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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residential kitchen
JGJ/T 262—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O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24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62—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11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厨房空间尺寸;4.厨房部件和公差;5.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仲继寿 靳瑞冬 张 岳 王 羽 班 焯 曹 颖 李 婕 韩亚非
张兰英 林建平 胡 璧 师前进 王路成 刘 水 郑岭芬 谷再平
郭 景 马韵玉 张伟民 张锡虎 张晓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克放 左亚洲 王 鹏 业祖润 朱显泽 陆伟伟 胡荣国 秦 铮 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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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与设计建造技术发展,实现住宅厨房空间与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尺寸的协凋,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厨房及其相关家具、设备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1.0.3 住宅厨房参数与相关尺寸应根据模数原理取得协调一致,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及其部件尺寸应符合工业化生产及安装的要求。
1.0.4 住宅厨房参数及相关尺寸协调,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厨房参数 kitchen parameter
住宅厨房空间的净尺寸及推荐使用的数列。
2.0.2 基本模数 basic module
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为100mm,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2.0.3 分模数 infra—modular size
导出模数的一种,其数值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分别是M/10(10mm)、M/5(20mm)和M/2(50m)。
2.0.4 厨房设施 kitchen facility
进行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2.0.5 厨房设备 kitchen equipment
炊事活动所需使用的燃气灶、洗涤池、排油烟机、冰箱等产品。
2.0.6 厨房家具 kitchen furniture
炊事活动所需的操作台和储存柜等产品。
2.0.7 厨房部件 kitchen element
组成厨房设备、设施或家具的基本单元。
2.0.8 公差 tolerance 厨房部件在制作、定位和安装时的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其值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3 厨房空间尺寸
3.0.1 住宅厨房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宜根据表3.0.1选用,并应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
3.0.2 当需要对厨房内部空间进行局部分割时,可插入分模数M/2(50mm)或M/5(20mm)。
3.0.3 厨房室内装修地面至室内吊顶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200mm。
3.0.4 对于厨房空间的墙体,其厚度宜符合模数,并宜按模数网格布置。
3.0.5 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得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用。
3.0.6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要求的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净宽不应小于2000mm,且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0mm。
2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使用要求的厨房地柜台面下方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350mm。
3 厨房的室内装修地面到吊柜底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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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厨房部件和公差
4.1 厨房部件的尺寸
4.1.1 厨房部件的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或是分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1.2 厨房部件高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柜(操作柜、洗涤柜、灶柜)高度应为750mm~900mm,地柜底座高度为100mm。当采用非嵌入灶具时,灶台台面的高度应减去灶具的高度。
2 在操作台面上的吊柜底面距室内装修地面的高度宜为1600mm。
4.1.3 厨房部件深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柜的深度可为600mm、650mm、700mm,推荐尺寸宜为600mm。地柜前缘踢脚板凹口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吊柜的深度应为300mm~400mm,推荐尺寸宜为350mm。
4.1.4 厨房部件宽度尺寸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2 厨房部件的公差
4.2.1 厨房部件应根据部件大小和产品要求确定部件安装的精度。厨房部件的公差宜符合表4.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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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1.1 洗涤柜宜靠近竖向排水管布置,灶柜宜靠近排气道或排气口布置。
5.1.2 排气道及竖向管线的管井应沿着墙角布置。管线排列宜布置在厨房设备同一侧墙面或相邻墙面。
5.2 管道及接口
5.2.1 水平管道空间应位于橱柜及其他设备的背面,且应靠近地面处。管道空间的深度距墙面不宜大于100mm,高度范围应在自装修地面至700mm之间。
5.2.2 燃气管线与墙面的距离应根据不同管径进行设计,与墙面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
5.2.3 厨房内的竖向排气道装修完成面外包尺寸宜为基本模数的倍数。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5.2.4 以家具形式围合的洗涤柜、灶柜、操作柜,应预留相应接口。
5.3 照明及插座
5.3.1 厨房照明重点应在主要操作台面上。照明点宜在操作台区域、灶台和水池上方,厨房照明开关宜设置在厨房门外侧。
5.3.2 插座设置的高度应根据适用设备确定,且距室内装修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1200mm、2100mm。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