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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ry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CECS 322:2012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19号
关于发布《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建标协字第2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2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建标协字第2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组在总结我国干粉灭火装置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广泛征求国内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干粉灭火装置是固定安装在防护区内,能通过自动或手动启动,由驱动介质驱动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定型装置。一般为悬挂式或壁挂式安装,有贮压式和非贮压式两种,是干粉灭火系统和柜式干粉灭火装置的一种补充应用形式,适用于小空间的消防保护,具有安装、操作、维护简单等特点。
本规程共分6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配置、安装与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TC21)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天津市消防局
陕西省消防总队
广西自治区消防总队
湖北省消防总队
铁道部公安局消防处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上海埃波托斯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金都源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亮 李习民 刘连喜 宋旭东 韩伟平 沈友弟 谢树俊 马宏伟 徐学军 王海燕 张剑 张建芳 李向东 杨琦 邹喜权 米秋林 陈仕林 梁荣 高春来 罗小果
主要审查人:周天 倪照鹏 米林华 黄振兴 杨庆 郑积昌 伍建许 汪映标 岳大可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使用干粉灭火装置,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中单具干粉灭火装置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干粉灭火装置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能通过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由驱动介质驱动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定型装置。
2.1.2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干粉灭火装置全淹没灭火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2.1.3 全淹没灭火方式 total flooding fire extinguishing way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内喷放一定质量的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防护区,扑救该防护区内初起火灾的灭火方式。
2.1.4 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way
向保护物体或设备直接喷放干粉灭火剂,扑救其初起火灾的灭火方式。
2.2 符 号
A ——计算面积;
C ——灭火设计浓度;
CA——单位面积设计用量;
m ——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
N ——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
V1——防护区净容积;
V2——计算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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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 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干粉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氧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
2 强氧化剂。
3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当用于对某一空间进行全部保护时,应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且宜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当用于保护空间内某一物体或设备时,宜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或聚集的场所。
3.1.3 当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同一被保护对象时,应选用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
3.1.4 当采用热引发器启动时,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应为1具。
3.1.5 当同一防护区或防护对象采用两具及以上的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感温元件启动时,干粉灭火装置总数不应超过6具,且应在1s内全部启动。
2 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剂总用量不宜超过50kg,且应设自动联动启动系统,采用顺次启动时,各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0.2s,且不应大于0.6s。总用时不应超过3s。
3.1.6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之和与该防护区的总内表面积之比不应大于5%。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3.1.7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
3.1.8 干粉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和单具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GA 602的要求。
3.2 干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2.1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1C/m (3.2.1)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1——防护区净容积(m³);
C——灭火设计浓度(kg/m³)。
3.2.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可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物体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使所有着火表面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2.3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其外表面轮廓四周外延1m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以实际计算面积全部被覆盖来组合。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ACA/m (3.2.3)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A——计算面积(m²);
CA——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kg/m²)。
3.2.4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体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体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面时,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m确定。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2C/m (3.2.4)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2——计算体积(m³);
C——设计灭火浓度(kg/m³)。
3.2.5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
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面积灭火用量的1.2倍。
3.3 布 置
3.3.1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3.3.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使干粉喷放不会引起液体飞溅。
2 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8m。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3.3.3 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2m。
3.3.4 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时,应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3.4 控 制
3.4.1 干粉灭火装置可采用感温元件、热引发器或电引发器启动。
当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相互转换。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动按钮。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导火索联动控制启动。
3.4.2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3.4.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具有时间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启动功能。
采用延迟启动时,应在靠近装置启动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止干粉灭火装置启动的装置。
3.4.4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手动启动装置宜布置在其中心点距地面1.5m的位置,并应具有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明显标识。
3.4.5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3.4.6 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的要求。联动控制组件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 联动控制组件对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宜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3.4.8 联动控制组件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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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装与调试
4.1 安 装
4.1.1 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按有关规定变更。
4.1.2 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
2 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出厂合格证。
4 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设计单位已完成安装技术交底。
4.1.3 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际的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2 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现场的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应能承受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3 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需要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干粉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其承重结构应满足不小于装置重量5倍的静荷载。
4.1.4 安装前,应核查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3 灭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
4 贮压式的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5 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
4.1.5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其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并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
3 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做防腐处理。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应牢固。
