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GB511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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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ulp plant for cellulose fibre
GB 51139-2015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39-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5.3.2(3、4)、6.3.2(15)、6.4.6、9.4.4、14.2.4、14.2.7、14.3.8、15.3.1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3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和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的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工艺设计,工艺设备,管道,辅助生产设施,仪表和自动控制,电气,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动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仓储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1号;邮政编码:453011;电子邮箱:yjs@bailu.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恒天(江西)纺织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参加单位: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云生 杜书刚 王秀安 刘玉献 赵永斌 张广予 陈新 田维娜 王建毅 卜晨阳 罗伟国 许建明 崇杰 武红艳 马胜 洪清伟 郑念屏 陈国招 李光 古虹 郭书勤 张兵 胡伟红 李积全 唐宗刚 张吉第 王鹏 刘栋梁 李安安 陈梁 任建春 聂鉴新 张政峰 吴和岭
    主要审查人:张世平 吴玉华 刘承彬 尹振文 常家桓 刘凤 林思球 聂扬 余达山 刘中勇 韦继超

1 总则


1.0.1 为规范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棉短绒、木材或竹材为主要原料,采用碱法、预水解硫酸盐法或亚硫酸盐法生产纤维素纤维用浆粕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厂设计。

1.0.3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的“三废”治理、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减排措施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0.4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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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浆粕 pulp
    以棉短绒、木材、竹材等富含纤维素的植物为原料,经碱法或酸法蒸煮、洗选、漂白、除砂、抄造等工序生产的纤维状聚集体,主要成分是α-纤维素(又称甲种纤维素)。

2.1.2 棉浆粕 linter pulp
    以棉短绒为原料生产的浆粕。

2.1.3 木浆粕 wood pulp
    以木材为原料生产的浆粕。

2.1.4 竹浆粕 bamboo pulp
    以竹材为原料生产的浆粕。

2.1.5 棉短绒 cotton linter
    从棉籽表面上剥下的短纤维。

2.1.6 纤维素纤维 cellulose fibre
    主要化学成分是聚β-D-葡萄糖大分子的纤维,包括天然纤维素纤维和再生纤维素纤维。

2.1.7 原料制备 raw material preparation
    将制浆原料去除杂质并开松或切成一定规格料片的工艺过程。通常也称为备料。

2.1.8 蒸煮 digestion
    浆粕原料在一定的压力、温度及适量制浆化学品在蒸煮器内进行物理、化学反应,以除去原料中的木素、半纤维素、蜡质、灰分等杂质,并降低纤维素聚合度的工艺过程。

2.1.9 间歇蒸煮工艺 batch digestion process
    采用蒸球或立式蒸煮锅设备,分批次进出料的蒸煮工艺。

2.1.10 超级间歇蒸煮工艺 super batch digestion process
    以冷喷放及热能的合理回收利用为核心技术的低能耗间歇蒸煮工艺。

2.1.11 置换蒸煮工艺 displacement digestion process
    以在不同蒸煮阶段从槽区抽进各种温度与化学特性不同的液体经过蒸煮锅中的料层进行反应,置换后进行冷喷放,同时置换出来的黑液为下一个间歇蒸煮做好准备的工艺。

2.1.12 连续蒸煮工艺 continuous digestion process
    采用立式、横管式、斜管式等连续蒸煮设备,实现物料连续进出的蒸煮工艺。

2.1.13 蒸煮液 digester liquor
    原料蒸煮所用的药液。

2.1.14 黑液 black liquor
    蒸煮后从浆料中分离出的料液。

2.1.15 黑液提取 black liquor extraction
    将溶解有木素、半纤维素等有机物和其他杂质的浆液与纤维分离的工艺过程。

2.1.16 洗涤 washing
    用水将溶解于制浆药液中的木素等有机物与纤维分离以取得洁净浆料的工艺过程。

2.1.17 打浆 beating
    通过打浆机、磨浆机、锥形精浆机等设备的机械剪切作用,降低纤维的平均长度,并使纤维分丝、帚化的工艺过程。

2.1.18 筛选 screening
    以筛缝间隙或圆孔直径的大小截留并去除浆料中未煮烂的竹节、木节及其他非浆状物杂质的工艺过程。

2.1.19 除砂 riffling
    利用重力、离心力等方法将纤维浆料与其比重不同的砂等杂质进行分离的工艺过程。

2.1.20 氯化 chlorination
    在浆料中加入氯气或含氯的氧化物以达到氧化目的的处理过程。

2.1.21 漂白 bleach
    用漂白剂对浆料进行处理以提高浆料的白度、降低纤维素聚合度并提纯的工艺过程。

2.1.22 元素氯漂白工艺(CEH) chlorine elemental have (CEH) bleaching
    直接使用氯气、碱液和次氯酸盐液的漂白工艺。是传统的三段漂白工艺(C-氯化、E-碱处理、H-次氯酸盐)。

2.1.23 无元素氯漂白工艺(ECF) elemental chlorine free (ECF) bleaching
    主要采用二氧化氯做漂白剂的漂白工艺。

2.1.24 全无氯漂白工艺(TCF) total chlorine free (TCF) bleaching
    采用过氧化氢、氧气、臭氧和生物酶等非含氯化合物作为漂白剂的工艺。

2.1.25 流浆箱 head box
    将浆料均匀分布在纸页成型网上的装置。

2.1.26 抄浆 papermaking
    浆料经过抄浆机上网、脱水、压榨、烘干、切纸、理纸、打包等,制成浆粕成品的工艺过程。

2.1.27 白水 white water
    抄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有少量纤维的生产水。

2.1.28 绝干料 absolute dry material
    经物理方法除去或经计算扣除全部水分的植物纤维原料或浆料。

2.1.29 风干料 air-dry material
    含水量为10%的植物纤维原料或浆料。

2.1.30 碱回收 alkali recovery
    将提取的黑液蒸发浓缩并进行燃烧,使黑液中的活性碱及有机钠盐类物质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氧及水蒸气发生反应,生成Na2CO3和Na2S的熔融物。然后将此熔融物以稀白液溶解、苛化,产生用于制浆的白液的工艺过程。

2.1.31 苛化 causticization
    以有效成分为Ca(OH)2的石灰乳液与澄清后的绿液反应,将其中的Na2CO3转化为NaOH的过程。

2.1.32 绿液 green liquor
    黑液经碱回收炉燃烧得到的熔融物溶解于稀白液或水中而得的溶液。其主要成分为Na2CO3或Na2CO3与Na2S溶液。

2.1.33 白液 white liquor
    绿液(或碳酸钠溶液)经Ca(OH)2苛化所得澄清的溶液,经配制后用做蒸煮液。

2.1.34 白泥 lime mud
    苛化溶液分离出清液后沉淀出的灰白色膏状物质,主要成分是CaCO3

2.2 符号


    A——酸处理;
    Adt——风干料吨重;
    bdt——绝干料吨重;
    C——氯化;
    CEH——元素氯漂白工艺;
    D——二氧化氯处理;
    D0——首段二氧化氯处理;
    D1——第二段二氧化氯处理;
    DDS——美国Cabtec公司推出的置换蒸煮系统(Displacement Digester Systems);
    E——碱处理;
    ECF——无元素氯漂白工艺;
    E0——加氧的碱处理;
    EOP——氧和过氧化氢强化碱处理;
    H——次氯酸盐处理;
    O——氧处理;
    P——过氧化物处理;
    Q——螯合剂处理;
    RDH——瑞典Rapid公司推出的快速热置换蒸煮系统(Rapid Displacement Heating);
    TCF——全无氯漂白工艺;
    TRS——总还原硫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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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的设计生产能力宜以“t/a”作单位表示。

3.1.2 工厂的年生产天数宜按每年340d计算。

3.1.3 生产用原辅料应计量。

3.1.4 蒸煮、漂洗、蒸发浓缩、漂白剂制备等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必须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3.1.5 设备和管道系统安全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及《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 安全防护》GB/T 20801.6的有关规定。

