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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规定
长规发[2011]2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照本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负责朝阳、宽城、南关、二道、绿园、双阳六个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开发区规划处负责各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市政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市政管网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二)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总平面图要求;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总平面图建设完成;
(四)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批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利害关系人问题解决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原件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图八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图应标明规划许可内容与实测内容对照表[许可所有内容都应予以测绘,并标注明确]。对照表必须标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总平面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如:每栋楼中公建的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绿化面积等;
(六)制作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现场照片;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所在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须载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总平面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绿化情况、停车位等及说明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总平面图的建设情况;
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
(二)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件、总平图、竣工测绘图、规划分局的初审单等资料到相关处室进行预审。
(三)预审合格后从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领取或者从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核实窗口进行申报。
(四)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报件受理通知单,加盖“长春市规划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五)相关处室负责对申报的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制作现场核验踏查记录,提出核实意见,报局例会审定;
(六)经局例会审定通过的,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转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局例会审定未通过的,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转核实规划窗口,回复申请人;
(七)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持报件受理通知单到核实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市政管网部分在其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毕六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到燃气(煤气)、电力、热力等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到我局市政处审核备案,否则不能投入使用。
审核备案所需的市政管网测绘图(施工设计图)等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七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由相关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罚完毕后再予以核实。
第八条 受施工季节影响,道路、绿化等未完工或用地整理范围内应拆除建筑物未拆完申请核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规划分局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出具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承诺书的,由局例会确定可以提前予以核实。并由相关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督促其在保证期限内完成未完工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例会确定。
第十条 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实测总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定位验线合格的,主要因外墙保温或饰面薄厚或计算依据规范不同等原因造成,属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
单栋工程规划竣工实测面积超出许可面积3%的,须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建筑面积确认证明,以便弄清是否存在违反规划问题。证明应当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一览表,并对超出许可面积的理由予以说明。
本规定所称建筑面积是指规划许可面积和实测面积,不是房产测绘面积。
第十一条 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竣工规划核实按《长春市规划局乡村村民建设住宅规划许可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报送竣工资料(窗口负责收取直接存档)。包括: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包括立项、土地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单体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竣工后经市政处审核备案的市政管网竣工资料以及市规划局需要的其他图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并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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