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1/T037-2015》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1/T037-2015》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
资源ID:8777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Sichuan Province
DBJ51/T 037-2015

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5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川建标发[2015]3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已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四川省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1/T 037-2015,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该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6日

前言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14]38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工程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绿色建筑设计策划;5场地与室外环境;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建筑材料及建筑工业化;8给水排水;9暖通空调设计;10建筑电气;11太阳能利用。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色建筑设计研究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编:610042;联系人:窦枚;E-mail:dmei36@126.com;联系电话:028-62551514)。
    本标准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雅  秦盛民  贺刚  刘民 戎向阳  邹秋生  涂舸  廖楷 杜毅威  黎力  陈佩佩  高庆龙 窦枚  郭艳  司鹏飞  章一萍 石利军  隗萍  王家良  钟辉智 胡斌  刘东升  王曦  余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小舟  王洪  唐明  李强 秦钢  徐斌斌  董靓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设计。

1.0.3 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3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改善室内外环境质量。通常包括采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

2.0.4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5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6 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incremental cost of green building
    因实施绿色建筑理念和策略而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值或减少值。

2.0.7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3.0.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4 绿色建筑设计前期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3.0.5 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

4 绿色建筑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在项目的策划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并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4.1.2 绿色建筑策划目标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为达到国家及四川省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的目标以及对应的技术策略、增量成本与效益分析。


4.2 策划内容


4.2.1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分析;
    4 绿色技术措施经济可行性分析。

4.2.2 绿色建筑策划的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调研: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 社会环境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与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周边公众意见与建议、所在区域的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等。

4.2.3 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要求;
    2 分析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等标准的相关等级的要求;
    3 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满足相应的指标要求。

4.2.4 制定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选用适宜的、被动的技术;
    2 选用集成技术;
    3 选用高性能的建筑产品、设备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4 对现有条件不满足绿色建筑目标的,采取补偿措施。

4.2.5 绿色技术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 经济性分析;
    3 环境与社会效益分析;
    4 风险分析。


.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规划应符合四川省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不破坏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且符合各类保护区、历史建筑及文物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5.1.2 场地资源的利用应不超出环境承载力。应通过控制场地开发强度和选用适宜的场地资源利用技术,满足场地和建筑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5.1.3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应根据场地资源、气候条件和项目特点,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因势利导地利用各类环境因素,营造出健康、舒适且生态持续的室外环境。

5.1.4 提高场地空间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建筑人均用地指标满足低层≤43㎡、多层≤28㎡、中高层≤24㎡、高层≤15㎡;
    2 公共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5.1.5 合理集中按规划配置场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周边区域共享和互补。

5.1.6 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5.1.7 室外环境设计应综合考虑景观环境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


5.2 场地选址及设计要求


5.2.1 场地选址应进行适宜性评价,同时应保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符合环境安全性评价要求。

5.2.2 宜优先选择可更新改造用地或废弃地,对被污染的废弃场地必须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关标准。仓储用地及工业用地改造利用应符合环境安全性评价要求。

5.2.3 宜选择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区,并根据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进行建设容量的复核。

5.2.4 在场地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时应同时进行用地竖向规划,场地的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场地现状地形,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以及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广场的技术要求,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场地土石方平衡等各项要求。

5.2.5 所选择的场地周围至少有一条公共交通线路与城市中心区或其他主要交通换乘站直接联系。并有与周边公共设施、公交站点便捷连通的步行道、自行车道,方便慢行交通出行。


5.3 场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5.3.1 应对场地内外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合理利用场地浅层土壤资源,妥善回收和利用无污染的地表土;
    2 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务品质;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5.3.2 应对场地内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勘察与评估。

5.3.3 利用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对地下水系进行调查评估。采取合理防护措施,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原则上场地内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5.3.4 应将场地内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既有建筑纳入场地规划范围。