3.1.6 棉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车间应包括棉短绒称量、开棉、干式除杂及风送等工序;
    2 制浆车间应包括预浸压榨、蒸煮、洗选及漂白等工序;
    3 浆板车间应包括上浆、压榨、干燥、切纸、理纸及包装等工序;
    4 化学品制备车间应包括漂液制备工序及化学品储备。

3.1.7 木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车间应包括木片堆场、筛选、洗涤及输送;当原料为原木时,则还应包括原木清净、去皮、锯断、削片等工序;
    2 制浆车间应包括蒸煮、洗选、漂白及白液氧化等工序;
    3 浆板车间应包括净化、上浆、压榨、干燥、切纸、理纸及包装等工序;
    4 碱回收车间应包括黑液蒸发、燃烧、苛化及石灰回收等工序;
    5 化学品制备车间应包括漂白剂制备、化学品储存及制氧站。

3.1.8 竹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车间应包括竹切片堆场、筛选、洗涤及输送;当原料为竹子时,则还应包括竹子上料、切片、筛选及大片再碎等工序;
    2 制浆车间应包括蒸煮、筛选、洗浆、漂白、除杂及储浆等工序;
    3 浆板车间应包括净化、上浆、压榨、干燥、切纸、理纸及包装等工序;
    4 碱回收车间应包括黑液蒸发、燃烧、苛化及石灰回收等工序;
    5 化学品制备车间应包括漂白剂制备、化学品储存及制氧站。

3.2 设计原则


3.2.1 工艺设计应以物料平衡、水平衡和热量平衡为计算依据。

3.2.2 工艺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3.2.3 工艺设计应减少工艺过程的污染物产生量,并采取综合利用或有效措施治理“三废”。

3.2.4 车间内对外排放的浆粕废水宜设置过滤设施。

3.2.5 漂白末端洗浆和抄造浆板的生产用水应为软化水。

3.2.6 浆板抄造宜采用浆料精选处理、湿部高效脱水及热风气垫干燥等工艺。

3.2.7 棉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第3.2.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间的面积宜能存放不低于24h使用量的棉短绒;
    2 备料工段应采用干式除杂系统;
    3 宜采用大容量间歇式蒸煮工艺;
    4 蒸球宜采用从轴两端进汽方式;
    5 宜在蒸球倒料前即提取浓黑液;
    6 蒸煮大放汽宜采用大放汽余热回收系统或串汽回收系统;
    7 多台精浆机宜采用组内并联、组间串联的分组设计方式。

3.2.8 木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第3.2.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片堆应采用机械式堆存;
    2 木片应进行筛选和洗涤;
    3 蒸煮可采用预水解硫酸盐法低固形物连续蒸煮工艺或预水解硫酸盐法低能耗间歇蒸煮工艺;
    4 蒸煮工段应设置松节油回收、不凝气体收集及废热回收利用等系统;
    5 浆料氧脱木素宜采用两段氧脱木素;
    6 浆料漂洗前应进行除节、筛选及除渣;
    7 浆料洗涤宜采用中浓多段逆流洗浆工艺;
    8 浆料筛选宜采用中浓多段封闭筛选工艺;
    9 浆料漂白宜采用中浓多段漂白工艺;
    10 浆料漂白宜采用无元素氯漂白工艺(ECF)。

3.2.9 竹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第3.2.6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竹切片工序宜设置在原竹产区;
    2 蒸煮系统宜采用超级间歇蒸煮、置换蒸煮或节能蒸煮等先进技术,不得采用蒸球蒸煮系统;
    3 立式蒸锅的循环加热系统应采用喷射式直接换热器;
    4 间歇蒸煮工序应设置竹片装锅量计量装置;
    5 浆粕生产应采用添加助剂的方法降低竹材中的灰分含量;
    6 竹浆粕生产应采用预水解硫酸盐蒸煮加多段塔式漂洗工艺;
    7 立式蒸煮锅喷放宜采用减压冷喷放;连续蒸煮器宜采用高温逆流洗涤后冷喷放;
    8 氧脱木素工艺宜采用两段氧脱木素;
    9 竹浆粕漂白工艺应采用无元素氯漂白工艺(ECF)或全无氯漂白工艺(TCF),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CEH);
    10 未漂洗系统应采用多段高浓封闭筛选技术;
    11 漂白工艺宜采用O-D0-E/O-D1-H-A或类似的短程E-C-F漂白工艺;
    12 浆料洗涤和黑液提取应采用连续式多段串联逆流工艺;
    13 竹浆粕的抄浆工艺宜采用压力上浆、夹网成型、靴式压榨、气垫干燥工艺。

3.3 工艺流程


3.3.1 生产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种类、产品要求和生产规模确定。

3.3.2 浆粕生产应选择成熟、先进、节能及环保的工艺路线。

3.3.3 工艺流程除有要求外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择。

3.4 工艺计算


3.4.1 纤维的物料平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进入某设备的纤维量(kg/adt);
          Q1——自某设备输出的纤维量(kg/adt);
          Q2——自某设备流失的纤维量(kg/adt);
          c——进入某设备的浆料浓度(%);
          c1——自某设备输出的浆料浓度(%);
          c2——自某设备流失的浆料浓度(%)。

3.4.2 设备台数的确定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选用的设备台数(台);
          Q——生产中需该种设备处理的物料量(t/d);
          P——该设备的生产能力(t/d);
          k——设备利用系数。

3.4.3 单台蒸煮锅(球)的年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每台蒸煮锅(球)的生产能力(t/a);
          G——每锅(球)投料量(t);
          β——粗浆得率(%);
          T——年生产时间(h);
          t——蒸球生产周期(h)。

3.4.4 蒸煮锅的生产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蒸煮锅的风干浆生产能力(kg/d);
          V——蒸煮锅的有效容积(m³);
          b——蒸煮周期(h);
          q——单位容积产风干浆量(kg/m³);
          α——单位容积的绝干料片装锅量(kg/m³),取150~200;
          β——粗浆得率(%)。

3.4.5 单台漂白机的年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漂白机的生产能力(t/a);
          V——漂白机容积(m³);
          c——漂白机中浆料浓度(adt/m³);
          T——年生产时间(h);
          t——生产周期(h)。

3.4.6 储浆池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所需储浆体积(m³);
          Q——所需储存浆料量(bdt/h);
          T——储存时间(h);
          c——储浆浓度(%)。

3.4.7 浆板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浆板机的产能(t/d);
          v——浆板机车速(m/min);
          Bm——幅宽(m);
          q——纸幅定量(g/㎡);
          η——浆板机总效率(%)。

3.5 节能降耗


3.5.1 洗浆、漂白、抄浆等工序用水应逆段使用,后道工序的排水宜作为前道工序的用水并进行回收利用。

3.5.2 蒸煮、蒸发浓缩等工序的余热应综合利用。

3.5.3 设计中应防止生产工艺流程的无效往返,合理布置生产装置和设备,用能负荷中心应集中,并应根据装置竖向布置确定装置安装高度,利用位差能量。

3.5.4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防火、防爆的条件下,设备布置应做到辅助装置或设施与主装置就近布置,缩短管线距离。

3.5.5 各工段主要用能点应设置计量仪表。

3.5.6 棉浆粕大放气带出的棉短绒应回收。

3.5.7 蒸煮原料预浸和液比调节应使用稀黑液。

3.5.8 木浆粕和竹浆粕生产中黑液的蒸发浓缩物应进行燃烧,并应回收化工原料和热量。

3.5.9 蒸煮应采用低能耗蒸煮工艺。

3.5.10 黑液蒸发应采用提高出效黑液浓度及碱炉热效率的结晶蒸发工艺。

3.5.11 设备和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应选用性能良好的绝热材料,并应通过计算确定绝热厚度。

