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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一长四多”等问题,以社会的评价、群众和市场的认可作为改革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清除清理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市场体系要求的各种“藩篱”。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捷、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模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本市政府职能转向减权力、增责任、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改革内容。
1.改革审批类型全覆盖、全流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包括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审批监管。
除特殊工程和特定领域的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外,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投资和财政投融资两大类,相应确定审批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牵头单位。
(四)工作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围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的管理体系、统一的监管依据,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到2018年底,建成市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新规流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75个工作日以内,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2019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精简、审批时限再压缩。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
各类审批事项在强化前期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基础上,向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收敛,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规划管理、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经信等项目立项部门,审批事项包括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规划管理、文广、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及审图机构,审批事项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人防、公安消防、气象、国土房屋管理、规划管理、市政、通信管理、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事项包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
5.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监管以及备案等事项,由各相关单位和审改办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5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
1.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
2.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有风貌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
4.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
5.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其中,2、3、4、5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审批阶段;1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审批阶段。
(七)大力完善并联审批。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互联互审”,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涉及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1个环节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将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应阶段,压缩时限,精简要件。(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精准梳理非标准件审批事项,清理流程外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不合理的审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遵循国家改革导向,按新流程调整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政务服务、代办事项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逐项制定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具体取消事项:
1.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2.取消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小型项目缩短施工图审查时间。(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3.取消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4.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5.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外。(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6.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给排水管网、路灯照明、绿化、硬质铺装等项目,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诺并承担责任,即可申请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7.取消用地预审的初审。用地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以外行政辖区的市级审批立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级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取消兜底条款。
(九)下放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放管服”相关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确保审批事项“下得去、接得住”,打造全链条、整体性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速度。具体下放事项:
下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由各区规划分局核发规划审批手续。(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十)合并审批事项。
1.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1个审批事项。
(1)实施“设计方案联合审定”。项目单位在前期辅导基础上编制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联合审定意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联合审定的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2)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整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图纸审查环节于一体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即可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由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初审,按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报告,由该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可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据此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进场施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3)实行限时联合竣工验收。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管理、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现“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4)实行“多测合一”。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制定统一的“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牵头单位:测绘管理部门)
(5)实行联合勘验新模式。由建设单位提请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2.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1)推行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出让前期辅导确定的规划方案编制后续设计文件。(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3)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4)简化社会投资的一般工业、仓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5)各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在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查、评估或检测。涉及征询事项,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项外,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7)整合不动产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业务一窗受理、全过程集成服务,5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8)简化划拨、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程序。对划拨项目在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依法提高容积率和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的,在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不变的条件下,不再办理补充批复手续,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9)将住房(公寓)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要求纳入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10)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统一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11)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12)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13)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14)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牵头单位:水务管理部门)
(15)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牵头单位:水务管理部门)
(16)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牵头单位:文物保护部门)
(17)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牵头单位:林业管理部门)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代办制度”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全过程监管。各属地政府公布代办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依托统一平台实现代办与审批无缝对接,及时沟通,全程主动协调服务,提前介入,提供指导,预先审查,加快项目落地开工。针对项目特点指定人员建立专业代办队伍,经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为企业提供“一对一”代办服务。代办事项涵盖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并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需要,可延伸和扩大。建立代办考核评价机制,引进企业主体评判和相关部门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土地储备部门)
