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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Code for waste dump design of metal mine
GB 51119-2015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7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我国冶金矿山排土场的设计和生产经验,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址选择,排土工艺,排土场安全稳定性,排土场安全防护,排土场病害防治,排土场复垦,排土场关闭,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汇路16号,邮政编码:116622,E-mail:netckjb @ netcgroup.com,传真:0411-65891412)。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密云冶金矿山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召胜 周育 王少泉 韩波 汪海滨 陆锋 李小春 滑本领 车群 冯先德 冯百裕 刘建峰 赵阳囤 程崇强 巴家泓 白俊 杨忠林 陈光富 黄礼富 白逢义 王宇宙 史章良 郜志明 项宏海 文孝廉 王鹏 石露 蒋胜文 杨礼元 曹阳 田春秋 东龙宾
主要审查人:王洪俊 邵安林 董涛 高烈 马法成 米子军 谢琪春 石伟 王文潇 李旭东 范长森 王运敏 梁勇 唐绍辉 王成华 孙世国 李向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达到冶金矿山排土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
1.0.3 冶金矿山排土场的设计应贯彻执行节约用地、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
1.0.4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排土场 waste dump,spoil dump
堆放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2.0.2 内部排土场 internal waste dump
剥离物堆放在露天采场内。
2.0.3 外部排土场 external waste dump
剥离物堆放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的排土场。
2.0.4 剥离物 overburden
剥离出的覆盖表土、岩石,也称废石。
2.0.5 排土 waste disposal
将剥离物排入堆存场地的作业过程。
2.0.6 排土场沉降系数 subsidence factor of waste dump
排土场经过一段时间后下沉的高度与排土场下沉前高度的比值。
2.0.7 排土场复垦 reclamation of waste dump
将排土场恢复和改造到可以利用的状态。
2.0.8 台阶 bench
排土场内的剥离物,通常划分为一定高度分层进行排土堆置,称为台阶。
2.0.9 台阶高度 bench height
排土台阶坡顶线至坡底线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堆置高度 heap height
各台阶高度的总和。
2.0.11 稳定性分析 stability analysis
对与工程相关的岩土是否会发生过量变形或破坏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2.0.12 排土计划 dump plan
安排逐年排弃的剥离物数量、排土地点以及排土方式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2.0.13 排土场关闭 closing waste dump
排土场在服务年限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排状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关闭设计。
2.0.14 安全防护距离 safety protective distance
为保护排土场周边应保护对象而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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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排土场设计原则
3.1.1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3.1.2 场址选择应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考虑排土工艺、征地动迁、安全措施等因素进行方案论证。
3.1.3 排土场设计应满足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的全部容量,排土场用地可根据排土计划分期征用。
3.1.4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现场勘查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3.1.5 排土场结束后应进行关闭设计。
3.2 排土场等级划分
3.2.1 排土场的等级应根据场地条件、排土场堆置高度及排土容积按照表3.2.1的规定划分为四级。
表3.2.1 排土场等级分级表
2 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不良时,排土场等级为一级;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复杂、一般和良好时,应按照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进行等级调整。
3 当按照场地条件划分,排土场等级低于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的排土场等级时,应按照排土场的堆置高度与容积进行划分。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两者的等差为一级时,采用高标准;两者的等差大于一级时,采用高标准降低一级使用。
4 场地条件可分为下列四类:
不良场地:地形坡度≥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复杂场地:12°≤地形坡度<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低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一般场地:6°≤地形坡度<12°、场地内部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非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良好场地:地形坡度<6°,场地地基良好。
3.2.2 排土场防洪设施设计洪水频率,一、二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50年,三、四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临时性排洪工程可降低标准,但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
3.2.3 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和排土场等级综合确定。
