取为600kN。

9.2.4 在本规程规定的层高、使用荷载和地震设防烈度等条件下,无开孔的集装箱可不进行箱体结构承载力和层间位移的验算。

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9.3.1 箱体壁板应避免有过大的开孔,所有开孔部位均应补强加固。补强构件应采用小截面钢管或型材,少占用室内空间。当壁板有较大开孔时,其开孔部位承载的底梁宜按实际有效截面进行强度和挠度的验算。

9.3.2 任一立面开孔不应损伤角柱,并宜保留与角柱相连的板壁宽度不少于一个波距,其开孔尺寸与位置应符合图9.2.1的要求。当洞口开至柱边时,可对角柱进行补强[图9.3.2(a)、图9.3.2(b)]。


9.3.3 箱体侧壁开孔时,波纹壁板切割处应以洞口镶边构件补强(图9.3.3),补强构件应伸过洞口一定距离再切断。
9.3.4 箱体端壁需开孔时,宜先选在原有门扇的侧壁开孔;当利用一侧门或两侧门时,应将所保留门的边框与箱体角柱以缀板连接(图9.3.4),板厚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9.3.5 多箱布置时,相邻箱体的梁、柱构件或镶边构件应以缀板构造连接(图9.3.5),板厚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9.3.6 箱体侧壁有较大开孔或单元箱体在叠置中角柱不对位时,可加设暗柱与支座予以补强(图9.3.6),暗柱除与顶梁、底梁焊接连接外并沿全长与壁板焊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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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构节点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连接节点应合理构造,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节点与连接的计算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10.1.2 箱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角件相互连接的构造,其节点连接应保证有可靠的抗剪、抗压与抗拔承载力;框架与箱体间的水平连接宜用连接件与箱体角件连接的构造,其节点连接应为仅考虑水平力传递的构造。

10.1.3 重要构件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不应低于二级质量等级要求;角焊缝质量应符合外观检查二级焊缝的要求。

10.1.4 箱体的现场连接构造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与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10.2 节点构造


10.2.1 箱体角件间的连接应保证角件对齐并与连接件间紧密接触。其节点可采用角件连接构造(图10.2.1-1)或垫件连接构造(图10.2.1-2)。


1-竖垫板突出角件10mm;2-连接垫板;3-上箱底角件;4-隔音胶垫;5-双头锥;6-连接钢板;7-下箱顶角件;8-高强度螺栓;9-现场调整垫板;10-连接盒
a.jpg
图10.2.1-2_2.jpg 10.2.2 箱体与框架间的水平连接宜采用仅传递水平荷载的连接板构造[图10.2.2(a)、(b)]。箱体与底框架的连接可采用支承节点连接[图10.2.2(c)]。

10.2.3 相邻箱体的梁、柱间应以缀板连接,缀板厚度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小于400mm。所有外露角件侧孔均应以6mm钢板焊盖封堵。

11 地基基础


11.0.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11.0.2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采用天然地基,当低层房屋结构的地基土承载力小于60kPa或多层房屋结构的地基土承载力小于100kPa时,以及地基土为软土等不良地基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11.0.3 基础形式宜采用扩展基础,其埋深不应小于冰冻线深度或0.5m,底面应有素混凝土垫层。

11.0.4 单层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且无地表水滞留时,可将集装箱底地基土夯实、找平后,以素混凝土基墩支承箱体(图11.0.4-1)。多箱叠置荷载较大时,箱底四角可以角件底座与基础连接(图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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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及本规程的规定。

12.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箱体改造、安装与钢结构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为箱体改造、钢结构制作、安装、连接、涂装等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应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2.1.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制作与安装应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

12.1.4 集装箱组合房屋安装前,应进行样板间试安装,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相关要求后,方能进行正式的组合安装工作。

12.1.5 集装箱箱体、构件场内堆放、二次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箱体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相互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当为多层箱体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安全措施。
    2 对开洞口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防护措施,防止箱体、门窗和外设零配件碰撞损伤;

