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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试点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大连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试点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试点评价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大建委发〔2018〕3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的,适用本细则。
二、相关定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是以过程动态评价为基本方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并运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规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高建筑工程实体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机制。
三、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
1.周巡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件1)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巡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整改,作好记录并留存原始资料。
2.月度评价
施工单位每月对施工现场每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附件2),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3.季度评价
施工单位于次季度首月3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表》(附件3),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4.竣工评价
施工单位应于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工作量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信息登记表》(附件4),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督促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结合现场监理情况,在施工单位完成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自评、季度自评和竣工自评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复核工作,且竣工自评的监理复核工作应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中止
建筑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受监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中止申请,同意后方可中止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后,可根据相关要求继续执行。
四、评价等级和标准
(一)项目月度评价等级和标准
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评分为80分及以上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优良”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评分为70分以下的;
(2)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3)工程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汏、禁止的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5)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
(6)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8)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9)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4.当月月度评价等级以监理复核为准。
(二)项目季度评价等级和标准
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方可为“优良”。
(1)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1/2及以上为“优良”的;
(2)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无“不合格”的。
2.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1/2及以上为“不合格”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3.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三)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等级和标准
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方可为“优良”。
(1)季度自评及复核1/2及以上为“优良”的;
(2)季度自评及复核无“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1)季度评价1/3及以上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个季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3)季度评价“不合格”大于3次的。
3.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四)施工企业年度评价
根据施工企业在本市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年度工作结果,计算、统计施工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优良率”和“不合格率”。
五、监督管理
(一)辖区质量监督机构
各辖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受监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受监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经监理机构复核后7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和本细则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査等情况完成受监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中,根据日常监督检査情况,应对项目季度评价等级进行修正。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1)工程项目当季在省、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开具督办整改通知单≥2次的;
(2)工程项目当季在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2)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为施工单位责任事故的;
(3)现场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事实的;
(4)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监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为施工单位责任事故的,监督机构应对项目竣工评价等级进行修正,项目竣工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3.监督机构应对受监项目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开展符合率抽查比对。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等工作,对受监项目开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抽查比对,并作好抽査比对工作记录。抽查比对内容为当月“月度评价”相关内容,抽查比例不少于当月评价内容的30%。
项目竣工总体抽查比对符合率低于60%的,则项目竣工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二)市级质量监督机构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年度汇总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以企业为主体,对其承建项目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相关统计结果提交市建委。
六、评价应用
(一)市建委每年对施工企业年度评价“优良率”全市排名前10%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将近三年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5%的施工企业列入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风险预警企业名单,并给予公示。
(二)对于受监项目在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1个自然年度内,季度评价等级“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项目竣工评价登记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表》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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