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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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s
GB 50686-2011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6-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6(1、2、3)、6.3.9(1、2、3)、7.2.4、7.2.5、7.3.5、7.4.1、 8.2.3、 8.2.4、 9.1.1、 9.2. 1、 9.2.3、 9.2.4、 9.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7月26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与智能化、医用气体、消防、工程检测、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卫生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医疗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景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铭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   赵  力   秦  川   杨建国   郑  毅   路  宾   许钟麟   曾  宇
                        王  虹   冉  鹏   林向阳   曹国庆   田小虎   于  冬   张益昭   陈乐端
                        何春霞   桓朝辉   刘  强   朱文华   邹  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溶烈   吴德绳   李景芳   辛春华   赵  伟   李俊奇   陈  琪   任元会
                        林  平   方天培

1 总 则


1. 0.1 为使传染病医院建筑在施工及验收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范施工,统一验收标准,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和验收。

1. 0. 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 0.4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传染病医院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
    诊断与收治患有国家传染病法规定或新发传染病病人的专科医院。

2.0.2 污染区 contamination zone
    传染病医院建筑中被病源微生物污染风险高的区域。

2.0.3 半污染区 semi-contamination zone
    传染病医院建筑中具有被传染病病源微生物轻微污染风险的区域,是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的过渡区。

2.O.4 清洁区 non-contamination zone
    传染病医院建筑中正常情况下没有被病源微生物污染风险的区域。

2.0.5 负压隔离病房 negative air pressure isolated ward
    采用空间分隔并配置空气调节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并采取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传染的病房。

2.0.6 检漏 leak test
    检测过滤器和机组部件是否泄漏的过程。

2. 0.7 静态 at-rest
    洁净房间已经建成,医疗设备已经安装齐全但未运行,空调净化系统运行正常,但无医务人员和病人时的状态。

2.0.8 综合性能评定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judgment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传染病医院建筑的特殊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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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材料和设备要求


3.1 材料和设备要求


3.1. 1 所用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在有效期之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经过试验和技术鉴定,并应制定可行的技术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1.2 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1. 3 所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和设备包装应完好,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1.4 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材料和设备损坏或污染环境的措施。

3.1. 5 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 施工要求


3.2.1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2 施工人员均应经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及考核,特殊工种应持有上岗证。
      3 应由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5 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6 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中的复杂工序施工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返工达到合格,并应记录备案。

3.2.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3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应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拆改水、空调通风、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2.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3.2.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2.6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宜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3.2.7 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2.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2.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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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4. 1 一般规定


4.1. 1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要求。

4.1. 2 传染病医院建筑应满足隔热、隔声、防振、防虫、防腐、防火和防静电等要求。


4.2 材料要求


4.2.1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墙面、楼(地)面和顶棚的材料应不起尘、不开裂、无反光、耐腐蚀,墙面应耐冲击,楼(地)面应防滑、耐磨。

4.2.2 手术室、ICU等洁净用房和负压隔离病房的墙面、楼(地)面和顶棚材料以及各面交角材料,应表面光洁、易清洁、耐消毒液擦洗、耐腐蚀、防水无渗漏。

4.2.3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应选择不含刺激性挥发物、耐老化、抗腐蚀的中性材料密封胶,并宜选择有抑菌性能的密封胶。

4.2.4 经常使用各种化学试剂的检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血库的配血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不燃或难燃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2.5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建筑五金宜选用耐腐蚀的材料。


4.3 施工要求


4.3.1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做到墙面平滑、地面平整、现场清洁。

4. 3. 2 手术室、ICU等洁净用房和负压隔离病房的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应采用便于清扫、冲洗、消毒的构造及工艺。设计有圆角要求的,圆弧半径应满足设计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圆弧半径不应小于30mm,圆角材料与其他材料的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4.3.3 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的房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5%,楼(地)面应作防水处理,防水层向墙面上返高度不应低于250mm。

4.3.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所有墙画、顶棚的缝隙和孔洞都应填实密封。有压差要求的房间宜在合适位置预留测压孔,其孔径应与所配的压力表孔径一致,测压孔未使用时应有密封措施。