5.3.5 场地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降低开发活动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的不利影响;
    2 建设场地应避免靠近水源保护区;
    3 应维持场地原有的水文条件,不应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

5.3.6 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保护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 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最大化保留原有植被,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2 调查场地及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和活动规律,规划利于动物跨越迁徙的生态走廊;
    3 当场地生物资源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其原有生物的生存条件。

5.3.7 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合理规划场地雨水径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制定雨洪保护规划,保持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
    2 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场地自然渗透能力及地下水体的自然蓄水能力;
    3 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用措施;
    4 制定水土保持规划,避免水土流失。


5.4 场地设计与室外环境


5.4.1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顺应当地气候特征,尊重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差异。

5.4.2 场地光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国家、地方标准或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满足相关标准对日照的要求;
    2 场地建筑的规划布局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同时,不应降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及场地的日照标准;
    3 建筑朝向、布局应有利于获得良好的日照,宜采用日照模拟分析确定最优朝向;
    4 场地和道路的照明设计应控制直射光及地面反射光的眩光影响;
    5 建筑外立面的设计与选材应能有效避免光污染。

5.4.3 场地风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室内、外良好的自然通风,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的不利影响,营造良好的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条件;
    2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建筑规划时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防风墙、板、植物防风带、微地形等挡风措施来阻隔冬季冷风;
    3 建筑布局不宜采用完全封闭的围合空间,宜结合地形特点采用多种排列方式使建筑前后形成压差,促进建筑自然通风;
    4 应通过场地风环境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划布局;
    5 无风或少风区域的场地内,宜采用架空层的方式疏导自然气流;
    6 宜通过场地污染物浓度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功能布局和场地污染源位置。


5.4.4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设计要求如下:
    1 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应远离噪声源;
    2 对噪声源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3 当建筑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相邻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除采取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退让要求。

5.4.5 场地设计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热岛效应:
    1 建筑布局应有效利用自然通风;
    2 宜设置渗水地面;
    3 应采用种植高大乔木等方式为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等提供遮阳措施;
    4 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方式,合理进行植物配置,有条件宜通过水景设计调节微气候;
    5 宜采用模拟技术预测分析夏季典型日的热岛强度和室外热舒适性,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5.4.6 场地交通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无障碍及减灾救灾等要求;
    2 规划建设场地的对外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并与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对接;
    3 场地内可规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并规划与周边交通设施便捷连通的通道;
    4 场地内应结合绿化景观设计完善步行道系统,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并综合考虑遮荫、排水要求;
    5 人行通道应安全、舒适,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6 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合理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并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的方式,平面布置宜相对集中,减少车辆通行对行人和环境的影响,在临近建筑主入口处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7 停车设施及相关公共设施宜对外开放。

5.4.7 场地内应无超标污染物排放,应在总平面中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5.4.8 应合理利用地形高差,减少场地内挡土墙高度与横跨山谷的路桥高度,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5.4.9 场地设计中的土方平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综合考虑工程和现场情况、工程进度要求和土方施工方法以及分期分批的土方堆放和调运问题;
    2 应注意挖方和填方的平衡,在挖方的同时进行填方,减少重复倒运;
    3 运输路线和路程合理,运距最短,总土方运输量和运输费用最小;
    4 挖填方中的优质土壤宜堆放在回填质量要求较高的绿化种植区内,合理利用工程性质良好的废弃土和较差的废弃土,减小环境污染。


5.5 景观环境设计


5.5.1 室外硬质地面铺装材料的选择应遵循平整、耐磨、防滑、透水的原则。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小于50%,同时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5.5.2 室外道路、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5.3 室外道路、广场设计应考虑设置遮阳、挡风、避雨等设施。室外停车场的设计应考虑遮阳、减噪、视觉要求、无障碍等多种因素。