3.2.4 排土场可按照地形条件、堆置方式、运输方式、地基土特征、周边环境、排土场容积等方式及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3 排土场设计内容
3.3.1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矿山开采设计总体要求,包括选址、工艺设计、安全稳定性分析、安全对策措施、安全防护距离、复垦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3.3.2 排土场设计应说明场址选择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土地占用状况、周边设施与环境状况。
3.3.3 工艺设计应包括排土方式、堆置方式、堆积要素、服务年限、排土计划、容积、安全防护距离、运输系统、设备选择。
3.3.4 排土场设计应对不同堆积状态条件下的排土场进行安全稳定性计算分析,并应对参数选取、资料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3.3.5 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安全稳定性和周边环境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3.3.6 排土场设计应提出排土场复垦规划。
3.4 设计基础资料
3.4.1 地形图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状地形图(1:1000~1:2000),或与采矿场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
2 区域地形图(1:5000~1:10000)。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查资料。
4 排弃物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粒度级配及力学性质资料。
5 气象、气候、环境、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及地质灾害评估、地震等资料。
3.4.2 排土场周边地区有关规划情况应包括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排土场现状资料和既有设施状况。
3.5 排土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
3.5.1 排土场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相应的勘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3.5.2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为基础,根据矿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特征,通过现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
3.5.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以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测绘为基础,并应针对场地特征选用物探、钻探、槽(井)探等方法进行。
3.5.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土场区自然地理特征、气象特征、水文地质特征、地形地貌特征、自然灾害特征。
2 排土场区地基土特征、软弱地基土分布范围及特征。
3 排土场区地下水,地表水系特征,补给、径流特征。
4 排土场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
3.5.5 施工图阶段应对防排水设施、堆石坝设施等防护工程进行勘察。
3.6 排土场稳定性与安全措施
3.6.1 新建排土场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与安全措施设计,改、扩建矿山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论证。
3.6.2 排土场关闭应进行稳定性论证,并应根据稳定性状况提出安全措施。
3.6.3 生产矿山宜进行定期的排土场稳定性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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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排土场场址应满足与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公路、输电及通信干线、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4.1.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带。
4.1.3 不得将排土场选在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上,排土场不得侵占名胜古迹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4.1.4 排土场宜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
4.1.5 排土场场址不宜设于居民区和工业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
4.1.6 排土场的容量应满足矿山服务期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量。
4.1.7 排土场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1.8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和表土应单独堆存。
4.2 排土场场址
4.2.1 排土场不应布置在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硐)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上游。
4.2.2 排土场场址宜设置在原地形坡度不大于12°、场地条件简单的沟谷,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截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2.3 排土场应靠近采场。
4.3 内部排土场场址
4.3.1 具有多个露天采场的矿山,可按采场开采顺序,将开采结束后的采场作为内部排土场;露天采场进行分期开采,并有两个以上不同标高露天底时,具备内排条件的可利用已靠最终帮的露天采场作为内部排土场。
4.3.2 露天开采缓倾斜矿床矿山,可通过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实现内部排弃。
4.3.3 分期开采露天矿山,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后,可在远期开采境界内布置临时排土场。
4.3.4 地下开采的矿山,可将地表错动区域作为内部排土场,但应充分考虑错动区域塌陷可能对排土作业造成的安全影响,并应根据塌陷范围安排排土计划和排土工艺。
4.3.5 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可利用靠最终帮的露天采场作为地下开采阶段的排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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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土工艺
