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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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我*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qb/t 5572-2021 制革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同等级的事故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详细的程序。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派人参加。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认定、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具体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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