5.5.4 运动场馆和健身设施的配套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用地面积应满足《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户外运动场地宜集中设置,方便人员到达;
    2 健身设施和绿地结合布置,可根据居民楼的分布分散布置于各楼之间,且考虑老年人专用健身器材;
    3 健身场地有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宜设置避雨设施和足够的休息设施;
    4 儿童游乐场地应选择阳光充足、风环境良好的区域,宜为开敞式,保证良好的可通视性,应与主要道路和居民窗户保持一定距离。场地内必须选用安全、尺度合适的设施,宜设儿童专用的冲洗池。

5.5.5 景观小品的设计应优先考虑选择本地材料、可再循环利用材料、环保材料。亭榭、雕塑、艺术装置等小品的设计宜考虑其遮阳、避风,并有良好的视觉观赏空间。

5.5.6 室外的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等公用设施宜在不影响其功能和警示的前提下,合理布置并进行遮护、围挡、或美化设计。

5.5.7 种植设计应符合场地的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养护要求,以提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和净化空气功能,优化并改善场地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等,通过植物自身的特征营造宜人的场地微气候。当集中绿地位于地下室顶板上时,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5m。当场地栽植土壤条件影响植物正常生长时,应进行土壤改良。

5.5.8 种植设计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本地植物指数宜不低于70%。并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综合场地特征等进行配植,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遵循植物多样性原则,重视多种植物的合理配置;
    2 宜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化用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5.5.9 合理利用空间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5.5.10 实土绿化场地宜采用下凹式绿地,下凹式绿地内的种植设计宜选择耐水湿的植物,实土绿化下凹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5.5.11 新建住区绿地率应≥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旧区改建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0.7㎡;公共建筑的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并宜向社会开放。

5.5.12 场地内水景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内原有自然水体如湖面、河流和湿地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宜保留,并结合现状进行生态化设计;
    2 应最大程度发挥水体的生态效应,调节场地微气候,降低场地热岛效应;
    3 应结合场地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源条件、雨水利用方式、雨水调蓄要求等,综合考虑场地内水量平衡情况,结合雨水收集等设施确定合理的水景规模;
    4 人工水景的设计应注重季节变化对水景效果的影响,充分考虑枯水期的效果,需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5.13 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范围,采取雨水入渗措施,入渗地面面积(含绿地面积)不宜少于项目除屋面面积之外的占地面积的50%。
    1 雨水入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入渗、浅沟或洼地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排放系统等方式;
    2 雨水入渗可选择缝隙透水和自透水材料,包括:透水砖、草坪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等;
    3 广场、人行道、停车场、园林小径、非机动车道、居住小区内部小流量机动车道等适宜建设入渗下垫面系统。

5.5.14 水景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在无法提供非传统水源的用地内不应设计人工水景。宜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或采取水生态技术保证人工水体的美观性及功能性。

5.5.15 景观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景观照明设计应采取绿色照明,根据室外环境进行照明规划和设计,有效限制光污染;
    2 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控制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
    3 景观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避免长时间照射植物,不应对珍稀名木古树近距离照明;
    4 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选择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第3.2节规定。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除满足照明功能外,还应注重白天的造景效果。
    5 条件允许情况下,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


.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6.1.2 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与气候条件,宜采用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6.1.3 建筑形体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和建筑布局,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形体。

6.1.4 建筑造型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结构及构造合理;
    2 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

6.1.5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建筑体量宜紧凑集中,宜采用较低的建筑层高。

6.1.6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建筑形体的规则性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6.2 空间合理利用


6.2.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6.2.2 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的预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

6.2.3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住宅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空间布置应避免视线干扰。

6.2.4 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6.2.5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6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7 设电梯的公共建筑的楼梯应便于日常使用,该楼梯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宜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应靠近电梯等候梯厅,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 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2.8 建筑设计应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便捷的自行车库,并应设置自行车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配套淋浴、更衣设施;
    2 建筑出入口位置应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出行。

6.2.9 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6.2.10 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并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6.3 自然采光