3.5.12 浆粕工厂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根据全厂用汽负荷和用电负荷,宜配备背压发电机组。

3.5.13 全厂应配备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热排汽换热系统。

3.5.14 换热装置的冷却水应循环利用。

3.5.15 抄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浆粕及不合格浆粕应就近碎浆后并返回漂后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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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艺设备


4.1 一般规定


4.1.1 工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技术先进、高效节能、性能稳定、安全适用的原则。

4.1.2 转动设备应选用运行性能稳定、效率高、噪声小、设备故障率低及维修方便的产品。

4.1.3 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物料的输送设备应保证运行的安全性。

4.1.4 非标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2 玻璃钢类容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HG/T 20696的有关规定;
    3 塑料类容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设备》HG/T 20640的有关规定。

4.2 主要设备材质选择


4.2.1 与硫酸、双氧水接触的设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等耐腐蚀材质。

4.2.2 与盐酸、次氯酸钠漂白剂接触的设备或设施应采用钢板衬胶、混凝土衬耐酸砖、混凝土涂环氧树脂或硬聚氯乙烯等耐腐蚀材质。

4.2.3 浆板机内接触浆水部分的设备应采用304不锈钢或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4.2.4 烘干、切纸、理纸、打包等非接触浆水部分的设备可采用碳钢等材质。

4.2.5 棉浆粕工厂的其他主要设备材质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4.2.4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氢氧化钠(NaOH)接触的设备可采用碳钢等材质;
    2 与蒸汽、蒸煮废气、黑液接触的设备可采用碳钢等材质;
    3 与干氯气接触的设备应采用硬聚氯乙烯或碳钢等材质;与湿氯气或液氯接触的设备应采用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等耐腐蚀材质;
    4 漂白洗浆设备及输送泵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5 后精选除渣器、洗浆设备的网笼、输送泵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6 浆板车间的高位调浆箱、流浆箱应采用304不锈钢或UPVC硬聚氯乙烯等耐腐蚀材质。

4.2.6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其他主要设备材质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4.2.4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煮锅应采用实心双相不锈钢或2205复合钢板等耐腐蚀材质;
    2 与蒸煮液接触的设备应采用316L不锈钢或2205复合钢板等耐腐蚀材质;
    3 喷放设备接触浆料部分的材质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4 根据接触介质特性不同漂白反应塔槽等设备应采用碳钢内衬2205复合钢板、316L不锈钢、玻璃钢或耐酸瓷砖等耐腐蚀材质;
    5 根据接触介质特性不同漂白洗浆设备及输送泵应采用2205复合钢板、316L不锈钢或其复合材质等耐腐蚀材质;
    6 与氯酸钠接触的设备应采用玻璃钢,其输送泵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7 封闭筛选、洗涤、脱水设备应采用304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8 废气处理设备应采用玻璃钢或316L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
    9 工艺用压力槽罐应根据储存介质特性确定所采用的材质;
    10 制备二氧化氯的设备和储槽应采用钛或玻璃钢材质。

4.2.7 钢制类非标设备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T 20581的有关规定。

4.3 设备选型和配置


4.3.1 工艺设备容积和数量应根据物料平衡计算数据及产能等因素确定。

4.3.2 生产装置连续运转的设备备台宜根据工艺、环境、负荷等因素合理配置。

4.3.3 输送中、高浓浆料的浆泵宜采用轴流泵。

4.3.4 洗浆设备可选用双辊置换压榨洗浆机、鼓式置换洗浆机、网式压榨洗浆机或除气式真空洗浆机。

4.3.5 漂白浆料的洗涤设备宜采用与粗浆洗涤同类型的设备。

4.3.6 浆板机宜选用夹网气垫干燥浆板机。

4.3.7 制浆车间洗选工段、漂白工段和浆板车间应配备检修及吊装用的起重设备。起重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最重或最大件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4.3.8 棉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第4.3.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应选用具备除渣及除尘功能的设备;
    2 蒸球单台容积不应小于40m³;
    3 磨浆应选用大锥度精浆机;
    4 黑液提取宜选用节能型压榨提取设备。

4.3.9 木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第4.3.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片堆应选用上料及卸料器;
    2 木片筛选应选用木片筛;
    3 木片洗涤应选用木片洗涤器;
    4 采用连续蒸煮工艺时,蒸煮器应选用一台预水解塔和一台连蒸塔;当采用间歇蒸煮工艺时,蒸煮器应选用同规格的多台立式蒸煮锅,不得采用蒸球;
    5 采用连续蒸煮工艺时,喷放锅的总容积应满足1.5h以上的储存量;采用间歇蒸煮工艺时,喷放锅的单台容积可为单台蒸煮器容积的3倍,其总容积不应超过蒸煮器总容积的2倍;
    6 浆料筛选系统宜选用除节筛、洗节机、压力筛、除渣器及压力浓缩机等设备;
    7 采用多段漂白工艺时,漂白塔的容积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但加大量不应超过15%。

4.3.10 竹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第4.3.7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竹片输送应采用多级皮带输送方式或刮板输送机,垂直输送可采用斗式提升机。
    2 蒸煮设备宜采用立式蒸锅,不得采用蒸球。
    3 当采用立式锅蒸煮时,宜配置3台~5台相同规格的蒸锅。
    4 喷放设备总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间歇蒸煮工艺,宜为蒸煮设备总容积的1.5倍~1.8倍;每台喷放设备容积,宜为每台蒸煮锅容积的2.5倍~3倍;
        2)对于连续蒸煮设备,宜按1.5h产浆量确定。
    5 竹浆粕洗浆设备应根据生产规模确定。年产100000t及以上规模应采用压力洗浆机,年产100000t以下可采用真空洗浆机。
    6 筛选设备应采用高浓封闭筛选系统。
    7 洗浆机前宜设置多段除节器或(和)筛浆机。
    8 浆粕干燥设备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4.4 设备布置


4.4.1 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操作与检修的要求。

4.4.2 洗浆过滤设备、漂洗设备宜布置在上层;浆池、黑液收集槽(池)、漂洗液收集槽(池)宜布置在下层。

4.4.3 设备布置应留出网笼、转鼓、筛鼓、压榨辊等部件更换或检修空间。

4.4.4 设备竖向布置应满足起重设备安全吊装空间。

4.4.5 真空泵、空压机、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独立房间或车间辅房内。

4.4.6 真空洗浆机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水腿的高度要求。

4.4.7 多层厂房内布置设备时,应设置检修吊装孔,且吊装孔不宜设置在底层平面主要通道上方,并宜在底层设置专用大门。

4.4.8 荷载较大设备及运行时有强烈振动或冲击的设备,宜布置在厂房的底层地面;必须布置在楼面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4.9 设备或生产线的操作面宜朝向厂房的采光面。

4.4.10 设备不得布置在厂房结构变形缝上。

4.4.11 制浆、洗浆设备应按照工艺流程布置,高度方向留出落差并且应减少长距离往返输送。

4.4.12 精浆机、洗浆机应成组排列布置。

4.4.13 浆板机厂房跨度应根据浆板机的宽度及浆板机换网、换辊时的操作位置确定。浆板机的主体部分应布置在主跨内。浆板机应留有操作距离。浆板机传动侧与内墙或柱子内侧面应留有检修通道。

4.4.14 松节油回收系统应和厂房隔开,独立设置。

4.4.15 木片(竹片)输送皮带与水平夹角不应超过17°;刮板输送机与水平夹角不应超过45°。

4.4.16 棉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第4.4.13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料风机不宜紧邻变压器、配电室及控制室;
    2 开棉机的布置不应影响运输棉短绒车辆的通行且方便备料及投料;
    3 40m3蒸球轴向相邻两球中心距不宜小于10m。