4.3.5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宜设置设备夹层或上人吊顶;当采用轻质不上人吊顶时,吊顶内宜设检修通道。
      2 病房及其缓冲间的门不宜采用木制门。
      3 门应密封严密。门框密封面上有密封条时,在门扇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4 应采用密闭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窗玻璃应用密封胶固定、封严。当采用密封条密封时,玻璃与密封条的接触应平整,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缺口、断裂。
      5 围护结构表面的所有缝隙应密封。
      6 房间的隔墙宜到顶,与楼板底的缝隙宜填实密封。
      7 窗应与其安装部位的表面齐平,且不宜设窗台,当不能齐平时,窗台应采用斜坡、弧坡,边、角应为圆弧过渡。
      8 顶棚上不应设置人孔、管道检修口。


4.4 分项工程验收


4.4.1 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周边地面,周边无渗漏。地面找坡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有地漏的房间。

4.4.2 冲洗地面的排水不应由半污染区流向清洁区,且不应由污染区流向半污染区。
    检验方法:试水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各区之间的关键部位。

4.4.3 有压差要求房间的门宜朝空气压力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宜能自动关闭。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有压差要求房间的门。

4.4.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所有缝隙和孔洞都应填实密封。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全部房间。

4.4.5 外墙上的风口与建筑外围护结构之间应密封。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外墙上的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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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采用的管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1.2 室内给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排水管道应进行通球试验。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执行。


5. 2 材料和设备要求


5.2.1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5.2.2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的管道。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取防辐射措施。

5.2.3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无水封地漏应加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大于75mm。

5.2.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

5.2. 5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通气立管。
      2 排水通气立管上宜加耐湿和耐腐蚀的高效过滤器。
      3 地面排水应采用可开启的密闭地漏。


5.3 施工要求


5.3.1 给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前后应清除油垢和进行脱脂处理。

5.3.2 管线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有压管道应避让重力流排水管,管径较小管道应避让管径较大管道。

5.3.3 给水排水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接头,管子与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和不产尘的密封材料封闭。

5.3.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地漏或排水漏斗使用前应封闭。

5.3.5 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应冲洗后检测,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3.6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2 排水立管不应在负压隔离病房内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3 排水管道的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2m,通气管口周边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一切进气口。

       4 排水通气管上的高效过滤器,具安装位置与方式应便于维修与更换。
       5 非负压隔离病房区所用生活饮用给水管道应避开负压隔离病房区;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4 分项工程验收


5.4.1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给水的配水干管、支管应设置检修阀门,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现场位置和目测检查。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给水的配水干管、支管。

5.4.2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给水排水管道应严格密封。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给水排水管道。

5.4.3 负压隔离病房通气管上高效过滤器的性能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隔离病房通气管上的高效过滤器。

5.4.4 传染病医院处理后的污水排到市政排水系统前应设置检查取样口。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位置、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污水排到市政排水系统前的检查取样口。

5.4.5 负压隔离病房给水管道上倒流防止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位置、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隔离病房给水管道上的倒流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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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所用空调机组、高效空气过滤器等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1. 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6. 1.3 通风空调系统应对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1.4 通风空调系统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6.2 材料和设备要求


6. 2.1 通风空调系统各类调节装置应严密,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6. 2.2 空气过滤器的类型和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 2.3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机组。当采用表面冷却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
      2 空调设备内的各级过滤器宜为一次抛弃或自动更新型。
      3 各级空气过滤器前后宜设压差测量装置,测量管应通畅,安装严密。
      4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过滤段之间应有足够的汽化距离。

6.2.4 空调净化系统宜选用风压变化较大时风量变化较小的风机。

6. 2.5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房间空调器。
      2 排风管道、气密阀与病房相通的送风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老化、不吸水、易消毒的材料制作。
      3 排风高效过滤器的效率不宜低于B类。


6.3 施工要求


6.3.1 空调净化系统风管加工前应进行清洁处理,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风管不受污染。

6.3.2 风管适当位置上应设置风量测量孔。

6. 3. 3 净化空调系统送、排(回)风管道咬口缝均应在正压面密封。

6.3.4 室外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口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 新风口处应安装防鼠、防昆虫、阻挡绒毛等的保护网,且应易于拆装。
      3 新风口应高于室外地面2.5m以上,同时应远离污染源。

6.3.5 空调净化机组的基础对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0mm。

6.3.6 空调机组安装时应调平,并作减振处理。各检查门应平整,密封条应严密。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空调机组表冷段的冷凝水排水管上应设水封和阀门。

6. 3.7 呼吸道传染病房内排(回)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上边沿不宜高于0.6m,排(回)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5m/s。

6.3.8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排风管道的正压段不宜穿越其他房间,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排风口附近。

6.3.9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排风机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
      2 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具备现场检漏的条件;否则,应采用经预先检漏的专用排风高效过滤装置。
      3 排风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2m,排风口处应安装防护网和防雨罩。

