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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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相邻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受其影响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建筑日照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日照分析应当使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人(残疾人)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室、托(幼)儿所的生活用房、医(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图示1.jpg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图示2.jpg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主朝向的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因建筑自身设计需要、平面凹凸造成日照不足的,每套户型须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的要求。
(二)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幼)儿所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残疾人)住宅应能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深化)致使建筑位置、高度、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泰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委托的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分析资料,出具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线分析法同时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不作日照要求。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图示3.jpg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图示4.jpg


(五)连续长度超过8米,且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阳台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室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他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台、阳台计算高度的确定: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台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都包括在内。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屋面的1/8,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总宽度小于建筑主朝向面宽1/8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较为复杂时可使用简便模型代替(见图示五)。

图示5.jpg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日照分析的计算起止时间2011年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原则上计算点为泰州,纬度为北纬32度27分、经度为东经119度55分,采样点间距为0.5-1.0米,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有效日照时间可按2个最大时间段数累积计算,两个时段都不得低于连续30分钟。

七、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能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
(三)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八、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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