4.4.17 木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第4.4.1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片输送机的布置不应影响运输车辆的通行;
    2 年结冰期少于25d的地区,蒸煮锅布置可采用半露天形式布置;
    3 多台蒸煮锅的布置应保证木片输送机的下料顺畅;
    4 蒸煮、洗选及漂白工段宜集中布置在一个建筑物内;
    5 制浆车间二楼室内设备与室外塔、槽等装置之间应有操作和检修通道。

4.4.18 竹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第4.4.1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竹片输送皮带或刮板输送机宜布置在架空的封闭通道内,通道应设采光窗和操作人员巡检通道;
    2 在非严寒地区,蒸煮装置、二氧化氯制备、氯酸钠调配宜布置在无围护结构的框架结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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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 道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整齐美观,除应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满足开停车及事故处理时的需求。

5.1.2 工艺管道和其他专业管线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5.1.3 管道设计应符合工艺和仪表流程图(P&ID)及管道规格书的要求。

5.1.4 有毒介质管道和氧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除有特殊需要外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5.1.5 输送容易堵塞物料的管道公称直径应大于25mm。

5.1.6 管道与振动设备或转动设备连接时,应满足柔性要求。

5.1.7 输送氧气管道应可靠接地;当必须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时,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口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5.1.8 管道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和《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T 3039的有关规定。

5.1.9 管道的柔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5.1.10 管道的保温和保冷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及《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5.2 管道选材


5.2.1 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及其温度、压力的要求确定,管材可按表5.2.1选用。

表5.2.1 管材选用表
5.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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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jpg     注:“●”表示推荐选用,“○”表示选择选用;注1为从蒸煮锅排出到黑液槽的热蒸煮液管道;注2为冷浆料管道。

5.2.2 工艺管道的管径应按输送介质的流量及经济流速选择。壁厚应根据管道承受的压力、温度确定,并应满足磨损、腐蚀及连接等要求。

5.3 管道布置


5.3.1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满足生产、安装、操作、维修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5.3.2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集中架空成排布置;
    2 输送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得埋地敷设;
    3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4 输送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得穿越办公区、休息区、控制室、机柜间、化验室及变配电等区域;
    5 输送腐蚀性介质、有毒介质、高温或高压介质的管道,可能的泄漏部位不应位于人行通道或电气仪表及设备上方;
    6 跨越设备、电机或开关柜、人行通道等处上方的管道不应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道附件;
    7 低温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不应紧邻热力管道布置,且不应布置在热管道的上方。

5.3.3 工艺管道坡度设计,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流管沿介质流向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浆料、浓黑液、苛化液、白泥、绿泥等管道不应小于3%;
        2)除填料管外的其他辅料管不应小于1%;
        3)污水管应为0.5%~1.0%;
        4)白水、稀黑液、绿液不应小于0.5%;
        5)其他自流管应为0.3%~0.5%。
    2 压力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介质反流向坡度不应小于0.2%;
        2)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等管道沿介质顺流向坡度不应小于0.2%。

5.3.4 工艺管道穿越楼板、屋顶、地基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套管或预留套管孔。

5.3.5 跨越人行通道的室内工艺管道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2m。跨越车间内运输设备通道的,管道高度应满足设备运输的要求。室外工艺管道跨越运输线路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3.6 浆料管道设计应避免死角。

5.3.7 氯气管不得与热力管和电缆紧邻敷设。

5.3.8 氯气管与热力管道或电缆交叉时宜在下方通过,两者之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3.9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采用真空洗浆机时,设备排液管的水腿高度不应低于一个大气压的水腿高度,且应保持排液管的满管流量和一定的流速。作为水腿的排液管宜垂直布置,应减少弯头和水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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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辅助生产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棉浆粕工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酸碱站、次氯酸钠制备以及分析化验等设施;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应包括碱回收、二氧化氯制备、双氧水及化学品的储存、制氧及分析化验等设施。

6.1.2 辅助生产设施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工艺的生产要求。

6.2 酸碱站


6.2.1 酸碱站应具备酸碱接收、计量和工作液配制及输送功能。

6.2.2 酸碱液浓度调配系统宜采用自动调配工艺。

6.2.3 酸碱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6.3 碱回收


6.3.1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碱回收设施。

6.3.2 碱回收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回收工艺应采用燃烧法;
    2 应采用除臭式碱回收炉工艺;
    3 进入碱回收炉的黑液浓度宜达到70%;
    4 竹浆黑液蒸发前应进行氧化预处理;
    5 黑液蒸发宜采用结晶蒸发工艺;
    6 黑液多效蒸发流程宜采用混流方式;
    7 竹浆黑液蒸发系统应设置钝化装置;
    8 多效蒸发效数的选择,应根据黑液特点、能源价格、设备投 资、生产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9 在停机时回收系统中应设置黑液的排放设施;
    10 蒸发工段宜设高压泵水洗、碱洗等设施;
    11 苛化工序应采用连续苛化工艺;
    12 苛化后的白泥应进行白泥洗涤和石灰回收;
    13 碱回收车间产生的白泥处理方法应根据原料种类、环保要求、燃料供应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14 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00t/a及以上的工厂,宜采用回转炉工艺回收石灰;年生产能力低于100000t/a的工厂,宜采用流化床工艺回收石灰;
    15 碱回收炉给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并应设置双动力源;
    16 应设置停机时回收系统中黑液的处理设施。

6.3.3 碱回收设备选型、配置及材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液蒸发站宜选用多效板式降膜蒸发器组;
    2 蒸发器组中应设置一台板式降膜蒸发器作为增浓效;
    3 燃烧工段应设置芒硝碱灰黑液混合器及补充芒硝系统;
    4 碱回收炉宜选用次高压单汽包低臭型碱回收炉;
    5 苛化应选用连续苛化器;
    6 绿液澄清宜选用绿液过滤机;
    7 白液澄清宜选用压力过滤机,白泥洗涤可选用真空过滤机、预挂式过滤机或压力过滤机等;
    8 石灰窑宜采用节能型回转短窑,并设置补充石灰石系统及出料粉碎机;
    9 白泥输送应采用隔膜泵;
    10 浓黑液输送泵应采用双相不锈钢等材质;
    11 与黑液蒸发浓缩产生的二次蒸汽或其冷凝水接触的设备,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材质;
    12 与稀黑液接触的设备可采用304不锈钢等材质;
    13 与白液接触的设备应采用304不锈钢等材质;
    14 与绿液接触的设备应采用316L不锈钢等材质。

6.4 二氧化氯制备


6.4.1 二氧化氯制备宜采用氯酸钠甲醇还原法工艺。

6.4.2 甲醇和二氧化氯水溶液输送应采用无泄漏泵。

6.4.3 氯酸钠溶液、硫酸及甲醇进入反应器的各流量控制阀后还应分别设置一个自动切断阀。

6.4.4 氯酸钠溶液、硫酸、甲醇及水的过滤器应采用一用一备方式。

6.4.5 进入反应器的硫酸溶液应提前稀释。

6.4.6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中的反应器循环泵、密封水泵、二氧化氯输送泵、冷冻水泵及二氧化氯排气扇必须配置应急电源。

6.4.7 与二氧化氯反应器溶液直接接触的设备材质应采用钛材质。输送管道和后段设备及尾气处理设备可采用玻璃钢材质。

6.4.8 硫酸喷射器喷嘴的材质应选用钽材。

6.4.9 芒硝过滤机滤筒表面的材质应选用钽或钛材质的滤网。

6.4.10 氯酸钠溶解投料用的起重设备应为手动或采用防爆电机。

6.5 次氯酸钠制备


6.5.1 棉浆粕工厂宜设次氯酸钠制备间。

6.5.2 次氯酸钠制备应设氯气计量间、调配间和分析间。

6.5.3 氯气计量间墙体下方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6.5.4 次氯酸钠制备间内的设备应防止阳光直接照晒。

6.6 制氧站


6.6.1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氧气制备站。

6.6.2 氧气制备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6.6.3 制氧工艺选择,在使用量不小于6000Nm³/h时,宜采用深冷式;使用量小于6000Nm³/h时,宜采用吸附式或真空吸附式工艺。