6.3.1 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外,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建筑的公共空间宜自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2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3 地下空间宜自然采光;
    4 利用自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眩光;
    5 设置遮阳措施时应满足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3.2 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自然采光: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棱镜玻璃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措施;
    2 采用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


6.4 自然通风


6.4.1 建筑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设计。

6.4.2 房间平面宜采取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季防寒要求。

6.4.3 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4.4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室内的自然通风:
    1 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住宅建筑可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6.4.5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6.4.6 当采用自然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措施。


6.5 围护结构


6.5.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外窗的气密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等,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5.2 外窗宜设置外遮阳措施,其中天窗、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6.5.3 外墙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 严寒、寒冷地区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防止出现热桥;
    2 夏热冬冷地区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
    3 有条件时外墙设置通风间层;
    4 夏热冬冷地区东、西向外墙采取遮阳隔热措施。

6.5.4 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夏热冬冷地区宜避免设置大量凸窗和屋顶天窗;
    2 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3 采用外墙保温时,窗洞口相应周边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作保温处理。

6.5.5 屋顶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 屋面选用浅色屋面或热反射型涂料;
    2 平屋顶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顶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
    3 设置种植屋面;
    4 屋面设置遮阳措施。


6.6 室内声环境


6.6.1 建筑主要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6.6.2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窗的隔声性能。宜把对噪声不敏感的房间布置在临噪声源一侧;进行合理的分区,把产生高噪声级的房间与其他房间分开,并将噪声源集中布置。

6.6.3 交通干线、铁路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

6.6.4 可采用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声吊顶等措施加强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6.6.5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宜对屋面板做隔绝雨噪声的处理。

6.6.6 应对建筑内主要噪声源及相应管道做隔声减振处理。


6.7 室内空气质量


6.7.1 建筑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7.2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室外吸烟区与建筑主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8m。

6.7.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刮泥地垫、刮泥板等截尘功能的设施。

6.7.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在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其他地区不小于5%。
    空气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6.7.5 合理设计新风采气口位置,保证新风质量及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

6.7.6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地下停车场等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6.7.7 宜采用室内通风换气装置。

6.7.8 卧室、起居室(厅)宜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

7 建筑材料及建筑工业化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材料应选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优先选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所选用建筑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7.2 节 材


7.2.1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

7.2.2 建筑设计应与装修设计协调,宜与装修设计同步进行,应考虑装修工程的需求。

7.2.3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宜采用便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装配式轻质隔墙。


7.3 材料利用


7.3.1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遵循新型、轻质、节能、经济、适用、耐久、环保、健康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

7.3.2 结构材料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
    2 应节约材料的用量,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3 尽量采用高强或高性能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高强钢筋、高强钢材、高强螺旋肋钢丝以及三股钢绞线;
    4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建筑材料;
    5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砌筑、抹面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7.3.3 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应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室外钢制构件宜使用不锈钢或热镀锌处理等防腐性能较好的产品。

7.3.4 建筑的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并易于更换,应考虑部件组合的同寿命性。建筑不同寿命部件组合宜便于分别拆换和更新。

7.3.5 建筑隔墙、建筑外窗和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等宜采用石膏板、金属、玻璃、木材等可再循环材料。

7.3.6 宜优先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

7.3.7 宜充分利用建筑施工和建筑拆除后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宜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7.3.8 宜选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采用木结构时,宜选用速生木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7.3.9 有条件时宜选用储能材料、有自洁功能材料、除醛抗菌材料等功能性建筑材料。


7.4 建筑工业化


7.4.1 在满足结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采用便于工业化建造的结构体系,如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

7.4.2 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实现建筑产品和部件的尺寸及安装位置的模数协调。

7.4.3 住宅、宾馆、学校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设计,包括平面空间、立面造型、建筑构件、建筑部品的标准化设计。