      4 送风末端过滤器的过滤效率不应低于高中效的过滤效率。
      5 高效过滤器装置应在现场安装时打开包装。
      6 排风高效过滤器应就近安装在排风口处。
      7 排风高效过滤器应有安全的现场更换条件。
      8 排风高效过滤器宜有原位消毒的措施。


6.4 分项工程验收


6. 4.1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送排风管道上的密闭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现场位置和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送排风管道上的密闭阀。

6.4.2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空调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空调机组。

6.4.3 负压隔离病房排风机、送风机连锁,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和现场试验。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隔离病房排风机、送风机。

6. 4.4 负压隔离病房排风高效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第6.2.5、6.3.9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和现场试验。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隔离病房排风高效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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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与智能化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所需的各种材料、管线、盘柜、开关、灯具及控制系统产品等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电气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7.2 材料和设备要求


7.2.1 紫外线灯和其他用途照明灯具应采用不同开关控制,且其开关宜便于识别和操作。

7.2.2 探视系统中病人一侧的终端设备应易于操作,表面材质应满足消毒处理条件。

7.2.3 智能化系统设备应预留接口,并应有合理的冗余。

7.2.4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都必须能处于可开启状态。

7.2. 5 负压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的空调设备监控应具有监视手术室及负压隔离病房与相邻室压差的功能,当压差失调时应能声光报警。


7.2. 6 负压隔离病房和洁净用房的照明灯具不应采用格栅灯具,并宜吸顶安装;当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灯罩应采用不易破损、透光好的材料。


7.3 施工要求


7.3.1 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并应保证电气连通性。

7.3.2 有抗静电要求的管道、金属壁板、防静电地板应接地,并应保证电气连通性。当可能出现腐蚀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7.3.3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电气管线应暗敷,设施内电气管线的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7.3.4 采用双路供电的线路应各自独立敷设。

7.3.5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接地系统的电源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7.3.6 屋顶通风空调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

7.3.7 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病房的医、患通道,污染区与半污染区、半污染区与清洁区的过渡房间应进行出入控制,并应具有识别出入人员的功能。识别及相关的开启装置应易于操作。
      2 病房内控制显示盘、开关盒宜采用嵌入式安装,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进行密封处理,并应与建筑装饰协调一致。
      3 配电箱应设在污染区外。


7.4 分项工程验收


7.4.1 通风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严寒地区、寒冷地区新风系统应设置防冻保护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硬件配置及软件功能,在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后,人为设置故障,检查连锁功能。
    检验数量:全部通风空调系统。

7.4.2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通风空调设备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应急手动应有优先控制权,且应具备硬件连锁功能。
    检验方法:人工检查控制柜是否设置手/自动转换开关,当转换为手动时应可通过按键直接控制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手动控制时送排风机的启停顺序应有硬件连锁。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通风空调设备。

7.4.3 通风空调系统启动和停机过程应采取防止负压区域的负压值超出围护结构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范围的措施。
    检验方法:人工设置开启或关闭系统,观察开、关机过程中房间负压传感器显示值或通过压力仪表观察,核对设计文件中允许的最大负压值及与压力相关设备说明书中的压力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区域的通风空调系统。

7.4.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应设送、排风系统正常运转的标志,当送、排风机运转不正常时应能紧急报警。
    检验方法:人工检查控制柜上风机运行指示灯,计算机上风机运行显示标志,人为制造风机故障,检查报警及投入功能的运行情况。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送、排风系统。

7.4.5 电加热器外壳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接地线的连接位置及牢固程度。
    检验数量:全部电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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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医用气体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医用气体的管道安装施工及验收。

8. 1.2 传染病医院排放的医用废气应达到排放标准。

8.1.3 供气气体管道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废气排放和负压吸引管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8. 1.4 气体管道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材料和设备要求


8.2.1 负压吸引和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或非金属管,其他气体可选用纯铜管或不锈钢管。

8.2.2 吸引装置应有自封条件,瓶里液体吸满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8. 2.3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负压吸引系统应安装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过滤除菌器。

8.2.4 传染病医院中心供氧气源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空气压缩机、负压吸引泵的备用机组应能自动切换。


8.2.5 传染病医院建设的压缩空气站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并应设置除菌设备。


8.3 施工要求


8.3.1 医用气体导管、阀门和仪表安装前应清洗内部并应进行脱脂处理,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除干净,并应封堵两端备用。