5.1 排土方式
5.1.1 排土方式应根据矿山开拓运输方式、岩土性质、运输量、运输距离,并结合排土场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比较后确定。
5.1.2 排土方式宜符合表5.1.2的要求。
表5.1.2 排土方式
5.1.3 汽车-推土机排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有固定或移动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1/2。
2 排土场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5%的反坡。
3 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1.4 铁路-装载挖掘机排土时,排土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排土线应设备用线,备用线数量应为生产线数量的20%。当排土场为两处以上时,每处排土场至少应设一条备用排土线。
2 装载挖掘机排土,一条排土线宜配一台装载挖掘机。排土线的通过能力应比装载挖掘机生产能力高15%~20%。
3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应设置车挡。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4 排土线长度可按表5.1.4选取。
表5.1.4 排土线长度 单位:列车长度
5 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GB 5051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5.1.5 胶带-排土机排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线长度宜满足2~3个月的移设周期要求。
2 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长度、倾角、排弃物料抛出水平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底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因素确定。
3 下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水平投影长度、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和稳定性计算综合确定。
4 排土机排土前应修筑初始路堤。初始路堤宽度应根据移置胶带机中心线至路堤边缘距离、移置胶带机中心线至排土机中心线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路堤边缘距离综合确定。
5 胶带-排土机应设置初始排土机组装场地,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m×50m,并应进行碾压。
6 采用排土机排土,应进行不均匀沉降计算,并应提出反坡坡度。
7 排土机距坡顶线应留有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根据排土台阶高度、堆排物料性质和设备荷载确定。
8 胶带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
5.1.6 山坡露天矿多台阶排土时,宜采取高土高排,低土低排的方式。
5.1.7 多台阶同时作业排土场的下部排土台阶应与上部排土台阶保持超前堆置宽度。
5.2 堆置要素
5.2.1 排土场主要设计堆置要素应包括堆置总高度、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排土场边坡角度、容积、占地面积。
5.2.2 排土场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边坡角度、平台宽度应按照排土工艺、剥离物的物理力学性质、地形、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气候条件等因素通过排土场稳定性计算分析确定。
5.2.3 多台阶排土场的总体边坡角应满足排土场整体稳定性要求。
5.2.4 排土场的容积应根据岩土剥离总量、体重、松散系数和沉降系数确定。
1 排土场有效容积计算应按下式计算,其中剥离岩土的松散系数(Ks)的取值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剥离岩土的沉降系数(Kc)的取值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式中:Vy——排土场设计的有效容积(m³);
Vs——剥离岩土的实方数(m³);
Ks——剥离岩土的松散系数;
Kc——剥离岩土的沉降系数。
2 排土场的设计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排土场设计总容积(m³);
K1——容积富余系数,取1.02~1.05;
Vy——排土场设计的有效容积(m³)。
表5.2.4-1 岩土的松散系数
表5.2.4-2 排土场沉降系数参考值
注:服务年限短的排土场可不考虑下沉率。
5.3 排土计划
5.3.1 排土计划应根据逐年岩土量、排土方式、运排设备能力、排土场总容积及排土顺序进行编制。
5.3.2 排土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计划编制应考虑岩土流向,并应避免出现短期排弃高峰、反向运输;
2 基建期排岩应与生产期排岩衔接;
3 排弃能力应满足岩土量增长需要,并应留有余量。
5.3.3 排土计划应编制岩土逐年排弃计划表。
5.3.4 排土计划应绘制矿山排土场终了平面图。
5.3.5 1级、2级、3级排土场宜绘制前5年年末图及后期关键年份或状态排土场年末图。
5.4 防护距离
5.4.1 不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基底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的排土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住区等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时,排土场设计安全防护距离应按表5.4.1确定;
2 当设置防护工程时,应按采取工程措施要求确定。
表5.4.1 排土场设计安全防护距离
2 安全防护距离,航道应由设计水位的水位线算起;铁路、公路由其设施边缘算起;建(构)筑物应由其边缘算起;工业场地应由其边缘或围墙算起。
5.4.2 复杂及不良场地条件的排土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设施、场地、居住区等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论证确定,一般场地排土场设计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本规范表5.4.1的要求。
5.4.3 设置在露天开采境界周边排土场应分析对露天采场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5.5 排土场用地
5.5.1 排土场用地宜根据矿山总体设计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征用。
5.5.2 排土场的用地面积应按总容积计算出占地面积、排土场防排洪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等工程用地,还应包括排土场最外坡脚的滚石防护距离。
5.6 排土场辅助设施
5.6.1 排土场应设置防排水系统。
5.6.2 排土作业区应设置照明系统。