6.6.4 制氧装置应布置在二氧化氯制备装置附近。

6.7 化验室


6.7.1 化验室应远离振动源、粉尘区及腐蚀性区域。

6.7.2 化验室的设置应能满足仪器、设备分析项目的频次、精确度和通排风、温湿度的要求。

6.7.3 棉浆粕工厂的蒸煮配碱、漂白、次氯酸钠制备间及黑液蒸发应设置分析化验台。

6.7.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备料、制浆、浆板、碱回收等车间宜设置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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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仪表和自动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仪表和自动控制的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和生产要求。

7.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水平的确定应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

7.1.3 仪表选型应满足工艺要求,品种和规格宜统一。

7.1.4 仪表与工艺介质接触部分的材质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要求的材质等级。

7.1.5 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的有关规定。

7.1.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7.1.7 爆炸危险环境的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2 控制水平


7.2.1 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当棉浆粕工厂采用蒸球生产时,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

7.2.2 单台设备控制或以开关量为主的独立子项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

7.2.3 需现场监视、操作的独立工艺单元,可采用常规仪表控制、监视和记录。

7.3 检测和控制方案


7.3.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至少配备两台互为备用的操作站。重要数据应有历史记录,数据采样周期应从1s到24h,历史数据保存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

7.3.2 蒸煮、配碱、漂白等工序的各种化学溶液宜采用批量加入控制和液位高低限报警功能。

7.3.3 有液位监控要求的白水池、污水池、黑液池等,宜就地实现液位的高低限报警和自动控制。

7.3.4 液态化学品储存区宜设置液位监控系统。

7.3.5 在制浆车间和浆板车间的各浆浓调节点,宜设置浆浓自动控制系统。

7.3.6 环境中可能存在有毒或可燃气体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7.3.7 计量仪表信号宜接入分散型控制系统(DCS)集中显示和记录。

7.3.8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应配备包括自动紧急停机、报警与联锁等安全控制系统。

7.4 控制设备选型


7.4.1 模拟信号应采用国际标准信号制,现场仪表传输信号宜采用4mA~20mA。

7.4.2 变送器的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就地指示仪表的测量精度宜为1.5级~2.5级之间。

7.4.3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的有关规定;
    2 宜采用开放式系统,过程控制层级可采用工业以太网;
    3 服务器、操作站及触摸屏等宜选用工业级设备。

7.4.4 一次测量仪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温度指示宜选用工业双金属温度计,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适当材质的保护套管;
    2 现场压力指示宜选用弹簧管式或隔膜式压力表;
    3 现场液位指示宜选用磁翻板液位计或浮球液位计,远传液位仪表宜选用法兰式差压变送器或非接触式液位计;
    4 一般蒸汽、气体和液体的流量测量宜采用涡街流量计或差压式流量计,含固体、腐蚀性等导电性液体的流量测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
    5 浆浓测量宜选用内旋式浓度变送器,每个浓度测量点应配备取样阀;
    6 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式传感器;
    7 立式蒸锅、喷放锅、储浆塔及漂洗塔的料位测量可采用放射性仪表。

7.4.5 二次仪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装显示仪表应选用标准尺寸、标准信号和标准电源的产品;
    2 显示仪表应采用智能数字仪表;
    3 记录仪应选用无纸记录仪;
    4 报警系统应选用带消音和试验功能的声光报警方式。

7.4.6 控制阀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料和黑液管路控制阀宜选用Ⅴ型球阀;
    2 水蒸气或含水较多的湿气体和易燃的流体,不宜选用铸铁阀体;
    3 非腐蚀性流体,宜选用不锈钢阀内组件;
    4 控制阀宜采用气动执行机构,当仪表供气不便时,可采用电动执行机构;
    5 每台气动控制阀应配备单独的气源切断阀和减压过滤器。

7.4.7 电量参数的检测信号应为来自电气专业的标准信号。

7.5 供电及供气


7.5.1 自控设备供电可采用交流220V/50Hz或直流24V。

7.5.2 供电应由动力配电箱(柜)专用回路提供。

7.5.3 供电等级不应低于相应工艺设备的供电等级。控制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后备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7.5.4 供电容量应按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7.5.5 自控设备的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的有关规定。

7.5.6 仪表气源可采用气源分配箱(器)的集中供气方式。气源分配箱(器)的入口应设减压过滤器。

7.5.7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部。从总管或干管上取气时,应在取气接管处安装气源切断阀。气源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7.5.8 每个用气仪表的气源进口管路应设置气源切断装置。

7.5.9 在仪表气源管路的最低点,应设排污装置。

7.5.10 车间内气源分配箱(器)前的仪表供气管路,应选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连接管件应与管道材质一致。

7.6 安全技术措施


7.6.1 生产车间的现场仪表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尘、防水和防腐蚀措施。

7.6.2 环境温度达不到仪表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取伴热措施。

7.6.3 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选型应满足车间防爆等级要求。

7.6.4 仪表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7.6.5 仪表和控制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和《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 20513的有关规定。

7.6.6 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7.6.7 仪表和控制系统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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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及维护方便。

8.1.2 电气设计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及性能先进的产品。

8.1.3 在有爆炸等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2 供配电


8.2.1 下列场所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用水量大于35L/s原料堆场的消防用电负荷;
    2 数据处理中心、控制室和消防控制室用电负荷;
    3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用电负荷;
    4 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负荷;
    5 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变配电所的备用照明负荷;
    6 碱回收炉给水泵用电负荷。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场所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3 二级用电负荷场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在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全部二级计算负荷。

8.2.4 应急供电回路(电源)与正常回路(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8.2.5 当电网供电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直降低压配电电压。

8.2.6 当自然功率因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进行自动补偿。补偿装置宜设在变压器低压侧。补偿后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保持在0.9及以上。

8.2.7 设计应选用谐波分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应选择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8.2.8 电能消耗应设计分级计量。

8.2.9 成品库房应采用低压配电,其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箱体宜安装在出入口附近,其箱体应为金属材料,且应达到IP2X防护等级。成品库房内不应安装其他电气设备。当必须安装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1)固定安装电机应达到IP21防护等级;
        2)移动式、携带式电机应达到IP54防护等级;
        3)仪表或其他电器应达到IP44防护等级。
    2 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300mA,且应断开所有带电导体。总配电箱内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3 馈电线路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保护装置应设在电源箱内。

8.2.10 低压供配电及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3 照明


8.3.1 照明宜采用三相配电。负荷宜平均分配,宜做到三相平衡。潮湿场所照明馈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为30mA。

8.3.2 灯具应采用保护导体(PE)可靠接地。

8.3.3 照明应按生产车间、工段或防火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应设置在无可燃物、无腐蚀物、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8.3.4 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5 成品库房照明线路宜穿金属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并应达到IP2X防护等级。

8.3.6 生产车间潮湿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8.3.7 甲醇及松节油储存区的照明灯具与线路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设计。

8.3.8 检修用行灯应采用36V安全电压。有使用行灯要求的场所,宜设置220V/36V行灯变压器。

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可按表8.3.9的规定采用。

表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8.3.9.jpg


8.4 防雷、接地


8.4.1 浆粕工厂防雷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4.2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厂房宜利用其结构主筋、钢柱和基础钢筋等作防雷接地装置的组成部分。

8.4.3 原料堆场传送装置应全程可靠接地,其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8.4.4 原料堆场、成品仓库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4.5 低压配电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等电位联结的接地等,可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共用同一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4.6 防雷与接地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5 火灾报警和控制


8.5.1 工厂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系统,当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箱处应设启泵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消火栓按钮应能直接起动消火栓泵和声光警报装置,消火栓按钮并应能显示泵的状态。

