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平市】《市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
资源ID:768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四平市市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为加强市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市直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3、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二、职责

  (一)水利局职责
  1、负责市直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2、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3、负责并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编制;设计上报、批复;落实水利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4、负责审查、上报、批复市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5、负责市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
  6、负责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7、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施工企业履约考核工作,确保履约考核工作公正、公平进行。

  (二)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或委托),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水利验收规程及时进行项目法人验收和申请政府验收。

  (12)负责对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和监理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理单位职责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往施工现场,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式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职能,加强施工及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6、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日考核,每周将人员出勤情况报项目法人。监理人员不实事求是考核、弄虚作假的,暂停或取消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7、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8、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平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设计的合同责任。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4、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5、设计单位按规定及设计合同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6、参加工程验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施工单位职责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项目经理应满足执业资格和任职时间、职称要求。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确需更换的人员应不低于原投标文件确定人员的资格,并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从严处理。
  8、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三、招标投标管理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
  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确需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含设计、施工、监理等),需将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可直接委托的)向市水利局报备后,再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工程建设招标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四、会议决策
  (一)市直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采取会议决策和专家论证制度,形成集体决议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二)会议决策制度主要采取二种形式,一是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会议;二是市水利局主持召开的各参建单位涉及工程建设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三)对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聘请技术专家,召开论证会议。

五、设计变更和签证
  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由项目法人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法人报市水利局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签证的由施工现场人员提出,监理签字确认后,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六、动用预备费管理
  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增加的投资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动用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填写动用预备费审批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项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工程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要遵循“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检测单位检测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适时开展质量“互检”工作,进一步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八、财务管理
  1、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工程建设资金挤占挪用。
  2、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依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向市水利局报告。
  3、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编报财务决算,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进行财务评审。

九、验收管理
  工程完工后,要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及时进行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规章、规定和规程进行。

十、运行管理
  工程通过验收后,按建设管理程序和规范、规定,移交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工程维修养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