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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秩序,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热力、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照明、工业(氧气、石油等)、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审批。
市建委负责本市地下管线施工作业时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各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线的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四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管线专业部门应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六条 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规划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三章 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局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公安、水利、园林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经市规划局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市规划局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局,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须经市规划局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八条 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建委或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各管线专业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居住小区建设、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对已竣工的管线增设醒目标志。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各自专业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管线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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