4.1.6 电引发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安装完毕,电引发器应短接。系统开通方可去除短接状态。
3 电引发器的引出线与电缆间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接线端子连接。
4.1.7 联动控制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4.1.8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过程应按本规程表A.0.1和表A.0.2填写安装记录。
4.2 调 试
4.2.1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完毕,且联动控制组件经检查正常。
2 调试负责人为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3 供电正常,与灭火装置配套的其他消防系统及安全措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查验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行调试。
2 查验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对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行调试。
4.2.3 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模拟启动的试验方法进行自动模拟启动、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4.2.4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完成并合格后,应将灭火装置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4.2.5 调试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和表B.0.5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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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竣工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干粉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5.1.2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相应的技术文件。
3 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4 干粉灭火装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干粉灭火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及调试记录。
5.1.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程表C.0.1核查资料;按本规程表C.0.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不合格时,应判定该系统为不合格。
5.1.4 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并验收至合格。
5.1.5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2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调试记录和报告。
3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
5.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5.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特征、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特性、防护区围护结构及其耐火性能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或卷尺测量。
5.2.2 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其通风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2.3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3 干粉灭火装置
5.3.1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现场的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应能承受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和规格的干粉灭火装置抽取1具;
检测方法:将任意1具干粉灭火装置前后控制线路断开避免其联动,通过24V或其他方法启动该具灭火装置,检查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是否破裂变形。
5.3.2 安装干粉灭火装置的承重结构静荷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第3款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抽取1具;
检测方法:将任意1具干粉灭火装置取下并称其质量,然后在悬挂支架(座)上悬挂5倍干粉灭火装置质量载荷,经10min后,未产生变形或脱落现象。
5.3.3 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喷口方向、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等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检测方法:目测。
5.3.4 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引出线的连接等应符合本规程第4.1.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产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检测方法:用万用表测量。
5.4 联动控制组件
5.4.1 联动控制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
2 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4.2 联动控制组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出具产品合格证和国家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6 维护管理
6.0.1 干粉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干粉灭火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6.0.2 干粉灭火装置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
6.0.3 干粉灭火装置正式启用时,制定管理规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本规程第5.1.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 专、兼职人员职责明确,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完备。
3 已建立灭火装置的技术档案。
6.0.4 干粉灭火装置应分别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月检、年检和5年检查。
1 月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封口膜外观,应无损伤。
2)检查贮压式灭火装置喷头、感温元件以及贮存灭火剂容器、压力指示器等相关组件外观,应无移位、损坏或腐蚀现象。
3)检查贮压式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的充装压力情况,应符合标准规定。
4)检查充装灭火剂的有效使用期限。
5)清洁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
6)检查电引发器引出线及连接电缆应无折断、破损等现象。
2 年检除应检查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检查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
3)检查贮压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
4)联动控制系统应处于正常状态。
3 干粉灭火装置生产5年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
1)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应随机抽取2具,对充装的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干粉灭火剂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应更换该批次所有灭火装置内的干粉灭火剂。
2)对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到期的灭火装置。
3)应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再充装前或每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6.0.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附录A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
A.0.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前检查记录见表A.0.1。
表A.0.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前检查记录
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A.0.2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见表A.0.2。
表A.0.2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记录
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附录B 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B.0.1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应按表B.0.1进行检查记录。
表B.0.1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检查记录
注:检查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B.0.2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1 将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与灭火装置电引发器驱动装置脱离,可以用指示灯等作负载或测量仪器,代替启动驱动装置。
2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火区火灾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或空气采样机)动作,观察探测器报警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是否正常。
3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火区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控制器控制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启动驱动装置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4 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功信号是否中止。
B.0.3 模拟手动启动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1 将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与灭火装置电引发器驱动装置脱离,可以用指示灯等作负载或测量仪器,代替启动驱动装置。
2 分别按下控制器的启动按钮及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启动按钮,观察声光报警信号、启动驱动装置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
3 按下启动按钮后,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动信号是否中止。
B.0.4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迟启动时间符合设定时间。
2 声光报警信号正常。
3 联动组件动作正常。
4 启动驱动装置(或负载)动作可靠。
5 紧急停止按钮正常。
B.0.5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应按表B.0.5进行调试记录。
表B.0.5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记录
注:调试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调试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附录C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C.0.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资料核查记录见表C.0.1。
表C.0.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资料核查记录
注:检查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检查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C.0.2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表C.0.2。
表C.0.2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注: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验收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
《干粉灭火装置》GA 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