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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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
(一)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
按照第(一)项标准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第(二)项所需功能能够实现的,第(二)项所列服务设施可以不累加规划建设。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增建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健身公园。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划建设:
(一)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
(二)社区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
(三)一楼的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层高3.5米(含)以上;
(四)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五)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六)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不得将社区服务设施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社区服务设施面积。

第七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功能配置:
(一)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组织生活馆、会议室(道德讲堂)、综治警务调解室、城市书屋、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均应当具备相应空间,其中,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站一般应当设在一楼;
(二)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残疾人服务,原则上在社区服务设施中提供,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务集成度和设施综合利用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站式服务大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内公开栏,公开社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按照“6+X”的要求设置“党建群团”、“综治民调”、“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科教文体”、“卫生计生”等服务引导牌;
(四)社区服务设施统一对外悬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其他机构均在其对应的办公用房门口挂牌,严禁以各种名义在社区增挂牌子。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社区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管理。住宅小区分期实施的,一般应当与首期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适应社区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第九条  按照规模适度、便于党建活动、便于居民自治、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
(一)普通住宅区一般以2000至3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
(二)高层住宅区一般以不超过5000户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所属市区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拟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是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由市组织、民政、规划、国土四部门联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等。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安排:
(一)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从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总价的1%提取;
(二)姜堰区从本区房地产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同标准提取。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产权统一登记至区民政部门,交付社区无偿使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国土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在新建住宅项目供地时,应当根据社区设置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选址要求,同步预留社区服务设施的土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社区物业用房在保障基本用途的基础上,与社区共享共用,作为小区睦邻点、服务点,为居民提供就近服务。

第十六条  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项目的社区和老城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达标。
(一)有条件新建、翻建社区服务设施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新建、翻建,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做好立项、选址和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盘活存量资源、购买、租赁、置换、调剂,或与驻社区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交社区无偿使用;
(三)老旧小区改造、拆迁,社区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需要重建的,按照标准规划建设,无需重建的,按照标准改建或扩建;
(四)社区内新建小区,现有社区服务设施为商业租赁性质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按照社区规模另行选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

第十七条  规划、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
人防、消防、住建等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社区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区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社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并会同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服务设施的产权及时申请登记,并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做好移交、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民政部门将社区服务设施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及其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当充分发挥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可以创新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可以以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向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开放,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二条  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民政、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行前已批准项目的城市社区用房建设,仍按《泰州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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