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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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四届市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印发给你
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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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


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2.1.6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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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

②有条件兼容: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③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
④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1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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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②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③工业、仓储、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④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建区容积率≤3.0(3.5),新建区中心区容积率按3.5控制,新建区一般区容积率按3.0控制。
  ⑤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行。
  ⑥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详见后面第7.2条。

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2.2.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4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0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3.0.1同一建筑在需要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建筑间距


3.1.1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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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建筑平均高度。L: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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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H: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D:较低建筑高度。
④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建筑高度计算间距。

3.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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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3.1.3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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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两栋建筑主要朝向之间无投影重合,则为错位布置。

3.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错位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计算间距时,按高层建筑退距。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1.6混合功能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需同时满足各部分间距控制要求。
(2)建筑底部有裙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裙房的高度。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1、H4为计算高度;计算L2时,以H2、H4为计算高度;计算L3时,以H2、H3为计算高度。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各高度计算间距控制要求。
(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应扣除裙房的高度。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2为计算高度;当与本建筑群之外的建筑计算间距时,以H1为计算高度。
(4)建筑退台时,视为不同建筑分别计算高度来确定间距。

3.1.7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规定控制。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4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3.1.8低层辅助用房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3.1.9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3.1.10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采用较高处建筑地坪计算相邻建筑平均高度来计算建筑间距。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3.1.12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3.1.13 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3.2建筑退让


3.2.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3.1节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本节规定。

3.2.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5控制。

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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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0米的建筑,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③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

3.2.3拟建建筑若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3.2.4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下,按以下规定控制: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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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α:建筑主要朝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夹角。

②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除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外,退让道路对面建筑的距离还需满足本规定3.1节建筑间距规定。
③各类建筑后退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④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⑤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
⑥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⑦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建筑后退距离可在上表退距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退距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1)新建大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4000座)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综合体等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2)改造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新建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线不超过建筑红线。
(3)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4)阳台、飘窗、外廊(底层临街檐廊除外)、外包柱、门廓、雨篷、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出挑最大距离不超过2米。

3.2.5沿城市快速路与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主线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2.6建筑后退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干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后退铁路支线、专用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

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

3.2.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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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形态及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4.1建筑形态规划管理


4.1.1为控制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宜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新建区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园绿地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50%,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0%,临城市次干道、支路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5%。建筑后退建筑红线15米以上视为开敞空间,不视为贴线。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区建筑贴线率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
(3)居住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18%,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宾馆酒店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20%。
(4)商业设施用地B1建设项目(除旅馆用地B14外)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4.1.2建筑物第一界面临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或临渠江、西溪河、芦溪河等城市主要河流时,其建筑面宽和高宽比应满足以下规定:
(1)80米<建筑主体高度≤1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0:1。
(2)50米<建筑主体高度≤8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6:1。
(3)24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0.6:1。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H≤24.0米,L≤80.0米;
24.0米<H≤50.0米,L≤65.0米;
50.0米<H≤80.0米,L≤55.0米;
H>80.0米,L≤45.0米。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5)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4.1.3一般地段建筑拼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
(2)拼接后的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H≤24.0米,L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
24.0米<H≤50.0米,L≤80.0米;
50.0米<H≤80.0米,L≤65.0米;
H>80.0米,L≤55.0米。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
(3)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方案合理性确定。

4.1.4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

4.1.5临城市主干道建设的居住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4.1.6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盖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4.1.7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超出建筑控制线(可落柱)距离不大于2.0米,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地面应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4.2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4.2.1鼓励设置中小尺度的广场,单个广场用地面积在400—1000平方米左右。

4.2.2步行街的长度、宽度应与城市空间尺度和客流规模相适应。步行街长度不宜超过1000米,若超过1000米,应分段设置集中的休憩设施或在路中设置休憩设施带。除局部放大的广场、绿地,步行街宽度宜控制在12—24米,若超过24米,宜在路中设置休憩设施带。

4.2.3步行街两端应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应设置充足的公共停车设施。

4.2.4鼓励以公共活动为主的地区开辟穿越街坊内部的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步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相连通,与广场、绿地、步行街、公共建筑等主要公共活动场所相联系。应以室外空间为主,必要时可局部利用商业、文化等公共建筑的室内空间进行联系。

4.2.5鼓励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交通枢纽地区设置街坊内部广场。街坊内部广场宜由建筑界面围合,广场周边的公共建筑应设朝向广场的出入口。

4.2.6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4.2.7在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防汛堤坝结合道路或绿地设置。鼓励采用自然岸线形式。沿岸线鼓励设置连续的公共活动通道,公共活动通道可与防汛通道综合设置。在不影响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防汛堤坝外可设置亲水平台。

4.2.8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

第五章 绿地规划管理


5.1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按表5-1控制

  

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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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未列入的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居住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规定绿地率面积的30%。鼓励集中绿地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公共空间设置。

