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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
第四条 建筑层高控制
一、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O米。
二、公寓建筑
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
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
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建筑层高不得大于3.0米。
三、商业、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
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五条 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
第六条 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
S=K(S1-S2)+S2
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
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
S1-:标准层建筑面积
S2: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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