7.4.4 建筑设计的基本单元、连接构造、构配件及设备管线应标准化与系列化。

7.4.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的结构构件、部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预制构件和部件使用率。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件:
    1 外墙、内墙、楼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部位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配件;
    2 钢结构构件;
    3 单元式幕墙、成品栏杆、雨篷等建筑部件。

7.4.6 应考虑卫浴间、厨房设备和家具产品及其管线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系列化、多档次的定型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厨卫设备应采用成套定型产品;
    2 宜采用标准化的整体卫浴及整体厨房。

7.4.7 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施工技术及产品;宜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

8 给水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因地制宜制订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综合利用。

8.1.2 设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宜综合考虑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太阳能资源丰富和较丰富地区,应优先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资源一般地区,宜经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适宜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8.1.3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室外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


8.2 非传统水源利用


8.2.1 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宜用于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杂用水。人工景观水体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各类非传统水源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建筑中水作为冲厕用水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采取保证使用安全的技术措施。

8.2.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非传统水源管道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对管道进行标识。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8.2.3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8.2.4 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应优先采用回用雨水作为补充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2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3 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4 可采用以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8.2.5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增加雨水渗透量,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绿地水系、生态湿地和景观水体等的入渗、调蓄、生态修复和净化作用;其次再考虑集中或分散的集蓄和利用方案;
    2 建设用地年均外排雨水量不宜大于开发建设前的外排雨水量;
    3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8.2.6 设有雨水回用系统的住宅建筑,可利用建筑的空调器排水管收集凝结水和融霜水,并将其汇入雨水收集系统。公共建筑可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尽量将凝结水收集并入雨水收集系统。


8.3 供水系统


8.3.1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宜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 采用市政水源供水时,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当需要加压二次供水时,应依据城镇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2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合理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0.45MPa;
    3 给水系统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8.3.2 热水系统用水量较小、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分区宜与给水系统分区一致,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2 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系统;用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放水时间,住宅建筑不应大于15s,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3 在热水用水点处宜设置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4 公共浴室淋浴器宜采用即时启闭的脚踏、手动控制或感应式自动控制装置,供水系统宜采用控制出流水头、水压稳定、温度控制等节水措施。


8.4 节水措施


8.4.1 减少管网漏损,可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 给水系统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
    3 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4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5 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6 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控制管道埋深。

8.4.2 卫生器具、水龙头、淋浴器、家用洗衣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要求,鼓励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

8.4.3 绿化灌溉应根据绿化灌溉的管理形式、绿地面积大小、植物类型和水压等因素,选择不同类型的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浇灌用水源宜为再生水,应采用滴灌、渗灌、微喷灌等微灌浇洒方式;
    2 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
    3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4 当灌溉用水采用再生水时,禁止采用喷灌;
    5 不宜设置分散式下沉式庭院。

8.4.4 水表应按照使用用途和管网漏损检测要求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应一户一表,住宅小区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共设施用水应按用途设置水表;
    2 公共建筑应按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位分别设置水表计量;
    3 对公共建筑中有可能实施用者付费的场所,宜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8.4.5 冷却塔应选用飘水率低的产品。冷却水量小于及等于1000m³/h的中小型冷却塔飘水率应低于0.015%;冷却水量大于1000m³/h的大型冷却塔飘水率应低于0.005%。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


9 暖通空调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贯彻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暖、空调系统形式。

9.1.2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

9.1.3 暖通空调系统分区和系统形式应根据房间功能、建筑物朝向、建筑空间形式、使用时间、物业归属、控制和调节要求、内外区及其全年冷热负荷特性等进行设计。

9.1.4 暖通空调设计时,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变化的模拟,分析能耗与技术经济性,选择合理的冷热源和供暖空调系统形式。

9.1.5 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宜计算分析空调系统设计综合能效比,优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水系统和风系统设计。

