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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日照间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对新建高层建筑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模拟计算指定日期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的高层建筑遮挡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项目中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应按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新建建筑使现状全天有效日照时间自身不满足日照标准建筑的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第四条 规划方案调整导致被遮挡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减少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设计单位应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种日照分析软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六条 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普通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高密区及改建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
(二)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室与周边建筑间距按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居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居室,应保证其主要朝向至少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第八条 日照技术参数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经纬度:东经117°10′ ,北纬39°08′
(二)有效时间: 8:00-16:00
(三)时间计算精度:1分钟
(四)时间累计方式:有效时间段全部累计
(五)最小太阳高度角:8°
(六)光与墙面、窗面最小夹角:15 °
(七)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
(八)计算受影面:距室内地坪900mm高的外墙位置
(九)网格间距不超过1000mm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不超过500mm。
(十)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九条 日照分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对新建建筑进行建模
(二)确定新建建筑的客体建筑及参与遮挡的主体建筑
1、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新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各类建筑(含新建建筑自身)。
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新建建筑的高度H。以O1、O2为圆心,R(R= 1.61 H)为半径,R最大不超过80.5米,做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见图1)
图1 客体范围图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各类建筑)并进行编号。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主体建筑: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1) 新建项目以外现状客体建筑的日照遮挡主体范围的确定: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O1、O2为圆心,R=161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见图2)
图2 主体范围图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2) 新建项目内部建筑的日照遮挡主体范围的确定:满足上述(1)规定外,应不超过新建地块的用地界线。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客体建筑考虑,该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三)日照分析建模
1、除新建建筑外,在主、客体范围内首先进行粗略建模,排除无影响的建筑;
2、初步确定有影响的客体建筑及主体建筑进行精细建模;
3、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需考虑建筑实际高差;
4、现状建筑的所有参与遮挡的阳台、屋顶凸出物、建筑构筑物等,均需按实际建模;
(四)对客体建筑进行新建建筑建设后的线上日照分析;
(五)对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进行新建建筑建设前后对比窗分析。
1、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1)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 、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图3)
图3-1 图3-2 图3-3
图3 转角直角窗、弧形窗 、凸窗计算基准面
(2)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图4)
图4 阳台计算基准面
(5)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2、窗户有效日照的计算标准
窗位置、洞口尺寸需甲方组织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或提供相应建筑施工图纸;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信息: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设计单位信息: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及周边电子地形图。
2、基地内新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新建建筑总平面图1:500—1:2000。
3、客体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客体范围图 1:500-1:2000。
4、主体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主体范围图 1:500-1:2000。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六)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七)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八)日照分析结果
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比例为1:500-1:2000 ),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2、日照分析模型轴侧图(比例为1:500-1:2000 )。
3、线上日照分析图(比例为1:500-1:2000),新建建筑建设后的,不满足点用红色显示。
4、客体建筑窗位图(比例为1:500-1:1000),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5、窗日照分析表: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用红色加粗显示。
6、日照分析结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的编号、建设前和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数和户数;恶化的窗数和户数;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注: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4、5项内容。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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