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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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