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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规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通知”的规定。
1.0.4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按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各项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不得虚构、改变功能用途及建筑性质。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2、术语
2.0.1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0.2 建筑密度:指某一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2.0.3 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2.0.4 绿地率:指某一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0.1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相邻最近市政道路点标高加上0.3米计算,场地内存在现有原始坡地的除外;
(3)各类公共建筑底部的集中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阳台侧面墙体(含外构架部分)突出阳台起始线0.5米以上的,视作该阳台侧面位于主体结构内;两个侧面均位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视作该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
(7)有柱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且顶盖高度小于两个楼层的无柱悬挑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围护结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0.2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层高在3米及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架空面积不小于标准层面积的60%,同时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底层架空层。
(2)住宅建筑底部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且用于储藏、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但每户用于地下储藏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超出15平方米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3)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商业、住宅、办公等建筑中,设置有层高小于2.2米功能层(除底层车库、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外),该层视作与相邻自然层通高,层高与相邻自然层层高合并计算,并按相邻自然层功能确定的建筑性质计算K值(K值按《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规定取用)。
3.0.4 工业厂房标准层层高不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均应计入容积率;
4、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4.0.1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建筑密度。
(1)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2)高于地面4米以上的有柱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且顶盖高度小于两个楼层的无柱悬挑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3)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4)架空走廊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5)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论有无顶盖,均按坡道的一半面积计入建筑密度。若设置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或结合绿化设置。
(6)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7)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8)各类建筑有顶盖的内天井按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4.0.2 以下各点不计入建筑密度
(1)高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有柱雨棚、公共架空走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2)高于室外地坪3.6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走廊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3)高于室外地坪十米以上的建筑出挑部位不计入建筑密度。
(4)出挑宽度小于2.1米无柱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含2.1米)且顶盖高度大于两个楼层的无柱悬挑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5)建筑中无顶盖内天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6)室外台阶(台阶有下部空间的除外)不计入建筑密度。
(7)临城市道路不低于4米的无柱骑楼不计入建筑密度。
5、绿地计算规则
5.0.1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形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起算;
5.0.2立体绿化面积计算
公共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下屋顶设置有不小于400平方米屋顶集中绿地,且该绿地长、宽度均不小于20米,覆土厚度达到0.5米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但其折算后的总量不应大于总绿地面积的10%。
5.0.3以任何形式围合的底层住宅宅前庭院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5.0.4 学校、培训训练基地中的各类室外田径、运动、训练场中的绿化面积应计入绿地率;
5.0.5底层架空层中设置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6、 其它计算规则
6.0.1住宅阳台(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除外)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入户花园、花池、设备平台等按阳台面积计算方式计算。
(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2米,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0%。
(3)临江、临湖、临城市主要干道及影响城市景观的阳台宜统一封闭(利用外廊和内天井通风的外廊除外)。
(4)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其连接部件或底板与阳台底板高差小于0.6米、有围护设施、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或外挑宽大于0.6米的,均视为阳台,其计算方法同阳台。
6.0.2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建筑整体外观造型、高度、坡面形式等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前提下,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并均应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6.0.3住宅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因造型需要可局部加高,其加高部分的面宽应小于该建筑主立面的30%)。公共建筑因造型需要的屋顶装饰构架原则上不超过10米。
6.0.4 原则上在建筑顶部不宜设置高于2.2米无顶盖的四面围合空间。
6.0.5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建筑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宜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超过上述规定的通风采光井,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宜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超过上述要求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6.0.6凸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8米、结构净高小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且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面宽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上述要求的按该凸窗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凸窗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突出外墙。
(2) 凸窗下部的楼板不应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合。
(3)凸窗下部作放置空调室外机时外侧可用格栅遮挡。
(4)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大于该房间的开间尺寸。
(5)凸窗应至少两面为玻璃采光。
6.0.7建筑平面设计应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建筑凹口处一般不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的原则上隔层设置,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并应经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认定,并提供加盖注册结构师章的图纸依据。
6.0.8一梯三户(含三户)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设置采光井时,应保证至少有两户以上的功能房间朝采光井开窗,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得封板拉梁。
6.0.9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否则视为地上建筑。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相邻最近市政道路点标高加上0.3米计算;
6.0.10 各类商业建筑单层层高不应小于3.2米;
7、附则
7.0.2 本规则未涉及的规划技术指标计算内容,遵照《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及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7.0.2 本规则自2015年6月1日施行。2015年6年1月之前已经鹰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规划设计方案的,可按原计算规则执行。
8、附录:
相关术语及代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