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 JGJ/T2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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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e coordination of residential bathroom

JGJ/T 263—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246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63—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卫生间空间尺寸;4.卫生间部件和公差;5.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有巢氏系统卫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靳瑞冬 仲继寿  王 羽  李 婕  张 岳  曹 颖  班 焯  张兰英
                        韩亚非 林建平 胡 璧 师前进 王路成 宫铁军 龙俊介 谷再平
                        郭 景 马韵玉 张伟民 张锡虎 张晓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克放 左亚洲 王 鹏 业祖润 朱显泽 陆伟伟 胡荣国 秦 铮 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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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与设计建造技术发展,实现住宅卫生间空间与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尺寸的协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卫生间及其相关家具、设备、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1.0.3 住宅卫生间参数与相关尺寸应根据模数原理取得协调一致,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及其部件尺寸应符合工业化生产及安装的要求。

1.0.4 住宅卫生间参数及相关尺寸协调,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O.1 卫生间参数 bathroom parameter

    住宅卫生间空间的净尺寸及椎荐使用的数列。

2.O.2 基本模数 basic module
    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为100mm,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2.O.3 分模数 infra-modular size
    导出模数的一种,其数值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分别是M/10(10mm)、M/5(20mm)和M/2(5Omm)。

2.O.4 卫生间设备 bathroom equipment
    卫生间内所需使用的坐便器、洗面器、浴盆、淋浴器等洁具及洗衣机等产品。

2.O.5 卫生间设施 bathroom facility
    卫生间所需的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2.0.6 卫生间家具 bathroom furniture
    卫生间所需使用的与洗面器结合的洗面台、放置和储存洗浴用品及化妆品的镜箱、陈设柜和储存柜等产品。

2.0.7 整体卫生间 entirety bathroom
    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洗面、淋浴、如厕等多种功能的独立卫生单元,也称整体卫浴。

2.0.8 卫生间部件 bathroom element
    组成卫生间设备、设施或家具的基本单元。

2.O.9 公差 tolerance
    卫生间部件在制作、定位和安装时的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其值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3 卫生间空间尺寸


3.0.1 住宅卫生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宜根据表3.0.1选用,并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


表3.0.1.1.png

3.0.2 当需要对卫生间内部空间进行局部分割时,可插入分模数M/2(50mm)或M/5(20mm)。

3.0.3 卫生间自室内装修地面至室内吊顶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200mm。

3.0.4 对于卫生间空间的墙体,其厚度宜符合模数,并应按模数网格布置。

3.0.5 卫生间门窗尺寸、位置和开启方式应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卫生间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最小空间要求。


.

4 卫生间部件和公差


4.1 卫生间部件的尺寸


4.1.1 住宅卫生间部件的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或是分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1.2 整体卫生间应考虑产品尺寸与建筑空间尺寸的协调,其最小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有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50mm;无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30mm;
    2 整体卫生间的底部与楼地面之间不应小于150mm;
    3 整体卫生间的顶部与顶棚底部之间不应小于250mm。

4.1.3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要求的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便器两侧应留有设置L形抓杆的空间,水平部分抓杆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应为650mm,垂直部分抓杆的顶端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应为1400mm。
    2 洗面器下方应留出轮椅使用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350mm,洗面器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600mm。距洗面器两侧和前缘50mm处宜设安全抓杆。洗面器前应留有11OOmm×800mm的空间。
    3 设备设施的开关应为低位式开关。
    4 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室内装修地面宜为400mm~500mm。

4.2 卫生间部件的公差


4.2.1 卫生间部件应根据其大小和产品要求确定精度。卫生间部件的公差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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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1.1 卫生间设备及设施设计、管道井设置,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卫生间管道井设置应便于装配、检查和维修。

5.1.2 卫生间设备可用中心线定位。

5.2 排水与管道及接口


5.2.1 便器排水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坐便器排水口中心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无立管时不应小于400mm,有立管时不应小于450mm。
    2 坐便器采用下排水时,排水口中心与后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宜为305mm、400mm和200mm,推荐尺寸宜为305mm;坐便器采用后排水时,排水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00mm和180mm,推荐尺寸宜为180mm。
    3 蹲便器中心线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无立管时不应小于400mm,有立管时不应小于450mm。排水口设置应保证蹲便器后边缘距装修完成墙面不小于200mm。

5.2.2 洗面器排水口中心线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0mm。洗面器侧面距其他洁具不应小于100mm。

5.3 排气道及接口


5.3.1 竖向排气管道宜设置在卫生间的里侧,其外包尺寸宜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

5.3.2 卫生间内排气道与竖向排气道的接口直径应大于ф80mm。

5.4 照明及插座


5.4.1 卫生间插座应配置防溅水型插座,安装高度应适应不同设备设施的高度要求,可为300mm、1500mm、1800mm。满足残疾人与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求的卫生间插座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宜根据插座所服务设备、设施而定,且应满足轮椅使用者的高度要求,可为300mm、600mm、1200m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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