8.5.2 每座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成品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3 切片机出料口和出料传送带廊宜设置感烟探测器和联动系统。感烟探测器的信号应能分别停止切片机和传送带的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8.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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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平面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总平面布置和总图运输应与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利用已有的水、电、汽、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9.1.2 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9.1.3 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9.2 总平面布置


9.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厂区及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规整,各功能分区连接便捷,应减少人流、货流交叉干扰。

9.2.2 厂区至少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设在同方向时,间距宜大于150m。厂区出入口应分为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

9.2.3 厂区的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并应兼顾道路、综合管线、卫生防护距离及绿化等的要求。

9.2.4 生产、公用及辅助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制浆及浆板等车间的厂房应靠近厂区主要通道;
    2 压缩空气及软化水站等应靠近主要生产设施布置,压缩空气站宜布置在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及粉尘的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总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进、出,布置在厂区边缘总进线处,不宜设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附近;
    4 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厂房结构与布局、负荷容量和分布综合确定,宜靠近负荷中心;
    5 锅炉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边缘地带,并应便于物料运输;
    6 给水净水设施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区域管网供水则宜布置在靠近水源方向的厂区边缘区域;
    7 循环水设施应布置在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不宜设置在散发粉尘和有可溶性化学物质的区域;
    8 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结合城市排污体系,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9 废气处理设施应靠近蒸煮、洗涤、蒸发浓缩、二氧化氯制备等生产设施布置,并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 碱回收装置、二氧化氯制备装置、二氧化氯储罐区、甲醇储罐区以及白泥回收等装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1 各功能区和主要生产设施四周应设运输车行道,且路宽、净高、坡度均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

9.2.5 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应按物料性质分类布置,其位置应满足生产、储运装卸和安全防护要求;
    2 储罐区与厂区内的行政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厂外生活服务设施之间应保持防护距离;
    3 酸、碱储罐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应设置防泄漏围堰及排泄漏沟道;
    4 盐酸、液氯储罐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和人流较少地段,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区域内应设置实心安全防护围墙;
    5 储罐区四周应设置运输车行道,且路宽、净高、坡度均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

9.2.6 仓库及原料储存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性的公用仓库及原料储存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及供应对象等因素,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应便于运输、装卸和管理并留有装卸区域及空间;
    2 原料储存区宜设置在厂区、居民居住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设有消防水源和消防环道;
    3 原料库及原料中间库应靠近备料车间;
    4 成品库及成品中间库应靠近浆板车间;
    5 仓库及原料储存区四周应设置运输车行道和消防环道;
    6 氯酸钠储存库、甲醇库应为甲类仓库,与最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9.2.7 行政管理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设置在厂前区;厂前区应靠近厂区主干道及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应结合区域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9.2.8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支道路宽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道路转弯半径宜为9m,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

9.3 竖向设计


9.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9.3.2 厂区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并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构)筑物、生产工艺流程、运输方式及管线敷设等因素合理确定。

9.3.3 厂区的场地设计标高除应保证厂区防洪、防涝外,还应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要求。

9.3.4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应小于0.15m。

9.3.5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区外道路路面标高。

9.4 综合管线


9.4.1 管线布置应根据场地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管道内介质性质、总平面设计及竖向设计等因素确定。

9.4.2 管线布置应与建(构)筑物、道路相平行,直线敷设,不宜穿越建(构)筑物,应减少穿越厂区主干道。

9.4.3 主要管线宜布置在用户较集中的一侧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9.4.4 输送腐蚀性、有毒及可燃介质的管线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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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1.2 厂房的平面布置、柱网尺寸应规整,宜符合建筑模数的规定。

10.1.3 厂房平面布置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10.1.4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工艺生产要求和节能标准要求。

10.1.5 厂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厂房的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减噪措施。

10.1.6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施工技术条件,宜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

10.2 生产车间和仓储设施


10.2.1 原料储存区宜远离生活区。原料储存区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原料储存区宜平坦、不积水,垛基应比自然地面高出300mm。

10.2.2 备料厂房为封闭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当为敞开、半敞开建筑时,在风大、多雨地区,应有挡风雨设施。备料厂房的墙面、地面及构件应平整。

10.2.3 洗选、抄浆工段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屋面应设置保温层和隔汽层。

10.2.4 生产车间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灰,并坡向地沟或地漏,应做好楼地面防水及洞口翻边。

10.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10.3.1 主要生产车间和仓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10.3.2 主要生产车间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厂房的耐火等级及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3.3 厂房内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车间应用防火墙隔开;防爆区域内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应同时为防爆防护墙。

10.3.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10.3.5 氯气计量间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次氯酸钠制备间及其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10.3.6 蒸煮、漂白和碱回收以及化学品制备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生产厂房及储罐区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构件表面以及门窗和屋面,防腐蚀措施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及作用情况综合选择;当局部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应采取局部防护措施;
    2 受硫酸、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芒硝和氯酸钠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可采用耐酸(碱)块材面层;受钠、镁的硫酸盐等固态盐和氧化钙等介质作用的地面,可采用防腐蚀耐磨涂料和聚合物水泥砂浆等整体面层;
    3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的表面应采用防腐蚀涂层;防腐蚀涂料的面涂料,当用于碱性介质环境时,宜选用环氧涂料;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表面上时,应选用耐碱的底涂料;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0.3.7 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楼层下,其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往产生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3.8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基础宜进行防腐蚀防护处理。

10.3.9 有腐蚀性液态介质的厂房,应有防止腐蚀性液态介质渗入地表的措施。

10.4 结构形式和构造


10.4.1 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10.4.2 抗震设防地区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10.4.3 厂房结构的设计荷载应按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地面、楼面荷载尚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10.4.4 主要生产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附属设施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10.4.5 储罐及塔类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和《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的有关规定。

10.4.6 厂房及附房的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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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水排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及保护环境。

11.1.2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发展预期统一规划。

11.1.3 给水排水设计应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循环使用,节约用水。

11.1.4 给水排水管网系统和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用水要求、污水特征、排放标准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5 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1.2 给水


11.2.1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设计应满足工厂生产、生活和消防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
    2 给水系统可分为生产用水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
    3 工厂总用水量应包括生产总用水量、生活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未预见水量及重复使用水量;当设有自备水处理站时,还应满足水处理站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应按采用的水处理工艺通过计算确定;
    4 生产总用水量应包括工艺生产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车间的软化除盐水量、冷冻水量等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5~2.0确定,生活总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确定,未预见水量宜按生产总用水量和生活总用水量之和的10%计算,管网漏失水量宜按生产总用水量、生活总用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的5%~10%计算,重复使用水量应为工艺重复用水量和循环冷却水量之和;
    5 给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0%;
    6 给水水压应根据工艺要求、厂区布置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
    7 厂区总进水,车间和主要用水工序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

11.2.2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城镇市政自来水。当采用自备水厂作为生活饮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1.2.3 生产用水宜采用自备水厂供水。自备水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可不做消毒处理。

11.2.4 软化水、除盐水水质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制水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用水水质、地区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11.2.5 软化除盐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的有关规定。

11.2.6 生产给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水质、使用性质、防火和抗震要求及区域管材供应情况选用。埋地的生产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架空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内外壁热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11.2.7 厂区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埋深应根据工厂地形、总平面布置、车间用水负荷、土壤冰冻深度、地质及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2 室内给水管道宜沿建筑内墙架空明敷,室外架空管道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3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设备和建筑物的结构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给水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的结构变形缝,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4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高低压变配电室及控制室;
    5 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管网宜与生产水管网合并。

11.3 排水


11.3.1 工厂内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11.3.2 排水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设计排水量应为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与未预见排水量之和,未预见排水量宜按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的5%~10%计算;
    2 生活排水设计排水量宜按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的90%计算;
    3 雨水排水量的计算采用当地或相邻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厂区雨水设计重现期P值宜采用1a~3a。处于低洼地区的厂区根据危害程度,设计重现期可提高至3a~5a;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P宜采用2a~5a。