2.实行区域评估。在审批阶段前,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牵头单位:地震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牵头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节能评价(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牵头单位:水务管理部门),文物影响评价(牵头单位:文物保护部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牵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属地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开展上述评估、评价试点工作的区域范围,相关单位在业务上统筹协调配合。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实施审批时可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项目评估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简化。
3.强化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提高决策质量。
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生成速度,提升建设条件生成质量,其中:
(1)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管理、国土房屋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协调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后,提前开展规划、土地、林地转用、征海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转入项目实施库。(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2)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优化土地前期决策程序,强化土地出让前期研究辅导。建立“多规合一”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由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通过联席会议审议决策。推行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市政公用设施部门,根据规划条件联合辅导策划方案。各相关部门及市政公用设施部门依职责明确告知管理要求,由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将上述告知事项随土地出让文件一次性告知竞买意向人。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前期辅导策划方案编制后续设计文件。(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4.建立咨询服务机制。各相关部门及公用事业部门建立咨询服务机制,建立专员对接服务制度,申办要件和审核要求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企业前期咨询。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和设计文件编制前,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咨询意见可作为后续审批依据,相关部门对咨询反馈内容负责。(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市政公用设施部门)
5.精简原有各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推行将技术审查从行政审批剥离并后置,政府部门只负责审核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核交由专业机构把关,实行“先批后审”。(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6.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办法》。(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7.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化建设项目流程的需要,制定《大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方式。(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8.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完善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审批信息及数据共享等改革业务需求。(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9.各审批部门要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做好电子证照库技术支撑,满足审批部门证照生成及审批和执法部门调用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子证照库批文共享调用功能,保障审批及执法过程中部门批文共享。(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10.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探索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一步缩短审查时间,设计方案审核后直接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改为事后监管,缩短核发时间。(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作为用地证明文件;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不动产权证作为用地证明文件。(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2.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3.完善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并公开公示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收费,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4.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前置公开有关信息。(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5.将“地籍调查”“节地评价”等事项纳入项目生成阶段。(牵头单位: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相关单位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对部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适用类型及范围。各相关审批部门依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及建设领域负面事项清单、豁免项目清单。依据本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建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框架,构建以战略性蓝图、管控性蓝图、实施性蓝图为底层架构的蓝图体系。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海洋、文保、公服、交通、市政等领域的空间规划,协调各系统空间管控要素与项目管理信息,划定生态、农业与城镇空间,锚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汇总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林地、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海岸线、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保护要素。
利用平台系统,建立审批督查监管体系,落实“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牵头单位:规划管理部门)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加快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连接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建设领域部门平台,统一纳入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等业务,建成“一口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建设监管”的网上共享平台,建立建设领域统一管理执法体系。健全协同共享机制,推进全数据网上运行,实现审批信息统一推送、审定结果统一核准、申请资料网上验证。保障信息流通的及时性、可靠性,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对接国家部委、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链接区、县、乡镇(街道)管理平台,覆盖全域空间管控,实现项目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过程数据共享、全节点立体监管,进一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精细化审查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单一窗口”全流程服务和咨询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由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审批部门人员分别对应组成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单一窗口,并制定专员对接服务制度。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集成辅导、咨询、收件、出件各项职能,完善窗口咨询服务工作规则等文件。(责任部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各审批及相关部门根据各属地政府公布的代办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依托统一平台,实现审批部门与代办员无缝对接,及时沟通,全程主动协调服务,提前介入,提供指导,预先审查,加快项目落地开工。建立代办考核评价机制,引进企业主体评判和相关部门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建设系统各审批部门)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单位统一制定相应阶段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材料清单及告知事项,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改革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具体落实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到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制定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事项清单,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强化以土地全生命周期为依托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检查机制,探索“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方式,实现由重前置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告知承诺及合同约定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依职权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公开与奖惩联动。(牵头单位:发展改革部门)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工商管理部门)
为确保公共市政服务接入快速、便捷,将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应并联阶段,政企联动,依托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各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精简环节要件,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建设管理部门)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建立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协调部门意见,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适时总结改革经验,研究推动在本市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全市性改革制度组成部分,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平台统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抓本级带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
市委、市政府将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实施评定,动态监管,建立定期通报、协调会议、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调会议机制统一部门意见,将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确保改革落实到位。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审批服务进行系统评估,并选聘人民监督员对特定审批事项提出监督意见,创新对部门审批服务的监督方式,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相关单位出台审批事项绩效考核制度,由督考部门牵头实施考核。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以4个阶段收敛审批环节,明确节点,责任到人;实现流程节点网上即时主动公开,全程可视,透明可查;实行绩效考核,超时扣分。相关部门、企业和代办人进行互评,相应绩效作为相关部门和代办人的年度单位、部门和个人考核、督查和奖惩的依据。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督考办)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 大连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试行)
2. 大连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试行)
3. 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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