5.3二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生活区之间应设定不少于50米的防护距离,三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生活区之间应设定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

5.4中心城区主要快速路和城市主、次干路两侧进行防护绿带、公共绿带的绿地控制规定为:广花路:两侧绿带控制50米,局部现状建成区30米;广佛路(广安老城区——协兴镇区——佛手山):单侧绿带控制25米;城市内环路:城北、城南片区新建区域两侧绿带控制10米,其他城市新区段两侧绿带控制20米;城市中环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广高路:北侧绿带控制20米,南侧绿带控制10米;广岳大道:两侧绿带控制20米;广武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迎宾大道:两侧绿带控制20米;长乐街:新建区域两侧绿带控制20米;广前大道: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港前大道: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临港大道:两侧大道控制10米以上;中原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公园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广前北路: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新能源大道:单侧绿带控制80米、30米;广前大道(工业区段):两侧绿带控制30米。

5.5各河流、湖泊、水库的控制宽度及两侧绿带控制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渠江城区段河流宽度控制在200米—600米,两侧廊道控制区宽度原则控制在100—200米以上,城区外围段蓝线外围两侧150米区域作为生态廊道控制区,滨江路外侧新建建筑应退滨江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
西溪河城区段河流宽度控制在30—100米,两侧廊道控制区宽度控制在20米以上,无滨河路段的河流蓝线外围控制15米以上绿地宽度廊道控制区,西溪河城区外围段河流蓝线外围两侧100米区域作为生态廊道控制区;
海棠溪城区段(奎阁分区)、芦溪河城区段(前锋辅城段)河流宽度控制在20以上,河流蓝线外围控制15米以上绿地宽度廊道,城区外围段河流蓝线外围两侧控制50米以上生态绿地廊道;
协兴片区规划河流:协兴片区新规划河流宽度控制在10米—20米,两侧绿带宽度控制在10米以上;
枣山商贸物流园区南部河流:河流宽度控制在15米以上,两侧绿带宽度控制在10米以上;
官盛新区西侧规划河流:官盛新区西侧新规划连接渠江和官盛湖的河流,河流宽度控制在30米以上,两侧绿带宽度控制在30米以上;
官盛分区东侧规划河流:官盛分区东侧新规划连接渠江的河流,河流宽度控制在30米以上,两侧绿带宽度控制在20米以上;
奎阁片区临港片区规划河流:在奎阁片区与临港片区之间新规划河流,连接芦溪河和渠江,河流宽度控制在20米—30米,两侧生态绿地宽度控制在河流两侧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河流水系廊道控制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确需建设的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任何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必须限期搬迁。
全民水库、洪坡盖水库、响水滩水库等水库岸线周边山体山脊线以内区域作为生态保护区进行生态控制,地表水源控制区范围禁止开山挖土取石以及其他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5.6水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距离;原水管钢筋混凝土渠道外缘两侧设置各10米的防护距离,原水管钢管外缘两侧设置各8米的防护距离。

5.7雨、污水泵站(包括合流泵站)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8污水处理厂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应设置50—100米防护绿地,具体防护距离以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估为准。

5.9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建筑之间的防护距离见表5-1,并宜设置绿化隔离。

 

表5-1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防护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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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模类型П、Ш、Ⅳ的设计转运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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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6.1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6.1.1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6.1.2人行立交。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6.1.3建设用地内应按表6-1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6-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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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②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
③由于建筑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按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子车位按0.5计算车位,子母车位、微型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④体育场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座位数≥4000为大型;座位数<4000为小型;若为体育场:座位数≥15000为大型;座位数<15000为小型;
⑤本规定未涵盖的项目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表6-2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换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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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建设用地内应按表6-3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6-3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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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各类绿道按表6-4的规定控制。

表6-4各类绿道技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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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绿道配套服务设施按表6-5的规定控制。

表6-5绿道配套服务设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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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应设、○可设

6.2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


6.2.1在城市给水处理厂(站)生产区、给水处理厂、城市高位水池和城市供水中途加压泵站的外围(设施用地红线以内)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0米,在绿化防护带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厂、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等。

6.2.2给水管线采用地下敷设,道路下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2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6.2.3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在城市商业中心等重要地段,应适当加密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超过100米。

6.2.4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的道路宜布置一条输配水管,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的道路宜双侧布管。

6.2.5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备水源与城市自来水管网连接。

6.2.6输配水管道穿越河流沟渠时,如果管径不大于400毫米,可优先考虑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无桥梁或管径大于400毫米,应敷设倒虹管或架设水管桥跨越,跨越位置应根据河道特性、通航情况、河岸地质地形条件等综合确定。在管道前后端应设置伸缩节和检查井。

6.2.7市政道路下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400毫米。

6.2.8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宜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6.2.9单独设置的污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建筑物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下,宜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隔离带,有除臭设施的可酌情减小防护距离,但不宜小于10米。