9.1.6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节能标准的限值要求;
    2 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空气干球温度、空气湿度、空气流动速度、平均辐射温差和室内人员的活动与衣着情况;
    3 应采用符合室内空气卫生标准的新风量,选择合理的送、排风方式和流向、保持适当的压力梯度,有效排除室内污染与气味。

9.1.7 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合理确定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以及输配设备的容量。
    2 设备选择还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高效运行。

9.1.8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节能技术:
    1 新风机组、通风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风机;
    2 变流量空调水系统的冷源侧,在满足冷水机组设备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 在采用二次泵系统时,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4 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9.1.9 条件允许时,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过渡季空调系统能耗。


9.2 冷 热 源


9.2.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建筑供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选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作为热源。

9.2.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1/5027的规定,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房间空调器等设备应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值的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效率较高的设备。

9.2.3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时,设计工况下制热性能系数不应低于1.8。

9.2.4 除了在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并且符合下列情况外,其他条件下一律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川西高原寒冷、严寒地区,以及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价进行蓄热的建筑,蓄热式电锅炉不应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4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9.2.5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为建筑物提供冷量。

9.2.6 全年运行中存在供冷和供热需求的多联分体空调系统宜采用热泵式机组。在建筑中同时有冷、热负荷需求的,当其冷、热需求基本匹配时,宜采用热回收型机组。

9.2.7 当公共建筑内区较大,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9.2.8 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燃气锅炉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燃气锅炉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控制的燃烧器。

9.2.9 根据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和建筑物暖通空调负荷的时间分布,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能形式的冷热源。


9.3 供暖空调水系统


9.3.1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设计应优化水泵选型,提高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9.3.2 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的显热处理系统和冬季冷却塔供冷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 当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时,除利用太阳能热水、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低于60℃,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
    3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4℃的冷冻水可利用时,空调末端为全空气系统形式时,宜采用大温差供冷系统。
    4 当暖通空调的水系统供应距离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9.3.3 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蓄冷蓄热水池和空气处理需喷水处理方式等情况外,空调冷热水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应根据当地的水质情况对水系统采取必要的过滤除污、防腐蚀、阻垢、灭藻、杀菌等水处理措施。

9.3.4 供暖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9.3.5 以蒸汽作为暖通空调系统及生活热水热源的汽水换热系统,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9.3.6 条件允许时,可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热水的补水进行预热。

9.3.7 民用建筑采用散热器热水采暖时,应采用水容量大、热惰性好、外形美观、易于清洁的散热器。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散热器应采用有利于散热的安装方式。


9.4 空调通风系统


9.4.1 通风空调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值的要求。

9.4.2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新风宜经排风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

9.4.3 当吊顶空间的净空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3时,房间空调系统不宜采用吊顶回风的形式。

9.4.4 通风系统设计宜综合利用不同功能的设备和管道。消防排烟系统和人防通风系统在技术合理、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宜综合利用平时的通风设备和管道。

9.4.5 复印室、吸烟室、厨房、卫生间、垃圾间等可能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按照污染物性质及浓度,根据其危害程度设置排风系统,且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9.5 暖通空调自动控制系统


9.5.1 应对建筑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能源消耗之总量进行分项、分级计量。在同一建筑中宜根据建筑的功能、归属等情况,分区、分系统、分层、分户对冷、热能耗进行计量。

9.5.2 设计宜提供完整的供暖、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策略。冷热源中心应能根据负荷变化要求、系统特性或优化程序进行运行调节,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9.5.3 多功能厅、展览厅、报告厅、大型会议室等人员密度变化相对较大的房间,宜设置二氧化碳检测装置,该装置宜联动控制室内新风量和空调系统的运行。

9.5.4 设置机械通风的车库,宜设一氧化碳检测和控制装置控制通风系统运行。


9.6 地源热泵应用


9.6.1 地源热泵系统必须依据场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主要包括地层岩性,地下水水温、水质、水量和水位,土壤的常年温度及传热特性。

