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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设计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塑造良好城市风貌和特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编制及管理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
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管理。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技术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第五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开展城市设计研究,研究成果可做为城市总体规划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包括的主要内容:
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色调和空间形态;划定城市重要景观区域、道路和节点,提出规划控制原则;提出城市风貌分区及特征要素的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廊、视野等控制要求,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原则。
第八条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设重点地段和一般地段。
编制或修改城市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开展城市设计研究。该城市设计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控制指标确定前开展研究。城市设计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控制指标设定的依据。
编制或修改城市一般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包括的主要内容:
落实上位规划中对规划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根据建筑、绿化、山体、水体等界面的构成要素,对规划范围内界面控制线以及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提出控制引导要求;按照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的要求,提出建筑形态和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按照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化城市风貌特色的基本要求,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维系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提出建筑色彩引导要求。
第十条 各地区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设计导则或者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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