6.2.10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宜不小于10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

6.2.11在中心城区,现有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新建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经方案论证后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6.2.12高压走廊: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500千伏单杆单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小于60米,500千伏单杆多回垂直排列高压走廊宽度不小于75米。35千伏、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架空的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力隧道的方式敷设。35千伏单杆单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5米,单杆多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小于20米。110千伏单杆单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5米,单杆多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小于25米。220千伏单杆单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应小于30米,单杆多回高压走廊宽度不小于40米。

6.2.13通信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电信管道的建设。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市政道路下最小管孔数不宜少于6孔。

6.2.14通信需求超过10000门且距现有局(所)或者规划安排的局2.0千米以上,应设置通信端局。通信端局应当按用户等密度分布,城市中心区通信端局按1.5—2.0千米的服务半径布点,城郊通信端局按1.5—2.5千米的服务半径布点。

6.2.15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下,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道路绿化带下,并应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6.2.16最小燃气管径: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宜小于公称直径100毫米。

6.2.17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铁路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18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在道路两侧布置输配气管道。

6.2.19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1.60MPa以上高压燃气管线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如条件受限,必须进入时,需要做专门的安全性论证,并做好防护措施。

6.2.2030米及以上改扩建道路,规划新建宽度为24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考虑现状管线的利用与迁改。

6.2.21消防通道的净高、净宽均不少于4米。街区内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超过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当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人行道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消火栓布置距道路侧石不宜少于0.7米且不宜大于2米。

6.2.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建设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市区规划建成区宜不小于5.0千米,距村民居民点宜不小于1.0千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

6.2.23当生活垃圾收集站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处理厂距离大于20千米时,宜根据转运规模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6.2.2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原则: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6.2.25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的确定:应结合地形条件、经济条件和工程技术条件综合确定。给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中水管线应优先考虑入廊,燃气管线等输送易燃介质管道入廊应满足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并且应当专仓敷设,雨水、污水等排水管道特殊情况下可以入廊且应敷设在底层。

6.2.26综合管廊与障碍物交叉处理:当综合管廊需穿越铁路、快速路、河流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当不能垂直交叉时,其交叉角度应大于60°。

6.2.27综合管廊在新建道路下敷设时,应优先考虑敷设在道路中央绿化带下,其次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在已建道路下敷设时,应根据现状道路下管线敷设情况,选择有足够空间一侧敷设综合管廊,且综合管廊不宜在同一条道路下由一侧转至另一侧。

6.2.28综合管廊竖向位置应结合行车荷载及其他未入廊管线规划或现状位置综合确定。综合管廊覆土厚度应不小于1.0米,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米,与未入廊管线的垂直距离宜大于1.0米。

6.2.29综合管廊内通信电缆与电力电缆、给水管线与中水管线应分开布置(不在管廊同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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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规划管理


7.1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7.1.1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7.1.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7.1.3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7.1.4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7.1.5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7.1.6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按500米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用,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7.1.7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蹲位公共厕所,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公共厕所蹲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7.1.8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7.1.9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7.1.10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

7.1.11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7.1.12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7.1.13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园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7.1.14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7.1.15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7.1.16地下空间土地出让管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20%收取。
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和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如非划拨方式供地,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为2.0)的1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

7.2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规定


7.2.1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由三种或以上城市功能集合形成的与城市有机协同、功能业态间高效集约和互为价值链的建筑和建筑集合体。

7.2.2城市综合体主要功能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通、住宅等。

7.2.3城市综合体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计容面积最大的功能作为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当住宅为主导功能时,其计容面积小于50%;当住宅为非主导功能时,其计容面积小于35%。

7.2.4城市综合体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7.2.5容积率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限高、相关设施配套和保证环境质量,应满足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其中以居住建筑为主的不应超过5.0,商业、办公建筑等其他为主的不应超过7.0。其它建筑和设施应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
城市综合体总建筑密度应不大于60%,居住建筑净密度应不大于28%,同时必须满足绿地、停车、消防、后退、间距等其它要求。

7.2.6合并出让地块的,在不改变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有关指标均可按合并后统一计算。
地块合并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原有公益和市政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减少,标准不得降低。原有开放空间、道路、立体步行系统和地下空间仍应与相邻地块对接。

7.2.7绿地率可以跨地块在城市综合体整体范围内平衡(住宅用地除外),其中建设用地内不应低于10%。

7.2.8建筑后退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后退空间作为人行通道或集散广场,不得用于停车;并且预留港湾式公交站台位置。
地下室机动车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0米,后退其余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0米。

7.2.9货物集散空间应设置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7.2.10停车泊位按第6.1.3条中表6-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要求配置,同时需满足临时停车需求。

第八章 附则


8.1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8.2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

8.3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8.4本规定由广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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