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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制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分包,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列》、《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和要求等,结合我区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我区交通建设的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分包是指交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承包人:是指由建设项目法人授标并与建设项目法人正式签署合同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自觉抵制和纠正倒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分包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加强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分包人。严禁使用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禁入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分包工程。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挂靠:是指工程施工单位与承包人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没有资产关系,利用承包人的名称及资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承包人将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工程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组织施工的行为,仍为分包行为。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分包管理,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所属农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三个合理”的原则进行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确定招标控制价,以减少分包行为。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违规(合同约定除外)将承包人承包合同工程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人。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重要的单位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准分包,具体内容和范围见附表。
第十条 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或工程总量的30%。
第十一条 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保护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具备承担与该专业工程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应当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将该部分专业工程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分包。
第十二条 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在交通厅公路建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B级以上的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业绩与能力,在其施工业务范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三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把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签订下列文件:
(一)分包合同:工程总价(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及验收方法、工程数量及质量的确认原则和结算方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约定;分包人进场人员、设备的标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条款的约定;以及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项条款约定。
(二)分包工程涉及的图纸及技术规范。
(三)构成分包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承包人如需将部分工程分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把分包工程的内容、数量和选定的分包人等事项向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分包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资信登记、业绩等条件,审核分包工程量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报建设单位审核,签订后应报其备案。分包工程应通过招标、邀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分包工作量超过50万元的单项合同,承包人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标方式选择分包人,招投标、评标及定标全过程应符合国家、部及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招标价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分包工程的成本价。
对于分包工作量低于50万元的单项合同,承包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分包人,但不得压低专业工程分包单价,可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
承包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劳务作业分包人,纳入劳务派遣的管理范畴,劳务作业分包或劳务作业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评价办法(试行)》、《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的规定,监督建设局、公路局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建立分包市场的信用诚信体系。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建的工程施工过程负统一管理责任,建立对分包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建设局、公路局、监理(工程师)单位应建立分包人的诚信档案,应通过分包工程专项检查进行核实,对诚信较差的分包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通报和清除处理,从而维护劳动者及企业的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交工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承担全部责任,对分包人内部因工程引起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承担协调、解决的责任,对分包人发生的各种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能违规指定分包。对某些专业化程度较强或特殊、关键部位的专项工程,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应与专项分包的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之间的责任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分包的合同如果是与原承包人的合同完全独立的,指定分包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承包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明反对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人,可拒绝签定指定分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劳务合作的单位或组织,承包人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督促分包人进行返工,并承担承包人合同中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其金额应与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比例相当。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定、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建立体现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并逐步推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选择施工队伍过程中强行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队伍。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对施工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和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不得在自己分管的工程中分包工程项目、供应建筑材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确定工程分包等事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禁止领导个人确定分包事项或分包人,禁止或杜绝暗箱操作。
第三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工程分包过程的监督,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分包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禁止利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分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清理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队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或分包人将承建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整改纠正。逾期未整改纠正的,依法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工程全部损失,对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资质年检、资信复审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厅视其情节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在全区范围给予通报,禁止该施工企业1—3年内进入我区交通建设市场,或在信用评价复审时分别给予降级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有关单位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承包或分包人在工程建设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统一管理、扰乱交通建设市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在全区范围通报,直至清退出场。根据其所负责任,应由有关单位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承包(分包)单位或使用被禁入我区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厅视其情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全区通报,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处以罚款。根据其所负责任,应由有关单位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或者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行贿、收贿等,由交通运输厅纪检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处理由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决定;党纪、政纪处分,由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有关条规处理。
本规定中的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分包的主体、重要的单位工程和关键性工作:
路面工程:沥青砼路面及基层、机械摊铺的水泥砼路面面层。
桥梁工程:非预制安装桥梁或结构较新颖、技术较复杂桥梁的上部结构工程、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预制安装且简支结构桥梁中的预应力梁板预制(除向有资质的专业构配件单位单独定制和购买外)、基础及下部结构中的基础工程;沥青砼桥面的铺筑。
隧道工程:隧道衬砌工程;长隧道、联体隧道、工程地质复杂隧道的开挖、支护、衬砌、洞门和翼墙的浇筑以及路面工程。
其他工程:单独进行招投标的单项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关键性工作:所有工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试验检测工作(不包括由业主或承包人直接委托有资质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的工作);隐蔽工程等。
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的分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建设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国家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不得分包的主体、重要的单位工程和关键性工作
内容和范围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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