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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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8〕12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明确宁德市蕉城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完善乡镇规划管理体系,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居住水平差距,推动乡村发展振兴,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

  1.完善村镇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及时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的乡(镇)、村各项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城乡规划修编时,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住宅;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2.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法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划定农村村民建房点,报宁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结合“两违”综合治理,推动村庄整治,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

  1.强化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管控。属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保护规划执行。

  2.强化省、市级试点小城镇的规划管控。属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及主要街道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审批的方案执行。

  3.强化水源涵养地的规划管控。属河道、湖泊、江河入海口、水库库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的,应禁止在其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强化文化保护地的规划管控。属历史文化古迹、遗址、场所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强化禁止开发区域的规划管控。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管控区,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

  1.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村民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村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4-5人每户100㎡,6人以上每户120㎡,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①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②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③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④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二、区域和事项


(一)强化管理区域

  按照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的原则要求,将市规划部门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区域划分为:

  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乡镇共8个,包括八都镇(不含纳入宁德城市总体规划的村庄)、九都镇、霍童镇、赤溪镇、洋中镇、洪口乡、石后乡、虎贝镇。(注:�不含已纳入历史文化名镇的核心保护区范围;�不含已纳入乡、镇规划区范围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村共12个,包括:八都镇(4个),南冈村、韩丹村、半山村、林洋头村;飞鸾镇(8个),岚口村、梧埕村、连顺村、亭里村、沈洋村、新岩村、澳坪村、陈家洋村。

(二)规划管理事项

  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的8个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镇规划区及镇(乡)域农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规划部门。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12个行政村,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村庄范围内符合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规划部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予以审批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①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
  ②属于成片住宅小区(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③符合镇乡、村庄规划的零星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步骤和程序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三、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合国土、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或交叉轮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由蕉城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未按照许可面积要求进行建设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到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抄送蕉城区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考核惩戒。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职责,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审批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三)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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