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葫芦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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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葫芦岛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林业局等8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葫芦岛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实行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及人工湿地总量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96.4万亩,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3%,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20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1.完善湿地资源信息系统。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遥感影像或地图比对、野外勘测、现场访问、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全市湿地资源进一步逐块核实确认,明确每块湿地的面积、范围、湿地类型、所属行政区域、权属、生物资源状况、保护现状等,建立档案记载与现场一致、图表资料齐备的湿地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湿地分级划定。根据湿地分级相关规定,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家(国际)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公布,在已公布的国家(国际)和省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竖立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一般湿地的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一般湿地应积极推荐,确认为省和国家重要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实行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沼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库塘及人工输水河(渠)湿地保护工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水产养殖场人工湿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对保护意义重大的湿地,应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增加湿地保护面积。(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1.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严格管理。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湿地利用管控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在河流、沼泽、滨海、库塘湿地从事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需经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合理设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或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农药使用管控、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惩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加强行政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各级政府按照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功能的总体要求,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开展海岸整治修复,建设生态廊道、生态岛礁,种植滨海湿地植物,清理近岸构筑物与清淤,开展兴城河口湿地及红海滩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三河入海口生态湖等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根据湿地监测结果,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根据水资源条件,需按照用水顺序,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保障生态用水。水库蓄水和泄洪,在保证水库泄洪安全的前提下,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开展国家重要湿地监测,在条件具备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设立监测站点,根据有关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全市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共享监测信息。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目标确定、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对各县(市)区湿地保护提出相关指标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到2019年6月末,各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湿地资源信息系统的建立,公布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完成湿地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推进湿地利用监管机制、退化修复制度、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和责任制建立等工作。

(二)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检测评价体系、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等工作任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按计划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信贷机制,畅通资金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湿地保护和修复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葫芦岛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的示范与科学研究,探索制定适应本地区的技术措施,要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整体性和稳定性出发,开展科学有效地全面保护和系统修复。积极开展滨海湿地植被恢复技术及演替规律科学研究。(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与效益的认识和依法保护意识。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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