5.6.3 排土作业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6.4 铁路运输排土场辅助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GB 5051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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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
6.1 一般规定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排土场灾害可能性分析,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改、扩建矿山应对现状排土场进行稳定性论证。
6.1.2 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应依据下列基础资料:
1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查资料。
2 排弃物料颗粒级配筛分及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报告。
3 原始地形地质图(比例尺大于1:2000)、现状地形图(比例尺大于1:2000)。
4 年末图及堆置要素。
6.1.3 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分析。
2 排弃物料物理力学性质分析。
3 堆置要素与计算方案。
4 稳定性计算分析。
5 安全稳定性对策措施。
6 稳定性分析结论及建议。
6.1.4 改、扩建矿山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论证应包括排土场堆置要素与排土工艺分析。
6.2 计算方法
6.2.1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方法应根据排土工艺、堆置要素和潜在的破坏模式选取。
6.2.2 计算方法应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
6.2.3 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时应结合排土场破坏机理、主要影响因素判别破坏模式。
6.2.4 定量计算方法应包括极限平衡法或数值分析方法。采用极限平衡法计算时,应根据破坏模式选择计算方法。
6.2.5 排土场稳定性论证应采取极限平衡法与数值计算法综合进行分析。
6.3 计算模型与参数
6.3.1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模型应综合地形地貌、地基特征、水文地质特征、物料特征、排土场堆置要素、堆积过程等因素确定。
6.3.2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参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地基力学指标应按照排土场工程地质勘查试验成果,并应结合地层结构特征综合确定;
2 排弃物料力学指标宜根据筛分试验和三轴试验成果确定;
3 新建矿山排土场,可根据岩体特征和开采工艺、排土工艺,通过工程类比选取。
6.3.3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工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稳定性计算工况应根据重力、降雨及地下水、地震或爆破震动影响确定为自然工况、降雨及地下水工况、地震或爆破震动工况三种。
2 当排土场影响范围内存在重要设施时,荷载也应考虑在内。
6.4 安全稳定性标准
6.4.1 安全稳定性标准应根据排土场等级和计算工况确定。
6.4.2 自然工况条件下,排土场整体安全稳定性标准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标准
排土场等级 | 安全标准 |
一 | 1.25~1.30 |
二 | 1.20~1.25 |
三 | 1.15~1.20 |
四 | 1.15 |
2 排土场下游存在村庄、居民区、工业场地等设施时,相应区域排土场安全标准应取上限值。
6.4.3 排土场的整体稳定性应校核降雨工况。降雨工况,整体排土场安全标准可在表6.4.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0.05,最低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10。
6.4.4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排土场,整体稳定性应校核地震工况。地震工况作用下,排土场整体安全标准可在本规范表6.4.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0.05~0.10,但最低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10。
6.4.5 排土场台阶安全稳定性宜根据物料特性、地基条件、排土方式,通过控制阶段高度和排弃强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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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土场安全防护
7.1 主动防护
7.1.1 软弱地基排土场应控制第一台阶高度,对地基堆载预压,提高地基承载力。台阶最大堆高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粘聚力;
φ——内摩擦角;
H——第一台阶最大堆高。
7.1.2 复杂地形条件软弱地基排土场应通过合理使用排土空间,调整排土场形成过程,确保排土场的过程安全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排弃点存在不同高差关系时,宜采取自下而上的多台阶覆盖式排土场;
2 多条沟谷型排土推进顺序宜由远及近、对称、均匀堆置。
7.1.3 不同岩性岩石料应采取分区、跳跃、点式排弃,软弱岩石不应集中排放。
7.1.4 排土场推进速度应根据单位时间、单位排土线长度的岩石流量确定。
7.1.5 排土场堆石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坡度较大的排土场,可根据材料来源选取堆石坝、拦石坝、碾压土石坝等结构防护形式。
2 服务年限较长的沟谷型排土场宜分期设置多级堆石坝。
3 堆石坝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5395的有关规定。
7.2 防排洪
7.2.1 排土场外围汇水面积较大时,应设置防排洪系统。
7.2.2 排土场防洪设施设计洪水频率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
7.2.3 截、排洪沟洪峰流量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计算,缺乏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形态调查法;
2 公路科学研究所简化公式法;
3 当地经验公式法。
7.2.4 排土场平台应有2%~5%的反坡,场内的地表水应有组织排至场外。
7.2.5 排土场坡脚处宜采用大块石填筑高5m~10m的渗水层。
7.2.6 山坡或沟谷与排土场发生交叉时,应设置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土场上游洪水量较小时,可采用截洪沟;
2 当排土场上游洪水量较大时,应在上游设置导流堤,并应根据地形条件,沿山坡设置防洪渠或在排土场底部设置暗涵。
7.2.7 排土场内的地下水和滞留水,宜采用盲沟,透水管或涵洞形式将水引出场外。
7.2.8 沟谷型排土场可在山谷间利用岩性坚硬、耐水性较好的大块岩石先行填筑,形成排渗盲沟或泄流基底。