8.3.2 氧气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需要穿过时,则在该房间内的管道上不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8.3.3 吸引管道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8.3.4 医用气体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8. 3.5 供病人使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做接地,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应设跨接导线。

8.3.6 当医用气体管道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时,管道与支吊架接触处,应作电腐蚀绝缘处理。

8.3.7 进入污染区和半污染区气体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管材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材与套管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充并密封,套管两端应有封盖。

8.3.8 负压隔离病房内供病人使用的医用气体支管上的止回装置应靠近病房位置。


8. 4 分项工程验收


8.4. 1 负压隔离病房气体止回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负压隔离病房气体止回装置。

8.4.2 气体的管件和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管内充入压缩空气,在各接头处涂中性肥皂水。
    检验数量:全部气体的管件和管道。

8.4.3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真空吸引、麻醉废气处理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真空吸引、麻醉废气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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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 防


9.1 一般规定


9.1.1 传染病医院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设应急电源,火灾时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9.1.2 消防供水管道和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9. 2 材料和设备要求


9.2.1 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风阀及支吊架的材料、密封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9.2.2 传染病医院建筑内宜采用隐蔽型喷洒头。

9.2.3 传染病医院建筑消防水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的工作能力。

9.2.4 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烟口应采用常闭排烟口。

9.2.5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3 施工要求


9.3.1 穿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墙和楼板的消防管道应做套管,套管与墙和楼板之间、套管与管道之间应使用不燃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9. 3.2 防火门、防火窗与墙壁间的安装缝隙应使用不燃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9. 3.3 应急照明灯具与疏散标志宜为嵌入式,周边安装缝隙应使用不燃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9.3.4 负压隔离病房内不应安装各类灭火用喷头。

9.3.5 非负压隔离病房区消防管道应避开负压隔离病房区,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非负压隔离病房区消防管道的阀门不应设置在负压隔离病房区。


9.4 分项工程验收


9.4.1 围护结构的密封应符合本规范第9.3.1、9.3.2和9.3. 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围护结构。

9.4.2 排烟口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第9.2.4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资料、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排烟口。

9.4.3 消防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第9.3.4和9.3.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检验数量:全部消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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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程检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 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由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部门进行。

10. 1. 2 环境指标检测前,空调系统应连续运行不小于12h。环境指标检测应在静态下进行。

10.1.3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格进行记录。


10.2 环境指标检测


10.2.1 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环境指标除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外,尚应按本规范表10.2.1进行排风量和气流流向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指标检测项目应按本规范表10. 2. 2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3 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环境指标检测项目中气流流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和评价。
    检测方法:采用目测法,在关键位置发烟检测气流流向。
    评价标准:通过目测观察,气流从清洁区流向半污染区,从半污染区流向污染区。

10.2.4 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指标检测项目中病房内气流方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测和评价。
    检测方法:采用目测法,在室内发烟检测气流流向。
    评价标准:通过目测观察,气流从送风口流向病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再从病人经常活动区域流向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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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验收


11. 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启用的必要条件,传染病医院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

11. 1.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负压隔离病房、手术室、ICU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部门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环境指标检测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对环境指标检测的区域进行工程完工验收。


11. 2 工程验收


11.2.1 环境指标检测完成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评价项目和判定方法进行综合性能评定。综合性能评定的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综合性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1.2.2 对于综合性能评定判定为限期整改和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完毕后应组织专家组对整改部分重新进行综合性能评定。

11.2.3 对于综合性能评定判定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1.2.4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执行和确认。

11.2.5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性能评定的结论应为合格。
      2 环境指标检测报告的结论应为合格。
      3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附录A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综合性能评定


A. 0.1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综合性能评定,应按表A. 0.1规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和评价方法进行。



A.0.2 传染病医院建筑综合性能应按表A.0. 2进行评定。


附录B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环境指标检测记录


B. 0.1 不同区域气流流向检测可按表B. 0.1记录。



B.0.2 风量(风速)检测可按表B. 0.2记录。



B. 0.3 静压差检测可按表B. 0.3记录。



B. 0.4 温度和相对湿度检测可按表B. 0.4记录。



B. 0.5 噪声检测可按表B. 0.5记录。


B. 0.6 照度检测可按表B. 0.6记录。



B. 0.7 病房内气流流向检测可按表B. 0. 7记录。



B. 0.8 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检测可按表B.0.8记录。



B. 0.9 送、排风机连锁可靠性验证检测可按表B. 0.9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8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
9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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