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CJ 00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CJ 001-2021 长沙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实施导则(试行).pdf简介:
DBCJ 001-2021《长沙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实施导则(试行)》是长沙市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用于指导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该导则旨在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建筑内的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减少火灾事故的伤亡。
该导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照明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原则,应急电源的设计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亮度标准,系统布线和连接的规范,系统功能测试和验收方法,以及可能的维护和管理规定等。它旨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同时考虑到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由于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技术进步和消防管理要求的更新而调整,因此在使用时,建议参考最新的标准文本和权威解读。
DBCJ 001-2021 长沙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实施导则(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用图形和/或文字同时具备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标 志灯具: 显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 一 显示楼层; 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
2.0.3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同时具备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标 志灯具: 一显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
显示楼层; 辅助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
某别墅式办公楼2.0.4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 合标志灯等组成。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 灯具工作状态,火灾状态下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所 处的楼层位置、蔬散路径、疏散方向、火灾发生的部位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位置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
2.0.5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 应急灯具、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等组 成,火灾状态下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所处的楼层位 置、疏散路径、疏散方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位置的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选择
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可选择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 型系统。
3.1.2设置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且有两种及
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应在距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纵深0.5m~5m内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感温 火灾探测器作为联动触发信号,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改 变疏散指示方案,
3.1.3灭火信总亚示集中控制玺系统,应付合下列规 定:
1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火灾信息显示型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2公众聚集场所疏散路径上应设置火灾信息显示 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3其他场所疏散路径上宜设置火灾信息显示型多 信息复合标志灯。
3.1.4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在疏散出
口、安全出口附近设置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
3.1.5多信息复合标志灯设置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
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在疏散路径侧边时,多信 息复合标志灯应垂直于疏散路径设置并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出口; 2当疏蔬散出口、安全出口与疏散路径垂直时,多信 息复合标志灯应与蔬散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并 排设置
3.1.6多信息复合标志灯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时,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的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应按疏散 预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疏散出口、安全出口。
3.1.7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 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 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 标志灯。
3.1.8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应选择带有米标的多信息复 合标志灯。
3.1.8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应选择带有米标的多信息复
3.2.1非火灾状态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显示安全疏
散信息与所在楼层信息。
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
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控制通往该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 散路径上的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和方向 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按对应的疏散预案指向其它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 变。
用防火分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疏散出口”指示标 志灯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灯的光源应急 点亮,并按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 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该区域内 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2.4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
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代表 相应疏散预案的报警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 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安 全出口”、“疏散出口”指示标志灯的光源熄灭、“禁 止入内”指示标志灯的光源应急点亮,并按相应的蔬散
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 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该区域内其它标志灯的工作状态 不应被改变。
3.2.5火灾信息显示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认后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控制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实时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显示 所在楼层、火灾发生部位等信息,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 应保持持续显示状态。
3.2.6非火灾信息显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确
后,应能手动控制非火灾信息显示型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实时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显示所在 楼层等信息,并辅助发出安全疏散语音提示,方向辅助 标志的箭头应保持持续显示状态
4.1.1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
4.1.1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 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 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 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要求执行。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 陆术棕准进径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方 技术标准进行。
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的相关规定。
4.1.4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
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 相关规定。
4.2.1系统通信线、电源线的线型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相关规定;线径应根据现场布线长度及电流大 小选择。
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系统线路明敷 设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并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利 管子连接处,均应作防腐蚀、密封处理,
4.2.3线管在安装前要逐根进行外观检查:管体内外表
面及端面有无裂缝;承口和插口袋工作面部位有无不应 有的蜂窝、气泡、浮浆积层和脱皮现象;承口倒棱处有 无混凝土环裂或伤痕:承口外导坡、插口止胶台内侧工 作面有无灰渣浮浆;插口端安装线内保护层的厚度,有
无超过止胶台高度;保护层有无碰伤、脱落、裂缝或局 部外露环向钢筋;管子端面纵向钢筋切口处凹坑的填补 材料有无脱落。
4.2.4密封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平面扭曲、肉
眼可见的杂质及有碍使用和影响密封效果的缺陷。中、 小直径管道应采用无接头的密封圈;大直径预应力管道 充许采用有接头密封圈,该接头的材质不得低于母材的 性能标准,外观不得有硬结、死弯、偏心、刀痕、扭曲 等缺陷。
4.2.5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
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 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 有适当余量。
4.2.6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
4.2.7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
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 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
防护等级要求。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室外或 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潮湿场所内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4.2.8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
4.2.8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 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 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2.9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4.3.1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 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 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 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JC∕T 2418-2017 掺钕硼酸氧钙钆钇激光自倍频晶体通用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 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3.3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电池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的相关规定。
JC∕T 602-2009 水泥早期凝固检验方法4.3.5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方向辅助标志的箭头指示方向与 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 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 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 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 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 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 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