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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function of existing rural houses
CECS 324:2012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1 月1 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17号
关于发布《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24: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对全国范围的既有村镇住宅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结合村镇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目前我国第一部有关既有村镇住宅功能的评价标准,旨在改善我国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邮政编码:150001)。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浙江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金虹 康健 李东彬 凌薇 赵巍 张欣宇 周志宇 吉军 王秀萍 沈杰 孙伟斌 霍晓卫 郑迪
1 总 则
1.0.1 为指导我国既有村镇住宅科学合理的改造,改善既有村镇住宅功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既有村镇住宅的功能评价。不适用于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农村住宅。
1.0.3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1.0.4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主要包括使用功能、围护结构性能、设备设施和庭院环境四部分。
2 术 语
2.0.1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2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3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4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5 储藏间 storage space
指供居住者存储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粮食和杂物等的套内空间及与住宅毗邻的房间。
2.0.6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的垂直距离。室内无吊顶的坡屋面住宅的净高指楼地面至檐口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墙体、屋顶、门窗、地面等。
2.0.8 传热系数 coefficient of heat transfer
在稳态条件和单位温差作用下,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²·K)。
2.0.9 窗地面积比 ratio of glazing to floor area
窗洞口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
2.0.10 计权隔声量 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0.1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12 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和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13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14 门斗 buffer space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过渡空间,起分隔室内外、御寒等作用。
2.0.15 堂屋 living room
南方地区旧式民居的起居活动空间,一般在房屋中间,又称“客堂”。新式民居建筑一般称“客厅”,或者简称“厅”。堂屋一般是家庭起居和会客的场所,普通百姓也兼作餐厅。
2.0.16 庭院 courtyard
住宅周围或被建筑物包围的场地。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各部分的评价分值,可按其重要程度来确定。使用功能项满分应为383分,围护结构性能项满分应为383分,设备设施项满分应为156分,庭院环境项目满分应为78分,总计1000分。
3.0.2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可按综合得分划分为A、B、C三个级别。0分~499分应评为C级住宅,并急需全面改造;500分~799分之间应评为B级住宅,并需要部分改造;800分~1000分应评为A级住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改造。
3.0.3 既有村镇住宅的功能评价工作应由接受过评价工作培训、熟悉本标准的村镇住宅管理、设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3.0.4 既有村镇住宅的功能评价工作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填写被评价住宅基本信息表(附录E)。
2 由3名以上熟悉本标准的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检查、走访及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对住宅进行打分。
3 计算总分数,并依据本标准进行分级。
4 拍摄现场照片,绘制住宅平面图,并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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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
4.1 使用功能
4.1.1 使用功能的评价宜包括功能空间设置、空间尺度和空间布局3个分项,满分383分。既有村镇住宅使用功能评价指标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1.2 功能空间设置(128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卧室(47分)。
2 起居室(厅)(21分)。
3 厨房(27分)。
4 卫生间(11分)。
5 餐厅(6分)。
6 储藏空间(9分)。
7 庭院(7分)。
4.1.3 空间尺度(147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使用房间墙面的连续性(7分)。
2 起居室(厅)人均使用面积(20分)。
3 卧室人均使用面积(10分)。
4 单个卧室使用面积(10分)。
5 厨房使用面积(20分)。
6 室内卫生间使用面积(20分)。
7 套内储藏空间使用面积(20分)。
8 住宅净高(20分)。
9 住宅开间(20分)。
4.1.4.空间布局(108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功能分区(84分)。
2 流线关系(24分)。
4.2 围护结构性能
4.2.1 围护结构性能的评价宜包括保温/隔热性能、采光性能、隔声性能和防潮防水性能4个分项,满分383分。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性能评价指标可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4.2.2 严寒和寒冷地区村镇住宅围护结构保温性能(162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保温性能(63分)。
2 屋顶保温性能(38分)。
3 外窗保温性能(21分)。
4 外门保温性能(11分)。
5 地面保温性能(11分)。
6 地面以下外墙保温性能(7分)。
7 附加保温措施(11分)。
4.2.3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村镇住宅围护结构隔热性能(162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隔热性能(26分)。
2 屋顶隔热性能(26分)。
3 外窗隔热性能(33分)。
4 外门隔热性能(19分)。
5 地面热工性能(8分)。
6 外遮阳措施(30分)。
7 其他隔热降温措施(20分)。
4.2.4 围护结构外窗采光性能(58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卧室/起居室窗地面积比(48分)。
2 厨房窗地面积比(10分)。
4.2.5 围护结构隔声性能(36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户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18分)。
2 外墙空气声计权隔声量(18分)。
4.2.6 围护结构防潮防水性能(127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墙身防潮措施(21分)。
2 入口防雨水措施(38分)。
3 屋面防水措施(68分)。
4.3 设备设施
4.3.1 设备设施的评价内容宜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系统及电气系统3个分项,满分156分。既有村镇住宅设备设施评价指标可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
4.3.2 给水排水系统(67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给水水源(12分)。
2 给水方式(8分)。
3 给水水质(22分)。
4 取水便捷程度(7分)。
5 排水系统(18分)。
4.3.3 采暖系统(28分)的评价宜包括采暖设备(28分)。
4.3.4 电气系统(61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源线路安装(8分)。
2 电源插座设置(8分)。
3 漏电保护(15分)。
4 防雷设施(15分)。
5 有线电视信号(7分)。
6 固定电话接口(5分)。
7 网络接口(3分)。
4.4 庭院环境
4.4.1 庭院环境的评价宜包括功能布局、景观绿化及庭院设施3个分项,满分78分。既有村镇住宅庭院环境评价指标可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
4.4.2 功能布局(40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居民活动场地(13分)。
2 畜禽养殖场地(13分)。
3 交通组织(14分)。
4.4.3 景观绿化(12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景观小品(4分)。
2 庭院绿化(8分)。
4.4.4 庭院设施(26分)的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围挡设施(4分)。
2 雨水排放设施(14分)。
3 垃圾投放设施(8分)。
附录A 既有村镇住宅使用功能评价指标
表A-1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空间设置评价指标
表A-2 既有村镇住宅空间尺度评价指标
表A-3 既有村镇住宅空间布局评价指标
附录B 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性能评价指标
表B-1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评价指标
表B-2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及温和地区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隔热性能评价指标
表B-3 既有村镇住宅外窗采光性能评价指标
表B-4 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隔声性能评价指标
表B-5 既有村镇住宅围护结构防水性能评价指标
附录C 既有村镇住宅设备设施评价指标
表C-1 既有村镇住宅给水排水系统评价指标
表C-2 既有村镇住宅采暖系统评价指标
表C-3 既有村镇住宅电气系统评价指标
附录D 既有村镇住宅庭院环境评价指标
表D 既有村镇住宅庭院环境评价指标
附录E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基本信息表
表E 既有村镇住宅功能评价基本信息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