11.3.3 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及锅炉冲渣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系统。

11.3.4 厂房内生产废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沟道应靠近设备排出口,转弯处及支沟道接入处应设置活动盖板,方便疏通。排放腐蚀性废水时,沟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11.3.5 厂房外排水宜选择管道排放,排水管道应根据废水性质选择管材,宜采用埋地塑料管、排水铸铁管、承插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加装格栅,含有细小纤维的废水应处理后方可排入排水系统。

11.3.6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筑物结构变形缝。

11.4 消防


11.4.1 厂区内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11.4.2 厂区内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1.4.3 厂区内各建筑物、堆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4.4 木片(竹片)原料储存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增设固定消防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1.4.5 地廊内及地面以上封闭的木片(竹片)胶带输送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栈桥及转运站两端宜设置水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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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暖 通


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暖、通风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要求并应结合工程实际,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2.1.3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

12.1.4 生产车间室内计算参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温湿度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室外温度3℃~5℃;
    3 冬季室内空气温度宜采用14℃~18℃,备料间不应低于5℃。

12.1.5 生产车间以下区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值班室及休息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30℃,冬季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2 控制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35℃,冬季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3 浆板物理检验室的室内温度应为20℃±1℃,相对湿度应为60%±5%。

12.1.6 室外及其他区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2.2 供 暖


12.2.1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规模及厂区供热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2 宜采用蒸汽余热或热水作热媒;
    3 当厂区生产供热以蒸汽为主时,可采用蒸汽作为热媒,但应满足卫生、技术和节能的要求。

12.2.2 供暖管路及散热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管路应单独设置;
    2 在散发腐蚀性气体或空气相对湿度较大的生产车间及辅房内,散热器及管路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12.2.3 当供暖系统管路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2.3 通风


12.3.1 生产车间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浆车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并应根据热压和风压作用计算自然通风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计算;
    2 漂白工段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密闭罩进行机械排风;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气体,应采用有毒、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室内浆池的排气罩排风管应接至室外;
    3 浆板车间应按工艺设备特点,进行整个车间的热、湿平衡计算,合理配置排风系统;当湿部的长网和压榨上网浆温超过35℃时,可设置湿部局部排风设施;干部烘缸气罩内应设置全面排风设施;
    4 密闭的漂液制备间应设置与事故通风相结合的厂房上下部全面排风装置。

12.3.2 生产车间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辅房,应采取补风措施,补风宜采用自然进风。

12.3.3 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车间及辅房,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2.3.4 通风管路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漂白工段洗浆池上的局部排风管宜采用UPVC硬聚氯乙烯管材;浆板机烘干部局部排风管宜采用玻璃钢管材;
    2 当管路中的介质输送与管道容易产生静电时,管路设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 蒸煮工段木片(竹片)装锅排风和各类槽罐排风风机宜选用离心式风机,风机材质宜为304不锈钢;
    4 洗选及漂白工段的洗浆机、漂白机及各类槽罐的气体可分为碱性和酸性两类气体;酸性气体应采用玻璃钢离心风机,碱性气体宜采用304不锈钢离心风机;
    5 浆板车间排风宜采用不锈钢屋顶风机,排烟宜采用屋顶式排烟风机;浆板机烘干部局部排风应采用电机在外侧的钢制防腐风机;
    6 碱回收车间全面排风宜采用玻璃钢轴流式或屋顶风机;
    7 生产车间内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排风机设置应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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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动 力


13.1 一般规定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3.2 供热


13.2.1 热负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供暖通风和生活负荷;
    2 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应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经计算确定;
    3 应根据用热负荷、参数特点,综合热源设备的蒸汽参数确定供热蒸汽参数。

13.2.2 锅炉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同型设备;
    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宜少于2台;
    3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排渣方式、烟气净化系统的型式及其灰渣特性、交通、环保、灰渣综合利用及节水、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13.2.3 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产、供暖通风、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经计算确定;
    2 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不同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蒸汽干管采用单管、双管或多管系统;
    3 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4 当各种用汽负荷需要的参数不同时,宜经分汽缸分别设置支管、减温减压装置和独立的安全阀,各安全阀的排汽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5 热力站内的减温减压装置宜设置备台。

13.3 供气


13.3.1 压缩空气站的设备选型及后处理工艺的选择应依据工艺、自控等用户所需的用气量、用气参数及用气品质要求,并应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后经计算确定。

13.3.2 压缩空气站宜布置在靠近主要使用负荷中心和空气清洁的区域。

13.4 制冷


13.4.1 冷冻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水冷式冷水机组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13.4.2 冷冻机组宜布置在二氧化氯制备装置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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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环境保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

14.1.2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

14.2 废水收集与处理


14.2.1 污水宜清污分流。不能再利用的废水,应根据各自特征和处理难度综合处理。

14.2.2 木片和竹片的洗涤用水应循环使用。

14.2.3 蒸煮、洗选及氧脱木素系统的地沟应与漂白系统地沟分开设置。

14.2.4 未提抽完全的二氧化氯反应器溶液严禁直接排入地沟或转移至倒液槽。

14.2.5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中废气冷凝器排放的废液应收集处理。

14.2.6 漂白工段的酸性和碱性废水在室内应分道封闭排放,并宜在室外设置混合池。

14.2.7 酸性废水严禁与含硫化物和氯化物的废水混合。

14.2.8 仓储系统泄漏的化学品应由专用的污水沟系统收集处理。

14.2.9 污水进调节池前,应根据水质特征设置相应规格的格栅。

14.2.10 污水处理工艺宜采用物化与生化相结合的方法;高浓度废水的生化处理,宜采用厌氧与好氧相结合的工艺。

14.2.11 污水处理前应设置调节池、事故池。

14.2.12 在寒冷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

14.3 废气处理


14.3.1 浆粕工厂的漂白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排放。

14.3.2 木浆粕和竹浆粕蒸煮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余热回收后送到碱回收装置的燃烧炉燃烧掉。

14.3.3 木浆粕和竹浆粕蒸煮工段的黑液槽等排放的废气经冷凝器处理后的不凝性气体应收集处理。

14.3.4 木浆粕和竹浆粕洗浆机组应配有排气装置,其排放的废气宜与滤液槽、卸料浆塔和储浆池的废气集中进入冷凝器冷凝,再经过洗涤后排放。

14.3.5 漂前洗浆机与塔槽排气和蒸发与苛化槽罐区排气,应设置收集和洗涤系统处理。

14.3.6 漂白系统洗浆机、滤液槽和常压漂塔排放的含漂白化学品的排放气体应设置洗涤系统。

14.3.7 蒸发产生的高浓臭气应送碱炉燃烧,并应配有备用火炬。

14.3.8 芒硝过滤器、酸废水槽、二氧化氯储存槽、倒液槽、取样罐等排放的气体严禁直接排放至大气中,必须进入尾气塔处理后排放。

14.3.9 废水处理厌氧单元产生的沼气应资源化利用或经处理后排放。

14.4 固体废弃物处理


14.4.1 备料除杂等工序产生的重质固体废弃物应送到工厂垃圾站;产生的树皮、木屑、废料、节子等可作燃料送锅炉燃烧。

14.4.2 碱回收产生的白泥应进行综合利用。

14.4.3 在浆粕工厂中浆渣应回收利用。

14.4.4 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14.4.5 碱回收产生的绿泥、石灰渣、砾石等固体废物应送固体垃圾填埋场填埋。

14.5 噪声控制


14.5.1 噪声较大的设备宜集中设置,并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或隔振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

14.5.2 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当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达不到噪声控制设计标准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4.6 绿化


14.6.1 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14.6.2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及废水处理站(场)的绿化布置宜选择观赏性强、美化效果好且能吸收有毒、有害气体的花卉和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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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职业安全卫生


15.1 一般规定


15.1.1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等物料的特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5.1.2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15.2 职业危害因素