12.1.6 原材料及成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并检查表面质量、包装等;对涉及安全与承载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对箱体成品的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所有箱体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

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12.2.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



12.2.2 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具不得超出其额定许用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12.2.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宜划分成吊装流水段安装,流水区段可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安装机械规格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划分;


    2 箱体吊装与安装过程中应保证整体结构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


    3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箱体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4 箱体安装前应先对连接角件之间的距离、孔边距等相关尺寸进行测量,并在安装过程中进行调校。若采用加垫块调整偏差尺寸时,可采用不多于一块的整体垫块,并在定位后与角件焊接牢固。



12.2.4 集装箱组合房屋基础顶面标高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要求。


表12.2.4 基础顶面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基础顶面(支撑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螺栓露出长度

+30,0

螺纹长度

+30,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12.2.5 集装箱组合房屋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梁与框架等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表12.2.5 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图例

箱体底座中心线
  对定位轴线的偏移△

8.0


  多层箱体整体垂直度△

≤H/800+1并≤35.0

单层箱体垂直度△

10.0

箱顶标高△

±8.0

建筑物的平面弯曲a

≤L/1200并≤20.0


12.3 除锈和涂装


12.3.1 箱体与钢构件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工厂制作应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Sa2½级除锈等级;工地小范围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时,应达到St3等级要求。对室内或室外构件,涂装涂层应分别不少于4道或5道;干膜总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00μm或240μm。

12.3.2 现场焊接部位应仔细清除焊渣和污垢后重新进行涂装。

12.3.3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可见的返锈、结露和再次污染,并宜在4h内进行底漆涂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涂装后4h内不得雨淋或置于潮湿环境中。

12.3.4 钢结构防腐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12.3.5 钢结构的防火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涂装防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钢材表面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协会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的规定进行。
    2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和防腐涂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 防火涂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厂家的底漆、防火涂料、面漆配套使用时应进行兼容性测试。
    4 涂装施工中,应经常检测涂层厚度,直到干膜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堵防护。

12.4 工程验收


12.4.1 集装箱组合房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
    集装箱组合房屋钢结构工程和箱体安装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2.4.2 钢结构分部工程的合格应在各分项工程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材料性能复验资料检查、观感质量现场检查。

12.4.3 箱体改造和安装分部工程中应包含外墙、内墙、地面、屋面和门窗等若干分项工程。

12.4.4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3 有关结构性能或承载功能的进场材料检验资料齐全,并符合质量要求。

12.4.5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的要求。
    2 对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2.4.6 集装箱组合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管理要求等。

附录A 通用型集装箱构造图










附录B 集装箱居住、办公模块设计示例

附录C 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与燃烧特性

表C 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热工性能

类别

材料名称

表观容重(kg/㎡)

导热系数 (W/m·K)

燃烧性能

常用材料

膨胀聚苯乙烯泡沫板(EPS)

18~22

≤0.041

B1、B2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

≥25

≤0.030

B1、B2

硬质聚氨酯泡沫(PU)

35~65

≤0.025

B1、B2

酚醛树脂泡沫(PF)

50~80

≤0.025

B1

矿棉、岩棉板

80~200

0.045

A

玻璃棉毡

≥16

0.050

A

木材

500~700

0.170~0.30

B2

石膏板

1050

0.330

B1

水泥纤维板

1000

0.34

A、B1

石灰水泥砂浆

1700

0.87

A

保温砂浆

800

0.29

封闭空气层(标准状态)

0.024

构造措施

铝箔反射材料

辐射反射率≥85%

通风双层屋面、墙面

表面温差可增加10℃~15℃

附录D 建筑构造参考做法


表D-1 楼(地)板基层构造做法
biao D-1.jpg



表D-2 楼(地)板面层参考做法

名称

适用基层

技术措施

铺地毯

①~⑦

铺实木地板或复合木地板

①~⑦

粘铺石塑或PVC地板

①~⑦

平整度2mm

PVC防水地板

①~⑦

整幅铺装四周卷起

地砖地面

胶粘

⑥、⑦

地砖专用胶

浆粘

⑥~⑨

20厚1:3干硬性砂浆粘结层,素水泥浆

OSB板地面

板面刷地板清漆

钢板防水地面(无基层)