9.6.2 采用地埋管、地下水、江河湖水源及污水源等地源热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及《成都市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DBJ 51/012的相关规定。
    2 污水源热泵系统设计应对未来污水资源变化情况做出客观评估。

9.6.3 污水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必须以掌握项目所在地污水资源条件为前提,包括当前可用的污水水质、水量、水温、流经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同时应对未来污水资源变化情况做出客观评估。

9.6.4 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不破坏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回灌措施,确保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 土壤源热泵系统应进行源侧取热量与排热量的热平衡计算,避免因取热量与排热量的不平衡引起土壤温度的持续上升或者降低。

9.6.5 热泵系统应设置供热量与驱动能源的分项计量装置。


.

10 建筑电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订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10.1.2 太阳能资源或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发电或风力发电作为电力能源。在建筑屋顶或墙面采用,应进行建筑一体化设计。

10.1.3 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光源、灯具和附件设备。


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和用电容量,合理选择供电电压等级、变压器台数和容量;考虑不同季节负荷变化特性的节能措施。

10.2.2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3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措施,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实测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 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又需无功补偿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0.3 照 明


10.3.1 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合理利用自然采光,设计照明系统。
    1 建筑具有自然采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合理设计的人工照明及控制措施;
    2 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设置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装置。

10.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10.3.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10.4 电气设备节能


10.4.1 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10.4.2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10.4.3 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

10.4.4 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时,客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10.5 计量与智能化


10.5.1 宜根据建筑的功能、归属等情况,对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进行分项、分区或分层、分户的计量。

10.5.2 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集中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0.5.3 大型公共建筑宜具有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功能。

10.5.4 有条件时,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并包含以下内容:
    1 监测室内外温湿度;
    2 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

11 太阳能利用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太阳能丰富的地区,供暖系统应优先采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主动式供暖系统应为辅助采暖形式。
    1 在冬季最冷月平均温度大于—4℃,水平面太阳能平均总辐射照度大于150W/㎡,日照率大于或等于70%的太阳能丰富地区,应采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为主,其他主动式采暖系统为辅的方式进行采暖;
    2 在冬季日照率大于55%、小于70%太阳能较丰富的地区,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进行辅助采暖。

11.1.2 设计中选用的太阳能集热方式应考虑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11.1.3 被动与主动太阳能技术应用应考虑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


11.2 被动式太阳能利用


11.2.1 根据不同的累年一月份平均气温、水平面或南向垂直墙面一月份太阳平均辐射照度,将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气候分区划分为四个气候区,如表11.2.1所示。



表11.2.1 四川省被动式太阳能气候分区

3019705_58fc04380ebd446083aa9e329e441b09.jpg



11.2.2 被动式建筑采暖方式应根据采暖气候分区、太阳能利用效率和房间热环境设计指标,参照表11.2.2进行选用。



表11.2.2 不同采暖气候分区采暖方式选用表

3019706_907ee59474dd458e84218f2fb6165305.jpg



11.2.3 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的运行效果进行预评估;
    2 在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进行专项说明;
    3 在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建筑物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计算;
    4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对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说明。

11.3 主动式太阳能利用


11.3.1 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要求、运营模式、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11.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11.3.3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热性能应满足相关太阳能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系统中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

11.3.4 主动式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时,应考虑集热器表面积灰对集热器效率的影响。

11.3.5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种类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热水用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1.3.6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形式允许时,应对太阳能供热量与辅助加热能源用量进行分项计量,太阳能供热管道和补水管道上应设置水表计量。

11.3.7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能。

11.3.8 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有关规定。

11.3.9 并网光伏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
    2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

11.3.10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可进行实时和累计发电量等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的控制系统。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3 《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 009-2012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
    7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13
    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8
    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2001
    1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
    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1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1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9
    1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18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19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02
    2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22 《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1/5027-2012
    23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4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
    25 《四川省被动式太阳能建筑设计规范》DBJ 51/T 019-2013
    26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27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2002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