15.2.1 本规范附录C中的化学品应列为浆粕工厂的危险化学品。

15.2.2 二氧化氯储存区、甲醇储存区及液氯储存区、氯酸钠仓库、氯气计量间及松节油储存区应划为防爆区。

15.2.3 放射性料位计应列为放射性危害源。

15.2.4 空压机、罗茨风机、氧气压缩机、鼓风机、真空泵及大锥度精浆机等应列为噪声源。

15.2.5 浓硫酸、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等强腐蚀性介质应列为腐蚀性危险源。

15.3 安全防护措施


15.3.1 装置或设备的排气口应引向室外安全处。

15.3.2 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设置机械通风、气体泄漏报警仪及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

15.3.3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且可靠接地。

15.3.4 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工作场所及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15.3.5 原料库、成品库等仓库内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5.3.6 二氧化氯制备间、次氯酸钠制备间及氯化间的室外应配备隔离式两小时氧气呼吸器。

15.3.7 易燃、易爆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15.3.8 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牢固、平稳的盖板。

15.3.9 设有起重机的车间其内部辅房顶棚应采用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15.3.10 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保温或防烫措施。

15.3.11 引风机、送风机、磨浆机的基础宜使用减震垫。

15.3.12 车间潮湿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15.3.13 易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和涂刷安全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15.3.14 备料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敞开式场地或设置机械通风。

15.3.15 竹片或木片的输送带应设置紧急停车开关。

15.3.16 棉短绒、木片及竹片等原料堆场和备料车间中间库的出料皮带处、蒸锅下料口、漂洗真空过滤处、氯酸钠仓库、甲醇仓库、松节油储存区、二氧化氯制备区及二氧化氯反应器的视镜等处应设置视频监控。

15.3.17 棉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第15.3.16条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次氯酸钠制备间应防止阳光直接照晒室内设备和管道;
    2 当次氯酸钠制备间采用氯气钢瓶供氯时,计量室内温度不宜低于20℃;
    3 次氯酸钠制备间应设置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4 次氯酸钠计量间排风应采取地面排风方式;
    5 氯气钢瓶存放处和计量间必须设置能沉没氯气钢瓶的碱溶液事故池;
    6 盐酸、烧碱和次氯酸钠罐区应分别设置独立的事故围堰,罐区应配备防护设备和用具。

15.3.18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第15.3.16条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可能泄漏二氧化氯处应设置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2 二氧化氯储槽的排气口不得直接排向大气,应通过管道送到洗涤吸收系统处理后排放;
    3 氯酸钠调配槽应设置在避光处;
    4 在浓硫酸储槽、二氧化氯储槽、氯酸钠调配槽、甲醇储槽、烧碱储槽等周围应设置围堰,且围堰的容积应能接受最大储槽的泄漏量;
    5 碱回收炉各主要操作层应设直达室外的安全疏散楼梯;
    6 封闭的油泵房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7 浓硫酸储存槽区应采取防护措施。

15.4 职业卫生措施


15.4.1 浆粕工厂在蒸煮区、漂洗区、二氧化氯制备区、次氯酸钠制备间、氯酸钠投料区、碱回收装置的蒸发浓缩区和焙烧区、碱液调配区、化学品调配区应设置洗眼器和淋浴器。

15.4.2 工作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15.4.3 高温操作区应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和通风换气设施。

15.4.4 粉尘、高温及噪声作业场所应设操作人员休息室。粉尘作业场所宜设置淋浴间。

15.4.5 棉浆粕工厂蒸煮工段的操作平台或通道到蒸球倒料口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能保证在倒料时浆料不落在操作平台或通道上;当不能保证该距离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5.4.6 开棉间、蒸煮工段、漂白工段、浆板车间、封闭的二氧化氯制备间、次氯酸钠制备间、酸碱计量间、化验室及加药间等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5.4.7 空压机、罗茨风机、真空泵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单独的隔音房间内。

15.4.8 棉浆粕工厂的漂白池应设置半封闭式排风罩。

15.4.9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在碱回收炉汽包的安全阀排空管、生火放气的排空管、白泥溶解槽加热蒸汽管、真空泵及罗茨风机等处应设置消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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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仓 储


16.1 一般规定


16.1.1 仓储设施应包括原料库(堆场)、成品库、辅材库及危险化学品库。

16.1.2 库内和库区物料的运输宜采用机械运输和管道运输方式。

16.1.3 仓储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

16.2 原料库与成品库


16.2.1 原料库宜有30d~45d生产用量的储存能力。

16.2.2 库房内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50m,不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00m。露天库消防车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2.3 棉短绒和成品堆放层数宜为4层~6层。

16.2.4 浆粕的包装区宜设置成品中间库。

16.3 辅材库与危险化学品库


16.3.1 辅材库宜集中设置。

16.3.2 酸、碱液储存宜采用固定顶储罐,并集中存放,储存量应满足沉淀周期要求,并应根据其特性和环境温度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16.3.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采取防盗、防晒、防渗以及泄漏物的收集处理等措施。

16.3.4 氯酸钠应储存在干燥耐火区域、远离热源和火点、减少摩擦和挤压及防止阳光直接照晒的仓库内。

16.3.5 氯酸钠储存库内氯酸钠的储存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堆积群储存量不应超过300t,堆叠不宜超过3层;
    2 堆积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氯酸钠应储存在防静电地面上;
    4 木板、木质构筑物、纸张或沥青等易燃物应远离氯酸钠。

附录A 工艺流程


A.0.1 棉浆粕生产主要工艺流程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1 棉短绒备料工艺流程可为备料→开棉→干式除渣→风送。
    2 蒸煮洗浆打浆工艺流程可为旋风分离→预浸压榨→输送投料→蒸煮→球下料仓输送(或球下浆池洗料→浆料输送)→挤浆→洗浆→沉砂→磨浆。
    3 前选工艺流程可为前选调浆→前选沉砂→前选一级除砂→前选二级除砂→前选浓缩。
    4 漂白工艺可采用下列流程:
        1)当有氯碱化漂白时可为预酸→氯化→碱化→漂白进料→调碱升温→漂白→脱氯→酸处理→水洗→放料;
        2)当无氯碱化漂白时可为预酸→漂白进料→预酸→水洗→升温调碱→漂白→脱氯→酸处理→水洗→放料。
    5 后选工艺流程可为后选洗浆→后选调浆→后选沉砂→后选→级除砂→后选二级除砂→后选浓缩→储浆。
    6 抄浆工艺流程可为抄浆成浆池→高位调浆箱→流浆箱→网部→压榨部→烘干部→切纸→理纸→称量→打包。

A.0.2 木浆粕和竹浆粕生产主要工艺流程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1 备料工艺流程可为商品木片(竹片)→木片(竹片)接收→堆存→筛选→洗涤→输送→蒸煮。
    2 蒸煮工艺可采用下列流程:
        1)当采用间歇蒸煮时可为木片(竹片)装料→间歇蒸煮→喷放→洗选;
        2)当采用连续蒸煮时可为木片(竹片)汽蒸→木片(竹片)喂料→预水解→连续蒸煮→喷放→洗筛。
    3 洗筛工艺流程可为除节→筛选→除渣→洗浆→漂前储浆→漂白。
    4 漂白工艺流程可为氧脱木素→洗浆→储浆→A→D0→EOP→D1→P漂白→漂后储浆→抄浆。
    5 抄浆工艺流程可为浆池混合→筛选→净化→上浆→成形脱水→压榨脱水→浆板干燥→切纸→理纸→称量→打包。

附录B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B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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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可燃、可爆、有毒、腐蚀性物质数据表


表C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可燃、可爆、有毒、腐蚀性物质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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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压力容器》GB 15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 安全防护》GB/T 20801.6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 20513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T 20581
    《塑料设备》HG/T 20640
    《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HG/T 20696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企业塔形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
    《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T 3039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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