3mm花纹钢板拼焊并卷起,与底梁点焊

钢板防水地面(有基层)

①~⑦

1.0mm~1.5mm钢板或不锈钢板拼焊,并卷起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带有耐候饰面的保温装饰板(厚度按热工计算);5-挂网抹灰层;6-龙骨和调平垫块;7-洞口加强角钢;8-窗(门);9-窗台板;10-窗(门)上泛水;11-窗(门)下泛水;12-泛水;13-镀锌钢龙骨;14-抽芯铆钉;15-石膏板;16-原装木板;17-铺装地板;18-踢脚;19-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0-砌块勒脚;21-密封材料;22-散水

图D-2_2.jpg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龙骨及保温材料;5-防水透气膜;6-装饰面板或镀锌钢丝网抗裂砂浆;7-龙骨和调平垫块;8-洞口加强角钢;9-联系角钢;10-窗(门);11-窗台板;12-泛水;13-镀锌钢龙骨;14-沿底龙骨;15-抽芯铆钉;16-石膏板;17-原装木板;18-铺装地板;19-踢脚;20-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1-密封材料;22-散水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带有防水表面的保温(隔热)材料;5-刚性保温隔热材料;6-抹灰;7-龙骨和调平垫块;8-洞口加强角钢;9-窗(门);10-窗台板;11-窗(门)上泛水;12-窗(门)下泛水;13-泛水;14-镀锌钢龙骨;15-抽芯铆钉;16-石膏板;17-原装或替换的木板;18-铺装地板;19-踢脚;20-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1-散水;22-密封材料

图D-4_2.jpg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隔热材料;5-彩涂压型钢板;6-抹灰;7-可通风的空气层;8-钢龙骨和调平垫块;9-龙骨和调平垫块;10-洞口加强角钢;11-窗(门);12-窗台板;13-窗(门)上泛水;14-窗(门)下泛水;15-泛水;16-镀锌钢龙骨;17-抽芯铆钉;18-石膏板;19-原装木板;20-铺装地板;21-踢脚;22-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3-散水

图D-5_2.jpg

1-彩板压型板;2-角钢托座;3-镀锌钢檩条和支托;4-镀锌钢檩条;5-外墙做法;6-玻璃棉毡;7-天沟及落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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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棉毡;2-檐底板;3-镀锌钢骨檩条和支柱;4-望板;5-瓦屋面和防水层自选;6-异形角钢;7-外墙做法;8-天沟;9-落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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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钢龙骨石膏板;2-箱顶板;3-铝箔玻璃棉毡;4-空气层、镀锌钢檩条;5-直立缝(咬口)或高波彩涂屋面板(整板);6-角钢托座;7-外墙做法;8-天沟;9-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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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楣;2-轻钢龙骨石膏板;3-箱顶板;4-铝箔玻璃棉毡;5-空气层、镀锌钢檩条;6-直立缝(咬口)或高波彩涂屋面板(整板);7-天沟
图D-9_2.jpg

1-箱顶板;2-铝箔玻璃棉毡;3-型钢梁(或镀锌钢骨);4-镀锌楼承板;5-OSB板(定向刨花板);6-粘铺(或干铺)防水卷材;7-镀锌沿顶钢骨;8-彩板(或铝塑板)檐口;9-钢骨立杆;10-镀锌沿底钢骨;11-外包金属板;12-钢梁支座;13-外墙做法;14-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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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压边环形布置;2-钢制喇叭口;3-刚性隔热材料;4-PVC或三元乙丙卷材;5-木方;6-密封材料;7-雨水管侧排或底排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
    《建筑内部装饰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集装箱涂料》JT/T 810
    《系列1 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系列1 集装箱 角件》GB/T 1835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系列1 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保温集装箱》GB/T 7392
    《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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