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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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石嘴山市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是指运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主动采集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生成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业各方主体指: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
(二)从业人员指: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工程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技术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建筑技术工人等。

第四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录入


第五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六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石嘴山市外进石企业由其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详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

第七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标准,见附件《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标准细则》和《建筑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签发部门负责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九条  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由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可3个月之内予以采集录入,按照同级接收、同级审核、同级录入的原则,录入信息应记录在案备查,企业可自行查询。

第十条  企业也可自行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申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向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企业通过企业身份锁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自行申报。
建筑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相关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外来进石企业申报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良好业绩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包括: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三A级示范工地”、自治区“建安杯”、自治区优质结构工程等奖项。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及时认定并录入。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宜少于每季度2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由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系统,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相互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对工程建设五方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一并做出处罚决定,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仍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我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应设立公示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
(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
(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随时查阅。

第十八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三年。从业人员所有信息保存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年龄。信息有效期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章 差别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各方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规违法经营、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直接进入最低一级类别,不得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企业主要注册人员如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外埠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参加建筑业各方主体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细则》、《建筑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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