7.3 排土场灾害防治
7.3.1 排土场泥石流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的上游区域或周边区域应设置截、排洪沟;
2 排土场区应设置多级坝体控制主沟谷纵坡降;
3 排土场区宜采取排渗盲沟、泄流基底等控制排土场物料含水量的措施。
7.3.2 排土场滑坡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区应清理地表植被层及软弱地基;
2 地形坡度较大的地段应改造成为阶梯状;
3 在底部应排弃大块岩石;
4 排土场设计应安排排土顺序和设置排土高度;
5 排土场的上游区域或周边区域应设置截、排洪沟;
6 沟谷型排土场应设置压坡脚排土方式;
7 排土场滑坡防止措施应设置重力式挡土墙、中立式抗滑挡土墙、抗滑片石垛或抗滑桩等抗滑支挡构筑物。
7.3.3 排土场坍塌与沉陷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含土量大的岩石同一时间段、同一部位排弃;
2 应增加排土线长度,控制排土强度,并应采用间歇式排土;
3 应进行排土过程的动态和连续性监测。
7.3.4 距离排土场底部设计边界20m应停止排土。
7.3.5 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必须在底部设置挡石坝。
8 排土场病害防治
8.0.1 对排土场可能出现的病害,应分析原因,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8.0.2 根据排土场稳定性、堆排特征、地形特征、地基土特征、外部环境等因素,排土场可划分为危险级、病级、正常级。
8.0.3 危险级排土场应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 经验算,整体安全系数小于1.0的;
2 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永久性建筑等设施,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易发生泥石流的排土场,未采取切实有效防治措施的;
3 在大于24°山坡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
8.0.4 病级排土场应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 经验算,整体安全系数大于1.05而小于表6.4.2的规定值;
2 经分析有发生泥石流可能的山谷型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 场地条件不良,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未按设计要求实施。
8.0.5 对于危险级、病级排土场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论证,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8.0.6 危险级土场应及时整治,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处理不良地基;
2 应调整堆置参数及排土工艺;
3 有泥石流灾害发生可能的排土场,应建立泥石流拦挡措施;
4 应处理排土场重大危险源;
5 应采取疏通、加固、修复排洪工程。
8.0.7 病级土场应及时整治,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采取控制不良地基的措施;
2 应调整排土参数和排土工艺;
3 应按照本规范第7.3节排土场灾害防治规定采取措施。
9 排土场复垦
9.0.1 复垦规划内容应包括复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应明确复垦方向、复垦措施、复垦率、复垦工作计划。
9.0.2 复垦应本着“因地制宜”的方针,宜农则农,宜林则林。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9.0.3 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方向制订工程技术措施和生物化学措施。
9.0.4 排土场复垦应贯穿于矿山开发的全过程,应合理安排岩石、土排放次序。
9.0.5 应根据排土计划合理安排复垦工作计划。
9.0.6 排土场最终坡度、土壤质量、生产力水平和配套设施应与复垦方向相适应。
9.0.7 复垦配套设施应包括道路设施、排水设施和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10 排土场关闭
10.0.1 排土场关闭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土场设计文件;
2 排土场实际堆排状态图;
3 排土场相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资料;
4 排土场已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设计资料及相关竣工资料;
5 排土场周边实际状况资料;
6 排土场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资料及实施方案;
7 排土场堆排物料的特征及力学性质试验报告;
8 排土场相关稳定性论证及监测报告;
9 其他相关资料。
10.0.2 排土场关闭设计应提出排土场长期安全稳定性措施及管理方案。
10.0.3 排土场关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
2 应进行周边设施的安全影响分析;
3 应提出排土场安全及综合治理措施;
4 应提出安全管理对策;
5 应提出安全监测方案。
10.0.4 关闭后排土场进行开挖、综合利用应进行详细的设计与安全论证。
10.0.5 关闭后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11 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11.0.1 排土场设计应在保证排土场安全的条件下,通过排土工艺调整、充分利用空间及采取安全防护工程措施的方法达到排土场少占土地的目的。
11.0.2 有条件的露天开采矿山及多采区的露天开采矿山可考虑内排。
11.0.3 有采空区和塌陷区的矿山,以及采用充填法开采的地下矿山,可将废石充填采空区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在塌陷区内排。
11.0.4 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在经济合理及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废石回填露天采场。
11.0.5 在严禁采砂、采石以及有岩石原料需求的地区可根据废石的力学性质试验报告,在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废石综合利用。
11.0.6 排土场环境保护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11.0.7 排土场设计应对排土作业区和道路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11.0.8 排土场设计应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
附录A 排土场分类与说明
表A 排土场分类与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
《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GB 50512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5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